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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刑事保护刍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七)》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制,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应当是包括刑法规范在内的全方位保护。本文通过对日德刑法有关侵害个人秘密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在"前位"法律缺位的情况下,我国刑法有自己独立的价值体系和评判标准的同时,也要注意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多将"同意"定性为合同承诺或信息权益处分行为,产生了各种实践困局。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享有事实上的私权力,"同意"这一法律行为定性与意思自治精神发生背离。从制度逻辑看,"同意"实现的是合作性组织秩序,个人没有设权意愿也不设定权利义务规则,与合同权益变动规律有罅隙;从法律技术看,个人信息人格价值不得处分,财产价值处分权不由个人享有,"同意"不构成处分性的抽象法律行为。"同意"是准法律行为,行为意思与表示意思保护个人"同意"自主性及其对"同意"法律意义的认识,效果法定是对权力失衡的纠偏,避免了主体客体化。作为正当基础,"同意"是信息处理加入权的行使,法定效果是处理者既获得了限制个人信息人格价值和生产保有个人信息财产价值的双重正当性,又产生了法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动态"同意",是对信息处理决策权和退出权的行使。"同意"这一准法律行为定性,使个人信息保护的公法性强制规范与私法性自由规范形成链接,在定纷止争的基础上,给个人提供更加完整的权利救济。  相似文献   

3.
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或超越法定或约定义务范围,为避免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实施的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危难救助行为,其法律属性为防止侵害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保护明显不足,亟须完善。  相似文献   

4.
消费者受到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的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受到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是否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问题,从法律适用方面可以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约定义务及是否存在法定义务方面考虑,不宜滥用侵权责任、消费者保护法和附随义务理论。从法的本质追求来看,也不能盲目扩大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其义务的确定应符合法律的实践和社会现实,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定主义及其当代命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是物权法定主义之要义.但是,物权法定主义过于僵化,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故对物权法定主义应采取缓和态度.物权法定主义之"法"应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依习惯创设物权;物权法定的内容仅包括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禁止类推适用.  相似文献   

6.
重婚罪管窥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了重婚罪,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对"有配偶"应理解为不仅包括法律上的配偶,也包括事实上的配偶,即欠缺形式要件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中的事实丈夫和妻子.事实婚姻是是我国特有的法律概念,基于从我国的实情出发,前婚是法律婚,后婚是事实婚的自然构成重婚罪;前婚是事实婚,后婚是法律婚或事实婚的也构成重婚罪.在认定重婚罪时,要正确把握重婚罪的罪与非罪,才能在既有规范的限度内,更有效地保护婚姻关系.对重婚案件的审理中应注意审判管辖问题、职能管辖问题和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重婚者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因重婚行为而产生的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传统的合同履行障碍"事实构成进路"不可能统摄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所有的履行障碍形态,将原来用于填补法律漏洞的积极侵害债权、缔约过失责任与交易基础的丧失这些判例制度法典化,仍不能克服其本身内在的缺陷与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种较理想的能覆盖全部障碍渊源的进路即"法律效果进路"应运而生.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在选择合同履行障碍"法律效果进路"时,完全可以以"义务违反"和"不履行"的复合标准为连接根据,即在一级层面上采取"义务违反"和"不履行"的"法律效果进路",而在债务关系的二级层面上完全可以建构规制给付不能、迟延给付、加害给付与保护义务侵害的多重体系,以顺应现代债法发展的主导趋势和开放潮流.  相似文献   

8.
"艳照门"事件中,陈某是否应当负侵权责任,从法律的角度,问题的关键在于陈某对于共同隐私,是否有公开的权利,以及是否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9.
住客与旅店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 ,住客在旅店内其人身、财产遇到第三人的侵害 ,旅店若疏于注意 ,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旅店业疏于注意的这种不作为行为 ,实际上违反的是合同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不能成为侵权行为法的原因 ,在责任的承担上属于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0.
梁三利  张岩 《兰州学刊》2005,(3):195-196
不可抗力为合同责任之法定免责事由,但当事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义务属于附随义务的法定化而非不真正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对对方当事人因未收到通知而导致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移植的附随义务法律制度和不可抗力法律制度的协调涉及合同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相似文献   

11.
在本质上,侵权责任乃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依照传统的观点,在要不要考量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上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是两个泾渭分明的对立体。但从法定义务的角度分析,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下隐藏着各种不同“人的影像”及法律对行为人高低不等的义务要求,通过“注意义务”之引线,两个责任体系构成一个首尾截然不同的连续体。  相似文献   

