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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7,(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3条的规定,职工退休后死亡时,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本企业职工2个月平均工资付给其直系亲属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6个月工资;2人者,为死者本人9个月工资;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12个月工资。这表明,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是两笔费用,一笔是丧葬补助费,一笔是救济费。对于退休职工死亡后,应供养的直系亲属是否享受抚恤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工人职员因工残废退休后死亡时,由企业根据这条规定发给本企业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由劳动保险基金下每月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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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使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差距很大。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领取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规定,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丧葬抚恤费之和为54~6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按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字(1994)48号文件和达川地委办(1999)48号文件“职工因公死亡,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去世当月基本工资额或离退休金20个月标准发给遗属。丧葬费按职工本人去世当月基本工资额或离退休金10个月标准发给遗属”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死亡丧葬抚恤费之和为30个月本人去世当月基本工资额或离退休金。两者相差24至36个月。建议有关部门及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达到与企业基本一致。因公死亡与因工死亡抚恤标准应看齐@李永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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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企业职工因工伤残后的基本生活和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进行抚恤,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达川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于近期出台发布实施。这个办法规定:凡属达川市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实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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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4,(3)
最近一些单位来函反映,退休人员在受聘于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办、联办集体企业,承包、租赁经济实体以及从事国家政策准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期间,有关退休人员保险待遇规定如何执行的问题。现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精神,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退休人员被聘用或自办、联办集体企业,承包、租赁经济实体以及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因工伤残、亡的,其医疗费(含工伤复发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等均由聘用单位或承包、租赁人负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在合同期内(包括合同期满后仍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由聘用单位或承包、租货人负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合同期内(包括合同期满后住院治疗),其医疗费、一次性救济金由聘用单位或承包、租赁人负担;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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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最早见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该规定一直沿用至今。根据该条例及草案,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各地关于病假工资的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模式一:根据职工的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采用这一模式的,主要以上海的规定为代表。在这一模式下,有关病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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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2008,(6):43-43
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老工伤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等规定,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残人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抚恤金、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50%;符合范围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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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3年11月30日晚,某电机公司职工隋某在租住的房屋内因煤气中毒死亡。隋某的家属要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补助费2.1万元、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08万元、丧葬费2400多元。在此之前,隋某的家属已将房东宫某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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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7)
退休人员在职期间,发生的工伤问题如何处理夹江永发建材工业公司办公室来信咨询:一职工1998年4月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提出曾在工作中因工失去一个手指,要求鉴定评残,享受有关待遇。此事应当怎样处理?对此问题,经有关部门按规定答复如下: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及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7]5号)精神。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含第一次诊断为职业病、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已经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仍按国家原规定执行。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应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信中提到因工失去一个手指的退休职工的鉴定评残和工伤待遇,应根据本人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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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3日,外来打工人员刘某在餐厅洗菜时突发疾病晕倒,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经用人单位多方查找并登报寻亲都未能找到其亲属,后经公安机关协助于2006年10月17日才与刘某之子小刘取得联系。小刘随即认领了父亲的遗物及骨灰。刘某的直系亲属在与用人单位处理善后事宜中,因刘某是否属因工死亡发生争执。2006年11月4日小刘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小刘的父亲死于2005年4月3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2006年11月4日,已长达1年零7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小刘的申请已超过工伤认定时效,故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