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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规范蕴含着法的价值,不同的立法模式体现了不同国家的立法机构在立法时的价值选择.本文意图通过对德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及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立法的规定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揭示其价值取向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的适用的影响,进而构建我国侵权行为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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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过程中,侵权行为的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分处不同国家(法域)的情况非常普遍。因这种侵权责任区别于一般侵权责任,应称其为跨境侵权责任。对于跨境侵权责任我国目前尚未从理论层面将其与一般涉外侵权行为加以区分,且包括在2011年4月生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内的我国现行国际私法的法规体系中也尚未制定应对上述跨境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相应规定。当发生跨境侵权责任时法律适用的总则性系属公式应为:责任适用损害发生地法。按照常理无法预见该损害结果在该地发生的,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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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官方草案,兼有一般化规定和类型化规定,也对于不同权利客体的侵害为分别不同的规定.因此,立法方向基本上值得肯定.草案的一大特点是对无过失责任规定比较多,而不规定引诱他人违约的侵权责任值得赞同.但是草案的部分条文规定有待厘清或斟酌,对惩罚性赔偿应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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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立法规范所呈现的个人信息权利化路径面临着过度保护与保护不足的双重困境,同时也难以回应大数据时代系统性的信息安全风险.个人信息本质上是由一些具体人格权权利内容和其他人格性利益糅杂而成的综合体.内容上的复杂性要求私法采取"权利"与"法益"相区分的保护路径.属于"法益"部分的个人信息,承载了更多的社会公共利益,无法由具体人格权所覆盖,但可通过"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侵权责任"进行保护,从解释论的角度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作为转介条款,将公法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性规定引入私法体系,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实现公私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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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一般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上,首先应明确权利保护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的关系以及权利损害与义务违反之间的关系.权利保护与损害赔偿之间存在着巨大裂隙,通过权利损害来界定可赔偿的经济损失范围的作用相当有限,侵权法应更多地从义务违反的角度关注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相应地,基于现有法律架构和基本国情,我国应采取德国侵权法一般条款立法模式,从义务违反的角度解决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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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从功能论的角度阐释了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所具有的功能与价值.作者研究指出,一般条款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具有保障行为自由的功能;社会安全阀的功能;沟通公法与私法的桥梁功能;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维护正当法律程序的功能;具有权利确认、规范法益的功能.作者认为,只有在厘清了侵权法一般条款所具有的功能的基础上,选择一般条款式的侵权法立法模式才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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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1):33-40
《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文本表述缺乏法定权利的规范外观,其司法适用样态也反映出个人信息侵权难以独立发生。与德国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目的性权利”理念不同,我国个人信息的完全私权化既不现实且不必要,应通过保护个人信息这一“工具性法益”,实现《民法总则》第111条中的“信息安全”价值。该条的核心内容“非法”是违反保护他人法律过错认定一般理论向该个别条款的逃逸,《民法总则》第111条由此成为“空心”转介条款,但同时更具包容性与前瞻性。民法典分编相关内容应承接《民法总则》第111条确立的法益保护路径,以信息安全为目标,结合我国信息利用与保护现状,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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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军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4(3)
在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问题上,不宜构造出一个潜在地包含所有类型的人格利益的一元人格权.这种模式忽视了人格利益的特性,损害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来自德国民法的一般人格权理论,无法与中国民法理论和制度衔接,并且自身也存在过度限制法律对非典型人格利益保护手段的缺陷,不值得借鉴.比较合适中国的做法是确立人格保护的法律原则,当存在人格法益保护漏洞的时候,诉诸这一原则来实现对非典型人格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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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论文主要探讨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论文提出应当首先区分侵害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两个概念,同时指出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在认识中存在的误区,认为产生这种认识错误的原因在于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责任篇的特殊规定.作者认为,通过对各国立法及理论作比较法上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仍然应当是过错原则,并没有超越<民法通则>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而且将来的立法也仍然会坚持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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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实为离因损害赔偿,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乃侵权行为法之权利。作为一种侵权民事责任,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四个要件。