12.
论社会保障权实现中的国家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逻辑、规范和实践上分析,国家义务是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法定的具有根本性地位的义务.而国家义务又体现为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具体国家机关义务.至于各个国家机关的义务是否具有无选择性,则由社会保障权的内部构造和国家政治制度来决定.对于社会保障权而言,国家负有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使得社会保障权变得可实用、可获取、可接受和可调适.并且,国家应当视社会保障权的内容,决定自己的义务是"渐进性"的抑或"即刻性"的.  相似文献   

13.
在中国社会法制不发达、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一般给付诉讼类型的背景下,探讨给付行政的基本原则尤为必要。给付行政的基本原则应注意与传统侵害行政的差别,其合法性受"法律保留"、"预算保留"、"立法机关审查"等多个原则的控制,以达成民主正当性;给付行政亦应遵循社会国原则,承担最低限度的国家"生存照顾"义务;给付行政的合理性受到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补充性原则的约束。  相似文献   

14.
法定义务在过错侵权责任中的地位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法定义务在过错侵权责任中是否占有核心的法律地位 ,学者之间争论不休 ,大多数学者对此持肯定的态度 ;我国学者虽然认为侵权责任的基础在于法定义务的违反 ,但他们很少对法定义务作深入、系统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法定义务理论在我国过错侵权法中处于虚无和空白之中 ,乃不争的事实。现代侵权法认为 ,法定义务是一种相对的义务 ,法律基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公共政策的贯彻而限制行为人的过错责任范围。除了制定法成为法定义务产生的根据外 ,现代法律认为非制定法也是法定义务产生的根据。因此 ,确定非制定法产生法定义务的标准是侵权法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15.
信托投资机构信托义务主要内容包括善良管理义务、忠实运营义务、谨慎注意义务等多个方面,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概括性和模糊性,加上诸多地方空白条款存在的现实性,因之在商事实务和司法实践中,对其法律释义和认定标准也有了不确定性,可见,信托投资机构信托义务的具体化和可识别性应列入我国未来信托立法、信托投资立法的重点.  相似文献   

16.
论义务本位和权利本位的尊严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德强 《文史哲》2006,(1):155-162
从法理学的角度区分义务本位和权利本位尊严观的不同价值取向,厘清维护人的尊严与尊重人的主体自决权之间的辩证关系是有效维护人的尊严的前提。当从法律上确定保有人的尊严是每个人必须履行之义务时,应避免由于禁止行为人自损尊严之行为,而对其主体自决权构成的不当限制或侵害;当从法律上确定保有人的尊严是每个人自治意志之权利时,应明确义务主体的法律责任,以保障该权利受到侵害后能够得到救济。  相似文献   

17.
迷失的路——论搜索引擎服务商在商标法上的注意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目的是为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在对搜索引擎服务商课以注意义务时,应当从其目的出发进行考量.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提供广告服务时,无论从其能力还是从法理上,都没有审查广告主提供的广告内容是否侵害了他人商标权的实体性的注意义务.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和外部性都不足以构成对搜索引擎服务商课以责任的基础.规范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行为不必通过扩大商标权的范围,经由行政措施可以达此效果.  相似文献   

18.
人权保障与国家义务——以新生代农民工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是一个人权保障的法律问题。国家应在人权保障优位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公权力自我控制三个原则前提下,应尽到道德、法定和国际三重义务,破除城乡二元结构,落实和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公民基本权利。国家应及时将应有权利制定为法定权利,并将把法定权利在实践中予以承认、尊重、保护和促进实有权利。这是国家在保障人权中不可推卸的责任。  相似文献   

19.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使用即同意”是构筑网络服务法律关系的基础方式,有其合理合法之处,但也可能因此损害用户的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服务法律关系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包括规则制定权、规则执行权、纠纷裁判权、取得特别许可权、法律适用选择权、责任限制或免除权等,同时承当相应的义务,包括注意或审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隐私权保护义务或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审慎作为义务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权利群与义务群应该实现总的动态的平衡。法律应当对ISP的权利义务进行适当规制。  相似文献   

20.
目前对于侵害虚拟物品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尚无定论,应通过分析虚拟物品是否为具有精神利益之财产,以及是否可以适用精神损害,探讨侵害财产权适用精神损害之标准。同时对现行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检视,提出扩大保护范围、明晰永久灭失与毁损范围、细化赔偿标准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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