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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合规在企业自律上的治理淡化而导致风险升级,由此合规行政和解激励和合规刑事激励倒逼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企业去犯罪化而诚信经营,这是以一种合作式理念来替代传统的注重惩罚的对抗式理念。为了能让犯罪的企业起死回生持续经营,我国由检察机关首倡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试点工作主要是在公诉环节引入企业合规激励机制,构建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出罪路径。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的实践探索,多是在轻罪案件中采用与合规挂钩的酌定不起诉模式,有少数重罪案件采用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实践主要针对我国的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呈现“双不起诉”的现象。在试点推进和制度构建上,可以对重罪和轻罪案件分别采用不同的激励措施,要求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的合规整改措施,准确界定检察机关介入企业合规的边界,制定完善合规监管人制度和合规考察期制度,将合规出罪纳入到更广泛的合规从宽模式之中,借助企业行政合规推进企业合规管理的常态化和经营正常化。  相似文献   

2.
企业合规制度在试点中反映出来立法空白与激励机制的缺失问题,只有在程序法上予以回应,实现法律依据的补足,并且形成有效地适应中国本土需求的企业犯罪合规处理程序,才能实现刑事合规治理企业犯罪的价值和功能。通过程序法的补足,在《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一个独立的企业刑事合规处理程序,通过对启动、考察、决定、监督等程序规定,推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良好运行,并且妥善处理其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的衔接关系,有机结合,实现企业合规处理程序的良好构建。  相似文献   

3.
当前,以刑事法学界领衔的学术圈所热议的企业合规多以大型企业乃至跨国企业为出发点和归宿口,这与司法实践所触及的企业主体类型产生反差,亟需合规改造的无疑是风险更甚的中小微企业。我国中小微企业合规建设面临欠经验、欠能力、欠动力的实践困境,难以套用传统企业合规的法理模型、价值体系和制度框架。以恢复为主的补救式罪后合规建设在实践中已取得长足进展,基于我国中小微企业犯罪类型的集中化倾向,还应探索以预防为主的规范化事前合规建设。具体而言,通过横向合规解决中小微企业合规激励不足的问题,纵向合规解决合规成本高昂以及不同行业的专业性问题,点面结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中小微企业建立事前合规体系。  相似文献   

4.
基于企业现代化治理的现实需要与保护民营企业的考量,我国检察机关自2020年起已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实践探索。从刑事激励的角度来看,对涉罪企业的合规不起诉能够帮助企业建立更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与此同时,对于该制度的具体适用还存在着涉罪企业规模大小、涉罪主体对象范围界定、企业犯罪类型界定等方面的争议。要完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规定对各种规模的企业都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构建适用罪名正负面清单;加强对涉罪企业认罪认罚情况与企业合规意愿等方面的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推动的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自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实际运行中,双不起诉的正当性一直受到质疑,检察机关内部推动合规化进程存在困难、第三方组织合规监管存在问题、以检察院合规监管为主导的模式缺乏监督。为了巩固改革成果、解决企业合规的有关问题,当前应当严格区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多举措推动检方突破内部障碍、推进检方主导监管模式和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的建立、确立法院对检察院合规的监督机制,以便切实发挥该制度在预防企业犯罪、实现企业自我经营与有效监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6.
以合规计划为核心的刑事合规制度,之所以能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发挥作用,存在着替代责任和立法定性与司法定量之立法模式两大背景。我国目前不存在这样的理论和制度背景,因而类似制度在我国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学者们对于刑事合规制度的引介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在相关误区厘清之前,不宜过早地在我国立法层面引入刑事合规制度。而在解释论层面,刑事合规对定罪量刑都会产生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既非决定性的,也没有超出现有的教义学框架,不宜过分夸大刑事合规的制度价值。相反,鉴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背景,企业行政合规的倡导是一个更为妥当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7.
刑事合规以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为基本内涵,着眼于预防,与当下的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企业平等发展、改革创新的顶层设计相契合。加强民营企业合规管理有利于维护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刑事合规所关注的刑事犯罪风险整体上可以概括为内部风险、外部风险及刑事犯罪牵连风险。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管理体系应从识别与评估风险、建立制度体系、创建组织架构、完善运行机制入手,着力构建。在此基础上开展有效的合规管理,塑造以合规为核心价值的企业文化。  相似文献   

8.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持续深入推进,新型跨境商业贿赂犯罪频繁发生,司法实践中采取单一的刑事惩戒制度难以满足我国改革开放深入阶段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贿赂犯罪合规制度的构建,能够为在华跨国企业应对海外合规风险提供切实可行的具体指引,也能为我国相关罪名的进一步完善或体系整合提供更为确切的参考。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将刑事合规作为企业在单位行贿罪中刑事责任减免的积极抗辩事由,通过提供刑事政策上的配套措施要求企业完善合规计划,并从免责、减刑等角度激励企业完善合规,建立健全反贿赂模式。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具有深厚的刑法学基础。在犯罪论维度,企业刑事归责二元模式使企业刑事责任从个人刑事责任中脱离出来,企业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不是企业特定个人的意志和行为,而是企业组织管理是否合规。从刑罚论上讲,经过合规整改,涉案企业既实现了有效的犯罪预防,也使遭受侵害的法益得到了全方位修复。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运行模式应当采用检察官裁量模式,并以其中的暂缓起诉协议模式为蓝本进行设计。在适用范围上,除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对于法益不能修复或者难以修复的犯罪,也不能对涉案企业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至于能否将免受起诉的优遇及于个人,不能简单地看涉案企业规模大小,而应在对企业和个人刑事责任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目标,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判断。  相似文献   

