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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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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刑事案件多层次诉讼体系不断完善,一审公诉案件审理期限制度逐渐成型。根据实务反馈和学理探讨,该制度总体上与一审审判程序类型多元化发展同频共振,但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难题,包括未能充分适应审判繁简分流的需要、影响公安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关系、损害被追诉人与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对此,需要统筹采取应对方案:以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统筹推进审理期限制度和相关制度改革;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以优化职权配置关系;调整现行审理期限规定以提升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水平;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依法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时间保障;完善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等绩效考核制度以提高刑事审判质量。由此,方能为将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提供智识积累。  相似文献   

2.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意,正义的天平也因此得以平衡。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纵观世界各个国家,维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一直是人权活动的主要方向,被告人的地位问题始终处于许多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核心。相比之下,被害人权利保护或多或少地被立法者和研究者所忽视。但是随着二十世纪中叶犯罪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呼声日渐高涨,被害人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因此,如何确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法需要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3.
注重制约是刑事诉讼中权力分工与防止权力滥用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被追诉者主体地位和基本人权的需要.在我国刑事司法中,权力之间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且几乎不受当事人权利的制约,导致刑事诉讼呈现出明显的"追诉推进性"倾向,不利于防错、纠错以及保护无辜,不适应保障人权和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需要,应当向制衡型转变,即在制约措施设置上实行事先预防与事后纠正相结合;制约权力滥用与强化对不履行职责的监督制约并重;进一步明确公检法权力分工,并合理设置权力之间的制约,注重权力制约程序化,实现制约规范化;以及适当强化被追诉方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保障,以形成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实质化、有效化机制.  相似文献   

4.
被害人的地位与诉讼构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石英 《理论界》2001,(1):28-30
随着刑事诉讼越来越关注被害人利益、被告人利益、国家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根据传统的以被告人与国家相对立为中心的诉讼理论而构建的诉讼构造也受到了冲击。我国新刑诉法对被害人当事人主体地位的确立 ,给原有的诉讼构造注入了一个新的因素 ,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其与其它诉讼主体的相互关系便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新内容。然而对被害人在诉讼构造中所处的位置及对原有诉讼构造的影响未形成一个清晰认识 ,因而有必要对此问题予以深入探讨。在传统的刑诉目的理论中 ,无论是“正当程序”与“犯罪控制模式” ,还是“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  相似文献   

5.
对我国公诉证明标准的重构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坚持公诉的较高标准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我国提起公诉和有罪判决的标准层次性不够。应参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对公诉案件的证明标准作细化分析,提出兼顾社会利益和被追诉者人权保障,证明标准的理论先进性与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针对不同的证明对象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活动的存在是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活动中倚重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忽视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益维护。同时,随着人权主义的不断发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体系不断的完善,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角色以及权利保护存在忽视或者淡化的倾向,如何有效的保障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助于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程序公正优先、优化司法资源和人权保障等宪法意义。但是,在该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存在有损害“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之嫌、抑制被追诉人救济性权利、削弱被追诉人防御性权利、被害人人权保障的缺位以及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不足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通过探析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的体现,将宪法原则融入完善措施中,如以公权力间的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协调公权力的分配机制、以公民对公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完善上诉权的救济机制、以实事求是的宪法精神完善值班律师的辩护制度、以人权保障原则促进被害人的参与机制和以法治原则增强自愿性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8.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受害者,各国的刑事诉讼法都对被害人参与诉讼作了规定,但在不同国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地位以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不相同.文章在对各主要国家刑事被害人地位进行比较分析后认为,鉴于被害人与案件结局有实体上直接利害关系,案件结局涉及被害人利益,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是合理的,并对如何完善和解决我国的立法不足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陈学权 《学术研究》2005,9(12):70-75
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保护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保护还存在一些缺陷。宪法修正案的通过,迫切要求刑事诉讼法在再修改时完善相关规定,确保被追诉人的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  相似文献   

10.
被追诉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了程序从简的合法性及实体从宽的正当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意愿与行为形成了“身脑一致”的状态,其在主观上具有意志自主、内容明知和利益期待三项前提,在客观上体现为自愿供述、自愿认罪、自愿认罚三种行为。虽然当前立法规定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依据,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仍存在着立法疏漏、司法障碍以及整体运行环境限制等多重现实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的特征,各有侧重地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依次加强对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供述自愿性的保障、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罚自愿性的保障、在审前阶段辩护权的保障以及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司法审查。与此同时,还应消除制度隐患,继续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使被追诉人享有充分的程序选择权,从根本上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相似文献   