能够导致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离婚原因行为的立法规定应当采取列举性规定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体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义务主体既包括过错配偶方,也应当包括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第三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种实体权利,既适用于诉讼离婚,也应当适用于登记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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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是指对权利造成侵害或者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对权利以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侵害,且无阻却事由。违法性是侵权的本质属性,也是环境侵权的独立构成要件。我国环境侵权行为违法性认定标准经历了从形式违法到实质违法再到一般性实质违法的转变过程。对环境侵权违法性的认定,实证法规定适用形式违法认定标准的,依形式违法进行认定;实证法未规定适用形式违法认定标准的,依实质违法进行认定。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放射性污染侵权责任以及惩罚性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违法性依据形式违法认定。侵害权利的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依结果违法进行认定;侵害权利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依行为违法进行认定。除实证法规定超标排放为唯一形式违法情形外,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一法律事实不是环境侵权行为违法性的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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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条款及其适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基础,决定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整体设计.作为一个学理概念,一般条款的含义经历了原则层面的理解到法律规范的认识.关于一般条款的适用模式,我国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宜确立一个单向授权司法机关的有限的一般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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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般条款的争论着手,对比中德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所保护权益范围、侵权责任的过错和违法性要件,可知中国侵权法所设立的大小搭配的一般条款模式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过于宽泛,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发展,故在法律使用上应借鉴德国的模式作目的性限缩。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也可借鉴德国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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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由于其即时性、无边界性、读者群体的无限制性等特点,突破了传统的传播手段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这些特点使得传统适用于一般媒体侵犯人格权的规则,难以有效地适用于互联网侵犯人格权的情形.由此,欧洲联盟法院2011年的判决就网络侵犯人格权的国际管辖权问题,突破了传统的规则,允许根据利益中心地标准行使管辖权.联系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有效评估受害人的损害,尽可能给予受害人以充分保护,建议我国应借鉴前述欧盟法院的立场,除传统的“侵权行为地”之外,也采纳受害人利益中心地作为确立网络侵犯人格权的国际管辖权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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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月红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20(3):85-87
调整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在我国仅冲突法领域的《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行为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这样单一、僵硬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应从立法体制、立法具体内容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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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个人资料保护立法之比较--兼论我国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价值取向与基本立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全球范围内在个人资料保护领域进行的立法 ,可以分为两大模式 :美国模式与德国模式。两种模式的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立法动机、基础概念的界定与基本原则的定位上 ,而其区别则集中体现在立法模式与权利基础方面。我国个人资料保护立法应取法德国 ,采取统一立法模式 ;借鉴两国关于基本原则的实质性规定 ,弥补两国立法技术上的不足 ;选择一般人格权为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权利基础 ,并将资料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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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对公司法人格否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对注册资金的问题有所涉及,但很不全面,使得当众多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因公司股东过错而遭受损害时,却无法得到国家法律的充分保护。在个案中法官也只能引用民法上的"诚实信用"等原则性条款来否定公司法人格并追究出资者的责任,而且这方面的案件很少;再者,我国法官比较习惯于适用具有明确三段式规定的法律条文。因此,我国应当在法律上对此否定公司法人格理论进行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以便于法官适用,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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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合理建构人格权法律体系的前提。人格权是自然法层面人格伦理价值外化的结果,是以人格为客体并兼具宪法权利与民法权利二元属性的“私权利”,非财产权属性是人格权的基本特征,财产权属性是人格权的第二性特征。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理想与现实权衡的较佳选择,将使民法的重心从“财产”转向“财产和人身并重”,引导人们在尊重自己和尊重他人的人性关怀中捍卫自由和平等;以“一般条款”代替“一般人格权”,采取“具体列举+兜底条款”的立法模式,不仅有利于克服法律规定的不周延性,弥补法律“漏洞”,完善人格权体系,而且能比较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变化,给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公正处理各种案件,维护新型的人格伦理要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