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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志坚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9(6):95-96
我国古代社会各朝统治者均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其法律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唐律的出台,更是集历代立法之大成,把贪污贿赂犯罪作为吏治立法的重点进行了严密而科学的规定,从侵占型、挪用型、贿赂型三方面对唐律的贪污贿赂犯罪立法进行探讨,以期在法律上为我国的反腐倡廉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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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是我国历代封建法典之集大成者,<唐律>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具有"适用法律官民平等"、"官吏之赃罪重于平民之脏罪"、"贪赃即惩"、"法网严辔,层次分明"、"突出重点,宽严相济"等显著特点.解读<唐律>中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规定与立法特色可知,<唐律>对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对于我们今天的反贪污贿赂立法仍然具有重要借鉴价值.分析其借鉴价值,能够使我们从<唐律>中汲取营养,进而从"严密法网"、"从严治吏"以及"官民平等"三方面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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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宝库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12):9-15
唐朝反贿赂法律体现了唐初统治者的廉政思想。为了有效惩防贿赂行为,《唐律》对贿赂犯罪情节与刑事责任的规定力求详备。但是,唐朝反贿赂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严重的缺陷,这样的法律制度不可能根除贿赂,只能将贿赂犯罪控制在皇帝可容忍的限度内。依靠这样的法律制度进行反贿赂斗争,决定了唐朝反贿赂实践成败参半的命运。 相似文献
5.
万登信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2):101-102,116
学界对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已做了很多研究。通说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二)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由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四)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但对通说中的四种情况应如何界定却不尽相同。不论是作为犯罪还是不作为犯罪,只要是犯罪,就毫无例外的构成了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而就不作为犯罪而言,探讨义务来源对刑事立法及刑法的正确适用具有一定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6.
张嘉兴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5)
《南京条例》签订以后,处于英国殖民统治下的香港,其刑事立法深深打下了英国刑法的烙印。同时,香港本身特有的社会环境决定其刑事立法又有许多不同于英国刑法的独特之处。本文就管见所及,对香港刑法的若干理论问题作些肤浅的述评,以告读者。一、犯罪的概念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犯罪的概念是刑法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在香港刑法中,对犯罪所作的定义是:犯罪是法律所禁止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这种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社会危害,并导致行为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相似文献
7.
陈伟强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9,(3):27-29
在不纯正不作为犯情形中,只有义务人处于对刑法保护社会关系的排他性保护地位时,其不作为才能侵犯刑法保护社会关系;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值性"是不作为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当刑法保护的关系对行为人的义务形成依赖并且履行义务就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不作为和作为之间就具有等价值性;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主体分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主体、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主体、法律行为引起的主体及先行行为的行为主体;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要件与其对应的作为犯的主观要件是一致的,不能在此之外增加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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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的作为义务是法律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和基础.本文从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入手,阐述了不作为犯的四类义务来源,同时提出有必要将公序良俗列为特定义务的来源之一. 相似文献
9.
唐子艳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458-463
不纯正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犯罪的范围,拓展了犯罪圈,使得对相关危害行为的定性更为合理。在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的时候,必须将行为的个数予以明确,不能将几个行为作为一个行为来判断和评价;必须明确行为不同的社会意义,并以此来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要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行为必须找到需要法律评价的部分,而不能将法律并不予评价的内容也纳入区分的范围;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要围绕法益的保护进行。 相似文献
10.
刘彩灵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5(5):110-112
我国现行刑法有关不作为犯的规定缺乏体系性。在刑法分则中具体列举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是很难实现的,在总则中加入不作为犯罪的原则性规定,同时,适应现实的迫切性,增设见危不救罪,是适应我国现实的一种立法设想。 相似文献
11.
张芳英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5(2):7-9,29
《唐律》对共同犯罪作了细致、完备的规定,很多内容对我们今天的刑法理论和实践都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唐律》中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对共同犯罪人以区分首从为原则,而且,将共犯与身份密切联系在一起;共同犯罪还存在共谋共同正犯、事后共犯、陷害教唆等。 相似文献
12.
