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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其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内在要求法律在配置诉讼权利、诉讼义务时,做到与相对人攻防手段平衡、诉权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对诉讼程序积极参与并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国现行法律在这一方面仍存在欠缺,应按照现代型的诉讼理念构建行政诉讼制度,赋予行政机关以起诉权、反诉权,还其作为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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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几点看法和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确立标准应包括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实体标准是看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程序标准是看法院对其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有无管辖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方式应予改革,应废弃“通知参加”方式,增加“当事人追告”方式和“诉讼告知”制度。鉴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利的诉讼地位,建议确立第三人主体资格的异议制度,并取消对其诉讼权利的过多限制,以充分发挥第三人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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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静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21(4):105-108
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明显的差异,从刑罚的执行者、控诉者、证人到当事人,不同的诉讼地位决定了他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明确规定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由于权利的不完整,影响了诉讼的公正性。因此,我国法律应从赋予被害人控诉权、量刑建议权、上诉权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保护被害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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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为普通法国家的一项天才发明,在多个方面突破了法律的一般性规则,如当事人制度。而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到目前为止仍然未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对国外比较典型和完善的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制度,包括原告、被告、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其他股东在诉讼中的地位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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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解决的是私权争议,因而在程序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中,当事人程序自主成为其核心要素。程序自主既指当事人启动、参与程序的自主,也包括自主参与程序的有效。程序自主的正价值主要表现为:彰显司法民主、通向实体正义、技术化解社会矛盾。但程序自主也有其自身局限,程序自主可能会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当事人实质不平等、诉讼隔阂及程序不安定等问题。随着自由主义思潮的衰落,世界民事司法正在从过分尊重当事人程序自主向适当强化法官的诉讼指挥权转变。对比分析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改革,一方面,受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程序自主在我国尚未得到足够重视,职权色彩依然浓厚;另一方面,在改革的潮流中,也存在放任程序自主、疏于诉讼指挥的现象。因此,衡平程序自主权与诉讼指挥权之间的关系,是我国修改民事诉讼法应当贯穿的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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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身份,但并未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这样的立法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为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入手,分析了现行法律未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原因,阐述了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意义,并对由被害人上诉启动的二审程序提出了初步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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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在保障民事被告参与诉讼程序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尚存在不合理之处。确保被告真正参与诉讼程序 ,享有与原告平等的诉讼权利 ,是司法公正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