10.
刑事合规在国外勃兴与法人犯罪归责标准和主观罪过的要求宽松化密切相关。我国单位犯罪的归罪标准和主观罪过要求与国外存在明显差异,决定刑事合规在我国水土不服,其适用空间较为有限。具体来讲,刑事合规制度属于单位内部自律措施,并且主要针对普通成员适用,而单位故意犯罪的成立具有整体性,因此很难发挥预防犯罪的功效,二者不能兼容。单位监督过失犯罪的处罚依据在于单位没有适当履行对员工的监督管理义务,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实施合规计划可以证明单位已经适当履行监督管理义务,从而阻却过失犯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企业合规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当前对于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讨,呈现出研究视角片面化、碎片化的固有局限,亟需以更具整体性特征的预防性司法理念为视角,对制度运行的理论基础进行理性追问,剖析面临的多维困境。基于预防性司法理念所蕴含的社会本位和事前积极预防特征,刑事立法与司法当以制度本体的合规化再造为要旨,在适用范围上祛除涉企案件类型限制,在考验期限上延长合规建设时间跨度,在监控主体上构建合规协同监控体系。同时,以内生议题的统筹性安排为依托,助推刑事司法理念的范式更迭,发挥刑事激励机制的实然功用,明定不同程序之间的顺畅衔接,从而构建出中国式企业犯罪治理模式的基本轮廓。  相似文献   

12.
在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中,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建立立足于解决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监管的问题。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的实质不仅是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参与刑事司法,也是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体现。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具有客观、中立、专业等优势。在第三方监督评估过程中,第三方组织承担审查合规计划、监督合规计划实施以及评估合规整改情况的职责,检察机关对第三方组织履职进行组织、指引及监督。目前在制度层面,仍需进一步优化第三方组织的责任承担形式,平衡检察机关主导地位与第三方组织独立性之间的关系,并从回避机制、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的争议解决以及程序公开等角度完善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的运行程序。  相似文献   

13.
刑法目的是刑法学中的基础理论,对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学者对刑法目的的认识争议很大,有必要在理论上进一步厘清。无论何时何地,刑法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统治。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是刑法进化过程中产生的双重机能,刑法目的与刑法机能不宜混淆。  相似文献   

14.
国家成为国际犯罪主体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基本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同,但就国家是否能承担其所为的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在学界颇有争议。试从分析各学者关于国家能否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观点入手,并就如何实现国家刑事责任的方式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5.
人格责任是德日刑法理论中以相对意志自由论为根据,折衷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而提出的一种归责方法。人格责任由行为责任和人格形成责任两个层次构成。基于责任判断的伦理性和整体性标准,人格形成责任不仅作用于量刑,也影响定罪。刑法理论上,大陆法系的刑事责任与我国的刑事责任有所不同,但人格形成责任的理论仍然可以在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惯犯从重处罚及过失累犯等问题的解释与创新上为我们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6.
2008年全国打掉了许多涉黑涉恶团伙,这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无疑十分重要,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又需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我国刑法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但"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如何理解尚待解释,例如当实行过限难以判断时、当首要分子之间发生承继时、当集团成员发生错误时如何归责。  相似文献   

17.
刑事合规计划的首要功能在于预防企业犯罪。诸多的企业合规失败案例引发了人们对刑事合规计划的质疑: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与其基本功能存在冲突、合规沦为花钱免刑腐败机制、表象特征极易被模仿、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等。当前的合规失败多源于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仅形式有效而实质失效。实质有效是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的核心。在外部监管无力保证实质有效的情况下,从企业内部激发合规内生动力是防止书面计划失效的有力举措。要实现这一目标,需着眼于对实质有效性更具影响力的企业非正式规范。此外,明确刑事合规计划效用边界与程度划分标准,是企业在外部监管环境下必备的生存之道。  相似文献   

18.
一人公司具备民法上的人格,但其是否具备刑法上的人格,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从单位犯罪理论而言,某一团体或组织是否具备刑法上的人格,取决于在刑法的视野下是否有必要突破个人责任的范围追究团体或组织的刑事责任。从刑法的视角看,一人公司不具备单位独立性的刑法人格特征;一人公司犯罪时,没有必要突破个人责任的限制追究一人公司的团体责任,仅需通过对自然人设置合理、科学的刑罚就可以实现刑罚的功能;将一人公司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利于对其他人的法益进行保护,因而没有必要赋予一人公司刑法人格。  相似文献   

19.
基于犯罪的构成标准,对具有严重危害的垄断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刑事责任的垄断行为的范围的确定依据仍应以社会危害性作为标准.为了更好地预防、打击垄断犯罪,应增设"取缔企业"作为垄断犯罪的刑罚种类.  相似文献   

20.
晋北道情是一种活跃在山西北部的民间曲艺形式,分为说唱道情和戏曲道情,其中戏曲道情产生较晚。文章主要阐述和论证了晋北道情发展、流变的特点以及晚近的一些变化,以期对当前的戏曲研究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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