自首制度作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广泛存在于不同国家和一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立法中,在我国历史上,这一制度同样源远流长.唐律是中国法律史上的灿烂瑰宝,唐律的制订是系统和完善的,其中对于自首制度的规定对于我国现行自首制度的探究有着现实意义.从上文论述中可以看到,唐律中对自首制度的规定与现代刑法规定相比,有相似也有不同,有先进合理性也有其局限性.我们应该以批判继承的态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3.
阮方民 《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1)
作者认为,我国刑法关于属地管辖权”犯罪地标准”的规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首先,刑法有必要对不作为犯罪的行为地、共同犯罪的行为地、全部或部分行为地或结果地等作出具体规定,以适应打击跨国界的各种犯罪活动的客观需要,其次,刑法还应将可能结果与预期结果的发生地规定为犯罪地. 相似文献
14.
杜琪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1):31-34
环境领域公务员的可罚性具有特殊重要性,其认定也特别复杂。当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危害环境时,刑法对公务员的权利滥用有一般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考虑构成环境犯罪的共犯或间接正犯。公务员以不作为的方式危害环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对于违法的核准或许可不加以撤销,二是不干预违法的环境破坏行为。如果公务员居于防止侵害环境的保证人地位则可以以不作为构成环境犯罪。保证人地位的认定要考虑形式与实质两方面。 相似文献
15.
姜永琳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1)
“诸法合体”是人们冠诸《唐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它认为:《唐律》“以刑法为主要内容,同时也包括民事、婚姻、继承以及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此说流行中外,影响极大,被学界肯定为《唐律》(扩而大之是封建的“中华法系”)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作为一部刑法典,《唐律》规定的只有刑事法律规范,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将民事、婚姻、行政、诉讼等法律规范“合为一体”这种内容范围及形式结构方面的落后性。 相似文献
16.
徐静莉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3):16-19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中没有侵权的概念,但古代法律中确实存在现代侵权法意义上的相关规定及解释.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盛世,法律典章极其完备.唐律作为中国法制史上的经典之作,包含了许多民事法律条款.虽然当时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还同时兼有刑事惩罚的性质,但其有关侵权行为的种类及承担责任的规则的表达完全具有了近代以来侵权法的特点.文章仅以《唐律疏义》中关于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为核心,在现代侵权法的语境中对唐代的侵权民事责任进行学理分析. 相似文献
17.
论持有型犯罪的主客观特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持有型犯罪是新修订的《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目前 ,在刑法理论上对这一类犯罪的行为方式到底应归于作为还是不作为 ,抑或是第三行为方式以及这一类犯罪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性争议较大。本文着重探讨了持有型犯罪的行为方式归属以及其所具有的客观行为性和主观罪过性 ,这无疑有利于我国刑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相似文献
18.
姜涛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0(1):125-136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是《唐律》立法技术高超的集中反映.《唐律》中的犯罪构成与量刑制度均运用了该技术,前者意味着对犯罪成立附加了特别条件,后者体现在为审判官量刑提供了确立依据.《唐律》立法技术的特点是借助数学理性全面地架设犯罪与刑法之间的阶梯和以递增公式为审判官公正量刑提供指南.这不仅有利于从立法上合理划定犯罪圈,而且有助于预防审判官恣意定罪量刑,因而是封建时代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对当代亦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9.
石冬梅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8(2):98-101
唐律对谋反罪的处罚是历代法律中最轻的,主要体现在家属缘坐范围小。唐太宗君臣通过反复讨论才做出了这样的决定,这既说明唐代法律向文明的迈进,也反映了唐律持法宽平的特点。后来明清法律一反唐律的规定,又扩大了家属缘坐的范围,这既与专制皇权的加强有关,也与两朝初建时期的政治形势有关。同时,唐代皇权也有与汉、明等朝相同的特点,即利用谋反罪名诛除潜在的威胁势力,这在唐高宗和武则天时期尤为明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