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文章对于共同受贿行为的基本特征进行概述,在分析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张,研究共同受贿行为中的混合主体,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问题,以期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受贿案件的处理提供抛砖引玉之见,从而更好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2.
本文首先采用通说的观点,认为贪污罪是"纯正身份犯",其身份特性为"国家工作人员"。然后对学界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即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如何定性进行了探讨。在分析"主犯决定论"、"分别定罪说"、"主要客体决定说"、"贪污罪说"的基础上,提出应当正确理解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含义,将主观要件作为核心,在对上述人员定罪时,主要考虑主观上利用了谁的职务便利,如果是相互利用,则要考虑数罪并罚和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3.
贪污罪的行为对象虽是公共财物,但也包括非公共财物;其犯罪主体的本质在于从事公务;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以利用本人的职务便利即直接利用为原则,但也包括间接利用即借助于他人的职务便利;间接利用的成立须以利用者在职务上足以制约被利用者并且同属于一个单位为必需。共同贪污的定性宜以主犯决定说为原则,辅之以身份犯决定说和实行犯决定说。  相似文献   

4.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实务界对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和处罚有点混乱,影响了对该犯罪的定罪量刑.我国刑法学界对此的探讨尚不充分,也远没有达成共识.文章就贪污罪共同犯罪作出初步探讨,以期促进和推动贪污罪共同犯罪的预防和惩治.  相似文献   

5.
论贪污罪主体的存在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运用辩证法,全面理解了规定贪污罪主体的刑事立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并对贪污罪主体的存在范围及其合理性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  相似文献   

6.
论贪污罪主体的存在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运用辩证法,全面理解了规定贪污罪主体的刑事立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并对贪污罪主体的存在范围及其合理性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  相似文献   

7.
对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有较大争议的问题,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长期争执而未能解决的问题。与国外立法例相比较,我国大陆刑事立法对这一问题的关注,目前仅限于贪污罪,效力尚不及于其他身份犯,如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更不涉及此类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总则中专门规定这一问题的定罪与量刑的立法例值得我国大陆刑法典所借鉴。  相似文献   

8.
受贿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在《刑法》第385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也加以具体界定。但随着我国体制的变迁,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原则也在不断变化,对此问题仍需重新澄清和继续研究。  相似文献   

9.
在征地拆迁领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拆迁人之间相互勾结、共同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案所涉及的是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的定性问题。从共同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的共同”而非“犯罪的共同”的妥当性立场出发,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存在适用不同罪名的可能性。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拆迁人相互勾结、伙同贪污的,应认定成立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0.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有款项行为的定性,我国《刑法》并未予以明确规定。本文在明确界定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及贪污罪的界限后,认为应当将非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有款项的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另外,本文对职务犯罪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进行了反思,针对其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主体的规定、转变我国职务犯罪的处罚理念及扩大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等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1.
“勾结型”共同骗取国家补偿款案件涉及身份犯与共犯理论的交叉,可基于合目的性与体系性考察职务犯罪身份要素的认定、射程与机能。现有以“占有”为核心的身份要素认定标准无法实现限制功能且易引发体系矛盾。“利用职务便利”应以具备处分公共财物的优势地位为限,职务犯罪的处罚根据源于特殊权力地位产生的特别义务违反,无身份者由于对优势地位的关联性而间接获得特殊权力地位并构成共犯。职务犯罪的竞合判断上涉及身份要素的评价机能,可通过优势地位对应关系判断是否产生新的值得评价的法益侵害和构成要件行为。  相似文献   

12.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主体,但却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记者、人大代表及其“假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归入刑法第93条“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而能够构成受贿罪主体,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相似文献   

13.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对于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集中在混合共犯的认定问题上。而由于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复杂性 ,共犯的数额问题对于贪污罪共犯的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因此 ,文章针对这两个问题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14.
关于共同过失犯罪问题,特别是围绕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国内外刑法理论界长期存在着肯定与否定之争,难以形成基本的共识。面对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立足于刑事司法实践,借鉴于前人的研究成果,有必要对共同过失犯罪相关问题重新予以认定,并进而使之纳入我国共同犯罪的范围。  相似文献   

15.
根据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和刑事立法以及司法实践 ,从共同犯罪人的性质和身份的视角来探讨共同犯罪主体 ,共同犯罪主体具有一致性、特殊性和相对性 (下面简称“三性”)。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根据贪污贿赂的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罪名与刑罚,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种立法模式直接导致了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刑法保护上的不平等现象。无论是国有公司、企业,还是其他所有制公司、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公司、企业财物,收受他人贿赂的,都统一定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主体限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内。同时,应当在现行刑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度降低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刑罚。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修正案(六)》笫7条针对刑法163条的修正,将该条罪名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反映出了该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些新特征:淡化刑法对法益保护中的公权性质;扩大职务行为的非管理化;充实“以个人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深入剖析这些问题,有利于准确把握立法旨意。  相似文献   

18.
刑法中的实行行为包括单一行为和复合行为。在单一行为中,片面实行犯既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又有参与不知情者所实施之罪的共同行为,承认片面实行犯为单方的共同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当然逻辑结论。在强奸、抢劫等复合行为的场合,片面实行行为即使只参与复合行为的一部分,行为人也要对整个犯罪承担共同责任。将片面实行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既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又可以迅速地恢复社会秩序,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作用。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针对刑法163条的修正,将该条罪名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反映出了该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些新特征:淡化刑法对法益保护中的公权性质;扩大职务行为的非管理化;充实"以个人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深入剖析这些问题,有利于准确把握立法旨意.  相似文献   

20.
论体制改革与贪污受贿罪犯罪主体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贪污受贿犯罪的犯罪主体界定,直接涉及到惩治该类犯罪的立法意图。在1997年刑法中,延续1979年刑法的规定,将贪污受贿犯罪之犯罪主体仍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准国家工作人员。笔者认为,刑法规定贪污受贿犯罪,其目的是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保证国家公职人员的清正廉洁。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代,将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该类犯罪的主体还有其制度基础的话,在体制改革的现在,这样的基础已不复存在。为了在新的体制下使贪污受贿犯罪的规定符合立法目的的要求,应该重新构建该类犯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