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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兴旺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91-95,106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物权行为理论是“部份”与“整体”的辩证关系 ,否定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这一“部份”并不必然否定物权行为理论这一“整体” ,因此扬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在理论上具有可能性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 ,违背我国国民的法意识、法感情 ,且具有相对化的实质 ,因此扬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实有必要。我国物权立法应承认物权行为之概念、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采折衷主义的物权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2.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应用与发展,是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相对化”形式。善意取得制度解决了绝对化适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造成的“恶人受益”问题和“非基于‘所有权’的无权处分”情况下的“效用真空”问题。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弥补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判断不能”情况下的“效用真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具有本质的统一性和互补性。 相似文献
3.
程然然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5(2):115-117
物权行为以其独立性和无因性为支柱。无因性的存在,使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受到挑战。而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则是物权行为理论合理化的必然选择。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在对第三人的保护上,应采取无因性原则,同时吸收善意取得制度的优点即排除对恶意第三人的保护。中国民法典应该吸收物权行为理论中的合理因素。 相似文献
4.
本文论证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必要性及其作用,认为交易双方“选择履约意思表示一致”加“交付(登记)”即形成“实践性物权契约”;辨析了物权行为的类型;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具有本质的统一性、互补性;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利于满足交易各方的“真意”,符合物权“从归属到利用”的发展趋势;提出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共同发挥作用的立法构成。 相似文献
5.
本文通过对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理论的理论渊源的探讨,阐述了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的优点和不足,并对采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立法例和采意思主义的立法例及持折衷主义态度的立法例进行了评述,认为,我国物权立法采折衷主义即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更符合我国的实际,与现代民法、判例和学说之最新发展趋势正相吻合。 相似文献
6.
张义华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7(2):128-131
物权行为概念于19世纪由德国罗马法学家萨维尼提出,至今历经100多年的历史,物权行为及无因性理论一直为民法学界争议的问题,在大陆法系民事立法实务中,除德国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外,均持否定态度;我国民法学界也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作者认为,我国物权立法及实务中不宜采用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物权变动应一如既往地坚持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原则. 相似文献
7.
金星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5(2):35-38
物权行为系同债权行为相对应,为民事法律行为之一种.物权行为无因性即指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其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物权行为无因性同物权公示及公信原则相契合.共同构成一完整的理论与制度体系,并在促进市场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上有着其他法律制度难以替代的功能. 相似文献
8.
当前,物权行为理论有三个问题需要深入探讨:(1)概念上,登记或交付应为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法定的登记或交付方式是为对物权行为效力予以干预和评价,而法律行为成立采自由主义,所以登记或交付应为其生效要件。(2)性质上,物权行为应为独立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中存在着独立的、客观的意思表示,故可以并应适用法律行为的一系列规则。(3)关于物权行为的有因性或无因性,本文主张物权行为应采有因性,这样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观念。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有因性并存并不矛盾,物权行为无因性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可由公示公信原则代替,而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并无实质联系。 相似文献
9.
对物权行为及其独立性和无因性问题的认识,学界意见不一。文章从物权行为的概念、特征等基础理论入手,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及无因性进行了再探讨,认为物权行为及其独立性与无因性是纯粹的法技术的构造物,进而提出承认物权行为,而不承认其独立性和无因性的观点,以期对我国的物权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物权变动的设计对社会整体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有重大影响,对于如何设计物权变动制度,学界有不同的主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但其本身的局限性会使法律脱离生活实际,有悖于公正原则。公示公信和善意取得制度能对第三人提供充分保护,还可以避免物权行为无因性在制度设计上的抽象性,与现代物权变动的价值取向更相符合。值得我国物权立法所采纳。 相似文献
11.
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烈英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3(10):12-16
作者指出了法学界物权行为无因性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主张的缺陷 ,从债权有效行为 ,物权行为有效或无效 ;债权行为无效 ,物权行为有效或无效四种具体情形入手 ,从新的视角论证了物权行为都不以债权行为为原因的见解 ;并从五个方面论证了我国物权法应当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理由 相似文献
12.
刘国涛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47(1):135-138
物权行为是存在的 ,并具有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双重性质。买卖中的物权行为是独立存在的 ,应从第三人的角度考察其无因性才能得出符合法理、情理的结论。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具有本质的一致性 ,功能也是互补的。不能以善意取得制度否定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相似文献
13.
陈海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2):36-38
物权变动理论性强,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叙述了物权行为概念的沿革、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我国对该理论的继受,进而论述了物权变动的意义、物权变动模式及我国立法的选择。正确认识我国现行法上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对于领会《物权法》的精髓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刘丹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Z4)
物权行为理论之肯否及定位关系到民法体系的科学、合理构建。本文作者认为“物权行为”确实存在,民法须加以正视,但“物权行为无因性”没有价值,不能给以生存空间 相似文献
15.
原军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5(3):109-112
物权变动的理论架构与制度设计实乃物权法律制度的基石。以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为价值契入点,大陆法系诸国家设计了善意取得、公示公信、物权行为无因性等物权变动制度,实践并完善了意思主义、形式主义、折中主义等物权变动立法主义。立足我国本土法制资源,结合我国特殊法治背景,对大陆法系民法国家的物权变动价值定位及其立法实现展开理论与实践双重视角的全面探讨,必然会对我国的物权立法产生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6.
刘海波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0(2)
民初在田宅买卖契约法中对于物权变动采取意思主义模式,并不要求田宅物权变动具备一定的外在形式,并且区分债权契约与物权契约,认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并无物权行为无因性适用的空间。故民初田宅买卖契约法中所体现出的物权行为理论可谓是有因的物权意思主义,此乃近代中国民法对外来法律综合继受的反映,可以说具有相当的特殊性甚至矛盾性。民初此种"独特"物权行为理论的出现对于我国当代民法典的编纂亦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7.
物权行为无因性与交易安全之保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浩宇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43-47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对“无边无际之不安定与恣意的交易行为的唯一保护”。但是 ,在以债权关系为原因行为的物权流转过程中 ,无因性原则往往过分强化了物权移转的确定效力。在注重维护买受人及第三人利益的同时 ,淡化了法律对于原权利人应有的关注 ,致使交易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不仅有悖于经济生活中的公正原则 ,也不符合现代物权变动制度的价值取向。相比之下 ,公示公信原则通过赋予公示以公信力 ,在肯定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优先于原权利人归属利益的同时 ,对原权利人相对于受让人和恶意第三人的优先权地位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有效地兼顾了对交易双方以及交易的动态安全与静态安全的均衡保护。 相似文献
18.
19.
张庆华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1):74-78
不动产抵押权变动的登记要件主义是对物权行为独立性、公示性原则的借鉴,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应当以标示行为作为动产抵押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改动产抵押权变动的登记对抗主义为标示要件主义。进而将不动产与动产抵押权的变动统一为公示要件主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对抵押权变动过程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按照物权行为三原则理论构建抵押权变动的理论和制度,既可以改变现行抵押法律制度复杂而漏洞颇多的窘境,更重要是对保护交易的安全、快捷起到现行制度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郑云瑞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8(3):48-52
物权契约出现于19世纪,是德意志法的产物,理论基础是无因性。物权契约理论一直为一些德国学者和法官所批判。近年来出现了一种物权契约理论相时化的发展趋势。文章对物权契约作了全面剖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