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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电子签名广泛应用于各种电子交易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纷至沓来,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它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受到学界的关注与重视。以电子签名的定义和分类为起点,阐述了电子签名的证据形式和电子签名作为证据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电子签名的三个证据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探讨了电子签名的证据应用程序,其包括对电子签名证据的举示、对电子签名证据的审查和司法机关对电子签名证据的认定等三个问题,以促进电子签名证据规则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电子病历作为电子证据在医疗纠纷中的具体化,其效力审查应侧重于原始性和完整性。受电子病历独特属性的限制,加上管理规范性不足以及患者认知度不高等主客观因素制约,其在医疗诉讼中的证据运用情况并不理想。要克服这一弊端,不仅要求法官能够娴熟运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还要充分考虑电子病历的诸多特性。而在电子病历生成、使用环节,还应当通过强化电子病历开发者的维护责任、建立第三方机构保管制度、落实电子病历使用事项告知措施等,规范电子病历日常管理,以确保其精度和证明效力。  相似文献   

3.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技术越来越高超。在司法实践中,当网络传输中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时,法院无法准确判断其是否被篡改。而电子签名技术能够保证数据电文在网络传输过程中不被人偷窥、窃取、删改或是假冒。因此,电子签名可以作为数据电文的辅助证据使用。在证据法上,赋予电子签名以证据效力并确保其证据效力的优势有实际意义,使电子商务更具有法律保障的基础。  相似文献   

4.
新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要求当事人尽早处理电子证据开示问题,对因疏忽而出示特权保护的文件规定了“收回”条款,规定了因正常操作而导致电子存储信息的灭失的“安全港”条款。然而,美国电子证据开示制度与欧盟隐私保护法及其他国家的障碍立法等存在明显冲突。为解决冲突,最有效的方式是修订《海牙取证公约》,对域外电子证据开示的问题予以规定。研究美国的电子证据开示制度也可以得出一些对我国有益的启示,主要包括:完善电子证据开示的相关立法;制定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借助公约或双边条约减少与美国电子证据开示的冲突;提高对美国电子证据开示制度的认识等。  相似文献   

5.
电子保险商务是未来保险运作的主要手段,但人们对电子保险商务的安全和诚信却心存疑虑。只有从法律和技术两个层面上有效地保证电子保险的安全诚信,电子保险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才能获得公众真诚的认同并进而得到长足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为实现电子保险商务的安全诚信提供了法律保障———确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也为电子保险商务提供了安全保障;严格电子认证服务市场的准入制度,为电子保险商务提供了诚信支持;承认数据电文的证据地位,为保险纠纷当事人解决争议建立了诉讼信心。在获得国家法律保障的同时,保险企业应该积极探索体现安全性的电子商务技术解决方案,以期在新经济时代创造保险企业新的竞争优势。  相似文献   

6.
电子病历是医疗机构信息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对于电子病历的推广与应用有深远影响。文章分析了电子病历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以及电子病历在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部分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并阐述其推广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依据电子数据的高科技性、开放性、脆弱性等特征,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采纳,并且基于当前我国对于电子证据立法和实践混乱的局面,我们当务之急就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同时,依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专门的电子证据法律规范,赋予电子证据独立的法律地位,制定一系列收集、审查、认证的程序和规则。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地规定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独立的证据形式,肯定了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据能力和法律地位,然而并未对其认定规则作出详细规定,从而导致在认定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对于电子数据的认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证据审查认定的一般性规定,同时也应当针对电子数据的独特性作出特殊性规定,肯定CA认证、EDI中心、DRM、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新型收集手段的合法性、变更对其原件的要求、肯定单一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明确数个电子数据证明同一事实时各电子数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9.
为准确理解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衔接与适用,需要运用法解释学的方法对该条例加以检视,《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两法在证据衔接上迈向新的台阶。进行解释前,应当明确主观论的法解释学立场。《监察法实施条例》在证据衔接上有其自洽的逻辑体系,具体而言,包括三种类型:证据准入规范类型、证据取得规范类型以及证据排除规范类型。证据准入规范涵盖的证据种类均可进入刑事诉讼作为证据使用,其中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创设了双向衔接规范;证据取得规范不包含证明标准规则;证据取得规范从积极方面规定了证据收集、取得方法应当“对标”刑诉法;证据排除规范则从消极方面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监察人员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   相似文献   

