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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泽君茹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3):64-75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三审稿)首次规定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是中国出资责任领域立法与相关司法实践中的新责任样态。适用该补充责任会面临股权转让缔约成本、转让人监督成本以及权利人权利实现成本升高的困境。破解该困境的可能路径:以其他责任模式替代补充责任模式;改进既有补充责任。由于股东出资义务既是契约法上的义务,也是组织法上的义务,困境破解路径的选择需兼顾组织法与契约法的相关法律规则与原则。考虑到对公司资本充足与股权转让自由的均衡保护、公司法出资责任体系的内在和谐性,以及公司内部激励效用的充分发挥,替代路径并不可行,应采改进路径。具体改进措施包括允许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进行内部追偿、限制转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减少权利实现的程序负担等。 相似文献
2.
股东出资事关公司独立责任和独立人格的构建,是公司对外承担信誉的重要基础,对维护交易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大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瑕疵出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会影响市场交易安全和效率,导致着经济纠纷的产生,致使债务不明确,也侵犯了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目前,我国公司法对于出资瑕疵股东民事责任的规定还有很大的不足,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很大的困难,本文对出资瑕疵股东民事责任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对我国法律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卜亮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5):39-42
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时 ,所产生的责任并非单一责任 ,而是责任体系 ,包括了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对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和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责任体系具有内在的构造。文章在定位股东出资义务为公司法法定义务的基础上 ,探讨公司法在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时 ,进行责任体系设计所依据的各项原则 ,进而构建我国公司法应当建立的股东出资瑕疵责任体系 ,并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出资瑕疵责任体系的诸多缺陷 ,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1):156-160
在现行认缴制下,新《公司法》对瑕疵出资股东权利及瑕疵出资股东责任的分配制度未予明确。与新《公司法》配套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仅对股东瑕疵出资的相关责任及权利限制作了简单说明。为此,需要修正瑕疵出资股东的共益权和自益权,以此达到对瑕疵出资股权的限制。同时,结合域外的立法经验提出了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分配制度,建议确立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补充责任与违约责任,修正认缴制下股东瑕疵出资行为的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以此规范我国资本市场中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 相似文献
5.
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是出资人未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出资或出资的财产权利存在瑕疵的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行为表现为股东不适额出资、股东不适时出资、股东不适格出资以及股东不完整出资等情形.为正确理解和统一适用法律,《枙公司法枛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多元化出资结构的防弊规则、瑕疵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救济规则、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规则.这些规则对强化公司资本信用的法律价值、弘扬公司治理的商法理念以及体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朱炎生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40-47
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物出资不实的民事法律责任,实际上包括出资不实股东的补缴差额责任,以及其他股东的连带差额填补责任.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设立过滥及虚假出资.然而,由于该责任设计本身存在的瑕疵,该条规定实际上非但不能满足立法目的的需要,而且给善意当事人带来损害.因此,未来<公司法>修订时应当根据资本充实原则及过失责任原则对之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7.
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民事责任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文超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4)
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特别是其中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瑕疵出资股东需要为此承担民事责任,但我国公司法尚无系统的规定.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中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的缺陷与构建分析,提出了完善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匡俊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4):52-55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出了规定,文章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对公司而言为公司独立人格在特定法律关系中被否定;对股东而言为其有限责任的否定,股东因对其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造成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与公司之间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股东为终局责任人,存在共同滥用行为的股东之间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承担的责任以其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为限。 相似文献
9.
胡心淼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9(3):31-35
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是公司立法需要平衡的一对非常重要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公司法的出发点.公司的财产源于股东的出资,是对外清偿债务的担保.股东出资瑕疵不仅侵害了公司财产所有权,还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严重打破了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因此,股东出资瑕疵的现象亟待遏制,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亟待保护. 相似文献
10.
黄海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13,(6):34-37
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在现有规定下,可能出现股权转让僵局。从放松股权转让限制的角度出发,建议删去优先购买权,仅保留其他股东的同意权,通过完善同意权规则,平衡股权转让中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虽然注意到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各自关涉的利益差异,并分定了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的规则,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对于内部转让,首先,应肯定股东自治原则,即确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其次,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应当明确告知股东可以通过章程安排内部转让规则,并进一步设计最佳具体规则供其选择。对于外部转让,应消除转让同意表决机制的冲突,明确转让异议股东强制收购制度的前提条件,并考虑导入公司回购股权制度。 相似文献
12.
