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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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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刑事诉讼活动体现出来的人权保障内容更加丰富.为了实现准确打击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目的,体现"慎杀、少杀、防止错杀"的死刑政策,在死刑适用问题上理应设置更加严格的程序方面的要求,而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最核心、最关键的程序问题就是证据证明.自2007年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来,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证据证明问题一直是司法实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为了更好地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应有作用,最大程度地体现其应有价值,需要在理论研究和立法层面对死刑复核案件的证明要求、证明过程等方面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规范,以实现程序设置的目的,最终达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2.
死刑(舍死缓)复核程序与上诉不加刑原则具有结合的可能性:死刑(合死缓)复核不加刑,即在死刑(舍死缓)复核阶段不得加重原判刑罚.对于死缓复核案件,不得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发现漏罪时,若影响到死缓改判或者案件整体评价,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若漏罪不影响死刑改判或者案件整体评价,可以作出核准裁定,不必发回重新审判.在原判决罪名选择不当时,若行为性质认定正确,则不能变更为性质更严重的罪名,但是应当"函告下级法院,以引起注意";若行为性质认定不正确,属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簌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相似文献   

3.
死刑复核程序对于保证死刑案件质量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将对死刑案件的纠错完全寄予复核审,未免勉为其难。应在强化一审以及二审程序的纠错和救济功能基础上,充分发挥复核审的作用,这对防止错案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4.
一、引言1997年4月3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死刑问题》决议,该决议由意大利及其他45个国家共同提出。在决策过程中,27个国家投了赞成票,11个国家投了反对票,14个国家弃权1。可见,死刑问题应由保留死刑的国家以相对主义的方式提出。值得注意的是,亚洲国家及伊斯兰国家这两大阵营极力反对意大利提出的决  相似文献   

5.
王金文 《社科纵横》2012,(10):61-64
死刑作为刑法惩罚的制度历来已久,中国奴隶制五刑中的"辟"或"大辟"就是死刑,封建制五刑则明确规定了"死刑"制度,中国现行的刑法也保留了死刑。死刑作为刑罚的重要制度,其根本的价值追求在于保护人民。死刑的轻缓化甚至是废除死刑乃是当今国际社会的大势所趋,但是在中国现阶段,尚不具备废除全部死刑的条件,如何把握好死刑的范围和限度,将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及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6.
高玉敏 《社科纵横》2006,(10):80-81
从起源算死刑已有数千年的历史,死刑存与废问题在全世界也已争论了200多年了,该不该废除死刑,已不再成为争讨之关键,问题在于能否废除。这在每一个国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就目前中国废除死刑的现实可能性作一简单剖析。  相似文献   

7.
高玉敏 《社科纵横》2008,23(4):90-91
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争议很大.保留论者认为死刑的威慑力是其存在的最正当理由,本文试图通过对威慑力的研究来分析中国死刑存在的原因及未来死刑政策的走势.  相似文献   

8.
郭自力 《创新》2015,9(3):79-86
文章从考察死刑的历史出发,结合一些案例进行分析,论述了我国死刑的执行程序、判处死刑的标准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减少死刑罪名的具体方法,即将死刑罪名集中在剥夺他人生命的案件中;对于没有杀害他人生命的行为人,尽量不判处死刑。这样,既可以保持死刑的威慑力,又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死刑罪名的适用,最终彻底废除死刑。  相似文献   

9.
日本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在刑事法规范、死刑执行、法学研究以及社会文化等层面都具有其特点.日本在刑事法规范中限制死刑、在死刑执行的问题上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由于死刑判决与执行的谨慎适用、过度赋予死刑犯申诉权、过度扩大法务大臣的自由裁决权等导致日本死刑在预防犯罪方面起不到威慑作用,且审理时间过长,消耗司法资源巨大;加之当今日本社会秩序相对稳定,近年的欧美化发展使得死刑在日本民众心中的道德基础松动.在学术研究方面更多的日本学者认为应废除死刑,日本死刑的特点使其在日本刑法中的作用已变得可有可无,可以预言废除死刑是日本刑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10.
程序法治在今天或许已并非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因为程序正义的理念已经建立。程序法治是权利与司法公正的保障,违反程序法治会侵害人权。然而,遵循程序法治也会付出代价,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存在冲突和矛盾,坚持程序正义有时造成实体正义的牺牲。这就产生困惑,那么我们应如何选择?我国的法治状况要求我们须坚持程序法治,制定并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  相似文献   