10.
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根据电子证据的存在状态,可以将电子证据分为静态电子证据和动态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搜查是在电子时代搜查概念扩张的结果。根据对搜查制度的不同理解,电子证据搜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面对电子证据搜查给传统制度带来的诸多挑战,各国主要有两种应对模式:一是类比适用传统搜查制度,以美国为代表;二是制定新的专门规范,以欧盟理事会牵头制定的《网络犯罪公约》最为典型。对上述两种方式进行深入的研究对我国电子证据搜查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电子商务依托现代高新技术全面改变着传统贸易的经营理念和方式,其表现载体数据电文应用到诉讼领域成为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证明力以及搜集采信等问题存在较大立法障碍和适用困难.必须加强研究电子商务证据新特点,借鉴国际组织有益探索,逐步建立我国电子证据法律制度,为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2.
电子取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针对网络犯罪进行调查、收集、提取证据的过程。电子取证的要求是:不要对原始数据进行直接分析;分析数据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辅助的设备必须安全、可靠;分析前对数据进行数字签名;对数据获取过程进行详细、具体的描述,并归档、保存。电子取证的方法包括:数字鉴定法;数据检查法;数据对比法;数据保护法;数据分析法;证据抽取法。以动态取证为主、以静态取证为辅、动静结合的取证方法将是未来电子取证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3.
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电子合同,固其相应证据的差异性区别于传统合同。确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已成为确保商品交易安全的关键所在。解决电子合同法律效力问题,必须结合网络特点,确定电子合同程序和确认相关证据,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作为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借助电子设备为人们所感知的、用作证据使用的材料,电子证据具备诸多独特的技术性特征,其收集程序有异于传统证据。多样化的技术类型使电子证据呈现出丰富的具体形态,而常见电子证据的收集主要包括: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电子证据的收集、网络电子证据的收集和通讯电子证据的收集三类。不同类型的电子证据对收集程序有不同的要求,只有采取相对应的收集手段,才能确保电子证据收集的即时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15.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络应用的飞速延伸,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从最早的恒生公司诉王洪网上名誉侵权纠纷到新浪诉搜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电子证据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电子证据的定义、与其它种类证据的共性、能够成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三个方面研究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这对证据体系和证据立法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运用具有积极、现实的理论和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6.
电子数据的保全,要遵循普通证据的保全规则。电子数据的特殊性令其保全方法具有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公证保全上。电子数据的即时性和易逝性对电子数据公证保全的程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尤其是对网络证据的公证保全,其在操作主体、操作环境、操作过程和操作要求等诸方面均有体现。随着电子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未来电子数据的公证保全可以建设网络公证中心为基础,发展出一套不同于传统证据公证保全的特殊程序。  相似文献   

17.
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多属于电子证据。普通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可采性标准,同样也适用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电子证据。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属于举证困难的弱势群体,应当按照互联网管理的相关规定,准确地分配举证责任。数据电文要达到真正具备证据法律效力并能被法律所采信的标准,则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规范并且辅之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18.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计算机的广泛运用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和证明过程中占有日益显著的地位。作为对新生事物的关注 ,我国法学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种类归属及证据力等问题的研究在近年内也缓慢起步。因此 ,当前有必要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提取、资格与归属、认证与证明力各环节出发 ,对电子证据进行更加深入的理论分析和探讨 ,从而作出新的立法构想与安排 ,以弥补旧有制度的缺陷 ,并适应社会进步和国际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9.
互联网金融犯罪隐蔽性强、潜伏期长,智能化程度高、专业性强,犯罪成本低、收益高、危害大,并且具有跨越时空性.这些特点给案件的管辖、电子证据的调取以及言词证据的收集带来了诸多疑难问题.确定管辖权应坚持属人性和关联性,同时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可由几个主要犯罪地司法机关分段、分地办理.电子证据的调取应遵循可靠、规范、全面、监督原则,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真伪鉴定.言词证据的收集可以从理清犯罪团伙内部关系、健全侦查协作机制、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以及建立网上债权登记制度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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