符秋艳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9(3):75-78
股东出资瑕疵是公司设立及运营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情况,这极有可能对公司、其他已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的债权人、公司高层经营管理者造成不同的损害,有效防范股东出资瑕疵的首要机制是对各相关利益主体设定明确的责任。 相似文献
1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是指股东由于自身过错,其行为妨碍或者严重影响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共同权益,致使股东之间基于信任关系的人合性难以维持,在解散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利益的情况下,通过章程或者公司法强制剥夺该股东在本公司的股权,使其丧失股东资格的一种行为。由于我国当前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很多股东肆意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义务,侵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权益,尤为突出的是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而我国公司法并没有除公司自治之外的法定股东除名的条文,因此有必要为股东除名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4.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7,(6):26-34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以自己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股权分割,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然而,该司法解释机械照搬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忽视了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的不可分割性,混淆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股东转让股权的本质区别,是对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以自己名义出资实乃夫妻共同出资行为的否认,严重侵害了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此,公司法与婚姻法应当科学设计自然人股东离婚的股权分割制度,实现二者在立法上的有机衔接,以保障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周友苏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4(7):85-92
股权出资是一种特殊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涉及的权利交付是公司实践中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构成出资人、被投资公司、股权公司三方股权关系的变化,关系到出资义务的履行、权利的归属、出资风险和责任的承担,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中一些特殊规制的问题.股权出资的权利交付以权属变更为主要标志,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过户登记、工商变更登记、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密切相关,在不同的公司和公司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表现.本文通过对权利交付特点的概括,对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出资和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不同的权利交付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梳理和分析. 相似文献
16.
贺茜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3):88-100
采用单一视角认定股权赠与效力,影响《民法典》与《公司法》的衔接适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有必要以契约法与组织法的双重视角研判股权赠与的效力。股权赠与合同中赠与合意的认定应加入公司治理利益的考量。股权赠与不适用优先购买权规则,其本身不会损害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股权赠与应采公司认可生效主义的股权变动模式,由公司对股权赠与进行合规审查,认可后即完成交付。对于滥用股权赠与规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不发生赠与的法律效力。为防止股东利用股权赠与逃避出资义务,股权赠与完成后应由受赠人履行出资义务,由赠与人承担补充出资责任。 相似文献
17.
邢吉华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3):7-8
公司法的修订在我国是一个基本达成共识的问题,倒是应如何修改的问题,修改时应遵循一个怎样的精神和原则,理论界讨论的很热烈,作者认为应从多方位多角度,综合考虑各有关方面和有关主体利益关系。既要从价值取向上注重保护交易安全;又要强调从国家干预程度角度加强公司与股东的自治;既要大胆移植国际立法经验,又要着力解决国际立法的本土化;既要强调公司和股东的经营利益,又要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既要强调公司法的稳定性有要兼顾其开放性;既要重视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又要注重公司运营过程中法律调整。只有坚持上述原则和精神,才有可能对公司法作出更为科学的修订。 相似文献
18.
孙箫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88-94
我国《公司法》针对瑕疵出资问题着重采用事后填补式的规范予以规制。但由于瑕疵信息分布状况的隐蔽性及小股东的集体行动困难导致此类规则在实践中的实效不甚理想。我国商业实践中已自发演化出诸多限制瑕疵股权行使的鲜活案例。限制瑕疵股权行使的方式能够强化实缴出资股东在出资监控中的博弈能力,从而改变股东意图瑕疵出资的负向激励,使各方当事人的权利配置达致激励相容。为此,应当由立法对瑕疵出资的股权予以限制,以解决"瑕疵股权限制协议"的公共物品供给不足问题。 相似文献
19.
梁泽宇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6(5):67-73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股东就尚未到期的出资享有期限利益。文章认为在完全认缴制改革的背景下,注册资本的信号功能和担保功能虚化,债权人不再依赖注册资本评估公司的偿债能力。此外,担保等债权保护机制运用广泛,且破产程序通畅度不断提升,因而不允许加速到期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同时,也不会过分损害债权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路径可以被归纳总结为“法律指引理论”。具言之,由于《公司法》明确授权出资期限由股东和公司自行约定,而法律又是所有人所明知的,故而债权人应受法律指引,承担审查章程中相关规定的义务。 相似文献
20.
蔡锻炼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3):137-138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同时又分别从公司对外担保权主体、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担保数额等方面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以寻求一种利益平衡.然而,新《公司法》的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并非完美无缺,在防范公司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