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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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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夫妻双方的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始终是夫妻财产立法上重点要平衡的两种利益。新《婚姻法》施行以来,尤其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质疑。本文就夫妻双方利益与交易安全保护两种价值展开,对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婚姻法的进一步修改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2.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夫妻共同债务能否清楚界定对于债权人与婚姻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就夫妻共同债务而言,现实生活中一般存在两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一种是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另一种是夫妻一方与第三入串通损害对方配偶的利益。防止这两种违法情形的发生。应实行夫妻共同债务的“双重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3.
从证据法角度来看,现行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实践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在于该推定规则除外情形限缩不当和推定效力过高。与此相适应,现行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完善方案也必须将扩展除外情形方案和减轻举证责任方案结合起来,即一方面扩展除外情形,至少应增加"该举债没有经过举债方配偶事前同意并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应当认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的情形;另一方面,应减轻举证责任,即将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由转移客观证明责任的推定改为强制性仅转移主观证明责任的推定。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规范表达简练、种类概括简易。为确保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适用吻合立法本意,应对其规范内涵、适用规则进行检视。认定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应以保护配偶方的“同意权”为原则,若将其“知情”推定为“夫妻合意”,并以此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既有违意思自治原则,也欠缺逻辑推理的严谨性,导致债务性质认定欠缺正当性。认定生活型夫妻共同债务,应注重分析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适当性,并要求债权人承担所借债务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义务。认定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应同时关注夫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以及夫妻一方经营、另一方共享经营收益的情形,原因在于其均具有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意志。谨慎适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有助于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5.
刘萍 《学术论坛》2006,(6):140-14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去,民事交易非常频繁。夫妻为了各自或共同的目的从事生产、经营、理财、负债消费等活动,负债现象十分普遍且复杂多样。我国《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中较多关注夫妻财产的静态权属,长期以来忽略了夫妻财产的动态规范,未能为夫妻债务问题的处理提供基本行为规则,造成了涉及婚姻财产的民事交易往往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无形中也阻碍了交易的发展。文章围绕对夫妻债务制度的理性思考,着重结合我国法律适用中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债务的规范进行价值定位分析和制度探究,以期对我国未来夫妻债务制度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6.
事后追认型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配偶作为非举债方的事后追认是配偶自愿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的意思,即债务加入。配偶的部分履行可能成立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履行。配偶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以清偿债务的意思、为举债的夫妻一方提供保证的意思、代夫妻一方清偿债务的意思均非事后追认。在无法确定配偶是否具有清偿自己债务的意思时,应将配偶的部分履行推定为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履行。事后追认的法律效果,在外部关系上,配偶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并可援引夫妻一方的抗辩,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在内部关系上,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在不能证明债务用于满足夫妻共同利益时,该债务按照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处理,由引起债务的夫妻一方终局负责,夫妻之间可适用补偿规则。  相似文献   

7.
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偿还问题处理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的做法不妥,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易产生多种问题。事实上,像财产可以分割一样,共同债务也可以分割给离婚双方,由其各自单独承担相应债务。  相似文献   

8.
张小军 《理论界》2009,(2):83-84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离婚案件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夫妻共同债务有其特定的含义和特征,可分为共同生活债务和生产经营债务两大类来进行判断.合理界定和承担共同债务对夫妻双方及债权人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张某与王某原是夫妻.2003年,张某与王某就夫妻财产债务问题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对协议进行了公证.夫妻俩在协议中约定:"除共同经营的奉化市某电器厂所负24万元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外,夫妻各方自己所负之债为夫妻个人债务,如有其他债务必须夫妻双方签字同意,方可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相似文献   

10.
青云 《家庭科技》2006,(6):48-48
张某与王某原是夫妻。2003年,张某与王某就夫妻财产债务问题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对协议进行了公证。夫妻俩在协议中约定:“除共同经营的奉化市某电器厂所负24万元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外,夫妻各方自己所负之债为夫妻个人债务,如有其他债务必须夫妻双方签字同意,方可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相似文献   