11.
知情权是世界各国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之一。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知情权表现为其有权了解侦查、起诉、审判机关是否立案、诉讼进程以及自身享有何种诉讼权利的权利。公安机关是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首先接触的司法机关,它在保障被害人知情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切实维护立案侦查阶段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明确被害人知情权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加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已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重要趋势,而上诉权是维护被害人利益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以当事人的地位,但并未赋予其独立的上诉权。因此,从制度构建和审理模式上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可以有效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有的辩护律师阅卷制度可以保障有辩护律师的被追诉人的证据知悉权,从而保障其认罪认罚的明智性。但是,对于没有辩护律师的被追诉人来说,其认罪认罚的明智性便无从保障。从域外经验看,凡是建立“协商程序”的国家和地区,无不实行证据开示制度,例如美国和日本,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以及理论和实务上均承认律师与被追诉人谈论证据,例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以此保障被追诉人认罪前对指控证据的知悉权。开示范围作为证据开示制度的关键,当前应特别注意“不一致陈述”、“污点证人”证言、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技侦证据和无罪、罪轻证据的开示。对于没有保障被追诉人证据开示权的,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效。由于证据开示设置在审查起诉阶段,缺乏中立裁判者监督、维持开示秩序,因此需要规定控辩双方违反开示义务严密的制裁措施,尤其是赋予法院命令开示的权力。配套措施的完善至少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改革检警关系,实现检察官对警察的指挥;二是加强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被害人的保护;三是加强法院对控辩双方违反开示规则的审查,以更好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智性。  相似文献   

14.
被追诉人反悔权是指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后,有权不再认罪认罚,之前达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再有效。其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防范冤假错案。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单方声明,而不是公法契约,是被追诉人反悔权的制度基础。对立法的教义学分析表明,我国规定了认罪反悔权、量刑反悔权,限制了程序反悔权。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权应当主要采取明示的方式,不能基于辩护人的辩护推定被追诉人反悔。被追诉人反悔之后应当否定认罪协商之后取得的供述。  相似文献   

15.
<正>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什么?他们应该有那些诉讼权利和义务?无论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长期争论着的问题。世界各国的立法对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地位的规定也很不一致。但是,明确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对切实保障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案件质量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对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地位进行研究和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16.
刑事诉讼谦抑理念源自刑法谦抑理念,是人类谦抑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谦抑理念的克制、妥协、协商等精神内涵对于预防刑事错案有着积极的意义,它有利于创造和谐的刑事诉讼环境,有利于保护被追诉者的诉讼权利,能够保护每一个公民受到公正的刑事追诉,是世界刑事诉讼的潮流所需,并被实践证明是减少错案的有效手段。在刑事诉讼谦抑理念的指引下预防刑事错案,须确立刑事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要限制和适度地适用强制措施手段,提高起诉标准。  相似文献   

17.
刑事被害人从原初社会状态的惩(刑)罚执行者到犯罪起诉者,直至成为当下的社会旁观者,传统的"三角诉讼构造"将被害人搁置一边,对被害人的边缘化难辞其咎。搭建可转换的四方诉讼构造,能全面描述被害人与国家及被告人动态的多样化的关系,可以让被害人在需要在场的时候现身,在不需要在场的时候保持隐身,通过三角模型与四方模型的转换,让被害人有机会在刑事诉讼结构中现身,从根本上改善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  相似文献   

18.
当犯罪者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时,许多国家采取了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即由国家出资补偿被害人,以帮助被害人摆脱犯罪给其造成的悲惨境况。被害人因受犯罪行为侵害所遭受损失的及时有效弥补事关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和诉讼的公正问题,备受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关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顺应了国际社会发展潮流,有利于及时准确地追究惩罚犯罪,有利于公民法治理念的培养,有利于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19.
辛智毅 《兰州学刊》2005,(2):142-144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是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重视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这两个方面都做了有益的尝试.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我国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还处于起步阶段.笔者仅就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保障的必要性及其完善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20.
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明显的差异,从刑罚的执行者、控诉者、证人到当事人,不同的诉讼地位决定了他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明确规定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由于权利的不完整,影响了诉讼的公正性。因此,我国法律应从赋予被害人控诉权、量刑建议权、上诉权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保护被害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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