11.
罗金寿 《社科纵横》2009,24(5):81-83
《死刑的文化史》是一部独特而有份量的讨论死刑的作品,作者探寻了人类死刑的历史。认为死刑产生的温床是人类社会的禁忌体系。死刑的需求根植于人类深层的社会心理,是集体罪恶感和整个社会的焦虑的暴发。死刑从以血还血的复仇、活人祭祀演化而来,经过数千年的变迁,衍生出千种形式,其本质仍然是活人祭祀,死刑并不是为了正义。本文循着死刑的历史而展开。对《死刑的文化史》一书进行评论。  相似文献   

12.
理性的行政程序要求其在制度设计及运行中必须遵循行政法治的精神,注重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以追求效率作为内在价值等。实践中将行政程序虚无化、绝对化、脱节化和苛刻化都是非理性表现。为此,应当合理定位行政程序,把它作为工具性要素附着于公平价值;通过行政程序典则化,对目前分散的行政程序规则予以整合并进一步规范;设计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深度参与的行政程序规则;建构行政程序运行的监督体制机制,以矫正非理性行政程序;将行政程序运行的效果和结论交于司法程序最终裁判。  相似文献   

13.
当代中国死刑观念对当代中国死刑的适用和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既能推动当代中国死刑制度的彻底变革,也能促进当代中国社会治理观念和社会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在当代中国死刑观念变革中需要正确理念的指引。理性、宽容和人道是当代中国死刑观念变革的三个最重要的理念。其中,理性是当代中国死刑观念变革的最深层、最关键的解,宽容是当代中国死刑观念变革的最实在的解,人道是当代中国死刑观念变革最宏大的解。  相似文献   

14.
地方立法是中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必须要有公正合理的民主程序来保障,地方立法程序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地方立法工作的效率和地方性法规的质量。本文从甘肃省地方立法程序入手,针对立法程序民主和科学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学界围绕如何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角度展开了诸多探讨,目前大致形成了以下三类观点:同一论、分层论与放弃论。这些观点值得反思:首先,证明标准的研究与设计问题不应被回避;其次,定罪标准应统一;最后,量刑标准应分层。依据无罪推定、有利于被告人等基本刑事法原理,对于死刑案件的定罪与量刑证明标准有必要进行分类建构。关于定罪证明标准,可分为定罪积极规范的证明标准与定罪消极规范的证明标准,前者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者可构建"合理可信"的标准。关于量刑标准,也应当从积极规范与消极规范两个方面分别建构:量刑的积极规范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量刑的消极规范证明标准应适度降低,适用"优势证明"标准即可。  相似文献   

16.
解决死刑案件质量问题,首先应保障死刑案件的实体公正,即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至于存在问题。而在保障死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无质量问题中,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不会发生不可挽回的错误,同时,还需要防止发生不可饶恕的错误。为此,我们必须达到可以判处死刑的“证明标准”即证明要求。由于证明要求的实现应当以完善的程序作为保障,因此,中国的刑事诉讼法需要对死刑案件的相关程序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中国现行刑法中的死刑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剥夺生命”,而是一个概念集合,需要在不同条文规范中具体理解.在该种“死刑”规范体系中,中国死刑的适用应当遵循相应的进出分流机制,从而体系性地控制死刑的司法适用,实现罪刑均衡.基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目标共识,《刑法》第48条第1款中的“罪行极其严重”与“必须立即执行”应当分别是限制广义死刑与死刑立即执行的规范依据.“罪行极其严重”的解释,应当强调“罪行”是分则条款中的罪状表述、不包含人身危险性因素,且“极其严重”必须明确可辨;“必须立即执行”的解释,则应围绕人身危险性因素展开,主要通过罪前与罪后情节评估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  相似文献   

18.
犯罪动机作为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犯罪动机限制死刑的适用,可以犯罪动机的社会性质作为切入点.犯罪动机属于有益社会动机的,不应适用死刑;犯罪动机属于中性动机的,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犯罪动机属于有害社会动机的,是否适用死刑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未造成多人伤亡的极其严重后果或者犯罪动机反社会的性质未达到特别恶劣的程度,也可考虑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19.
廖丹艳 《社科纵横》2006,21(1):64-65
2003年4月12日生效实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被认为是中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反垄断问题进行规制,但关于反垄断的规定只有4条,立法上显得过于单薄。本文在分析了外资并购中反垄断程序规则的现实意义后,从这4条入手,对中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程序规则所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剖析,并结合了中国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就如何完善这些不足的地方提出了思考。  相似文献   

20.
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和军 《社科纵横》2009,24(6):69-71,73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功能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首要和直接功能;间接和终极功能;附带功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这三个方面的功能各有其不同表现,其中具有相当独特性的功能有:收集和固定证据的功能;整理争点的功能;替代性纠纷解决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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