11.
周寓先 《天府新论》2022,(5):102-112
“夫妻共同债务”,原本用于描述夫妻之间如何分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外部债务。然而,司法实践却将其扩展到债法领域,试图调节未举债配偶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理论研究花费了大量精力确定其认定标准、清偿规则,以回应实践需求。但是,兼具婚姻家庭和债法双重内容的“夫妻共同债务”,既不能因为合意也不能因为共享举债利益而产生,其在债法意义上是一个伪法学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由夫或妻一方取得后经转化而成,结合债权人代位权或撤销权,适用证明妨碍规则,在夫妻财产状况极为失衡的情况下,将财产取得证明责任分配于未举债配偶。依照举证结果,有区别地确定未举债配偶以一定财产为限的责任,才是“夫妻共同债务”蕴含问题、利益相对平衡的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12.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界和学术界多认为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由夫妻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权.其实共同共有同样是有份额的,夫妻双方应当均等行使占有使用权.当一方独占共同财产时,另一方可以采用两种救济方式:一是民法上的救济方式--恢复占有使用权;二是婚姻法上的救济方式--采用非常财产制,进行婚内财产分割.但是这两种救济方式目前在我国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解释<物权法>第97紊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涉及夫妻债务的纠纷越来越多,在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上存在很大的分歧.如何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范围,已是理论和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立足司法实践,从具体个案出发,进行深入浅出的法理分析,提出诸多有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离婚时涉及债务问题成为一个普遍现象,能否正确处理,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及社会的稳定。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夫妻共同债务优于个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或判决清偿的原则。清偿夫妻债务时应遵循发布债权人公告、征求债权人意见、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及夫妻双方应连带承担债务等程序。  相似文献   

15.
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于子女离婚时要求返还的,理论和实践中有借名买房、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双方赠与三种进路。第一种进路因欠缺借名买房合意而不成立,或因背俗、恶意串通而无效;第二种进路有悖于程序法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且偏离了实体法上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功能;第三种进路完全忽视父母的利益,亦未发挥民法典的内外部体系效应,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予以采纳。通过《民法典》合同编与总则编规则的类型化适用,可以消解夫妻双方赠与进路的不足。若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父母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请求返还。若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子女之配偶存在忘恩行为时,父母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请求返还;不存在忘恩行为时,父母对子女之配偶的赠与可视为附默示解除条件的赠与。该解除条件不存在无效事由,且仅在因子女之配偶对婚姻关系消灭具有可归责性时方能成就。  相似文献   

16.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夫妻相互具有家事代理权或代表权,而仅是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这给实务运用带来一定的障碍.日本<民法>第761条是有关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规定,然而长期以来,日本学界对该条是否是以夫妻家事代理权为理论根据,争论激烈,观点对立,而司法实践也各执一说.1969年,日本最高裁在判例中明确该条为夫妻家事代理权之规定,但该判例的理由部分依然存在模糊之处.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之需求看有必要在<婚姻法>中增加类似日本<民法>第761条的规定,从而解决相关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规范审判实践.但从日本<民法>第761条规定之沿革、日本学术界和司法界的争论来看,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时,夫妻双方不是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  相似文献   

17.
以夫妻共同债务伦理性与财产性在学理和实践立法中的复合与统一为出发点,结合目前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设计中遇到的问题,分析现行立法夫妻一方大额举债制度中表现出的伦理性与财产性的脱节,通过对法条的再理解和完善,寻找并提出“特别夫妻共同债务”和“有限责任”的概念,最终实现夫妻共同债务的伦理性和财产性在目的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18.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部分规定体现了现代婚姻家庭法平等、自由、公平、安全与效率价值取向。但其婚姻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范围较窄;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由夫妻双方按份共有;养老金期待利益及夫妻一方的工作单位为该个人补充缴付相应部分的养老金未纳入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未区分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所生孳息是否包含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而一律规定为个人所有;未优先保护婚姻家庭的住房权而否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家庭共同生活居住用房行为效力等,不符合现代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取向,应当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19.
王勤芳 《兰州学刊》2007,(11):123-126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些诸如索要"同居权"、"空床费"的案件.从权利和义务的一般理论来看,同居即是夫妻双方的一种权利,同时也应当是双方的法定义务.但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同居的义务,只是在《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有"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国外许多国家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有同居的义务,我国历史上也有夫妻同居义务的相关规定,但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不明确规定夫妻间的同居权和同居义务是符合国情的.  相似文献   

20.
佟曾 《理论界》2009,(8):195-196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为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地设置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无论对夫妻个人、家庭还是对社会来说,都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根据夫妻财产关系发展的需要,全面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夫妻财产制度,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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