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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基本完成,新修订的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也就是说,赡养人不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属于违法行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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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赡养义务的内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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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是老年人最需要的"精神赡养"。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案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凸显了国家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重视,此举既完善了维护老年人权益题中应有之义,又使法律更加人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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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宣布,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基本完成,虽然还需经过多轮法律审定程序才能正式生效,但其中精神慰藉一章中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等具体条文,还是引起了广泛争议。常回家看看写入《老年法》修订草案的背景是什么?将精神慰藉细化成这样具体的法律条文,能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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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首歌叫“常回家看看”,现在不再是随口唱唱,而是已经成为固家对公民的法律要求。从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页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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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当前我国人口日益老龄化的背景下,该法此次修改的幅度很大,从原来的6章50条扩展到了现在的9章85条,新增37条,修改38条。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强化了赡养人的赡养责任第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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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纯钰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6):38-4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加规定子女应当经常看望年老父母,“常回家看看”第一次被写入法律。“常回家看看”入法本质上符合道德法律化的目的及其限度,凸显了法律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认可。该法律条款具有一定的强常性,伦理性色彩浓厚,兼具规范与倡导功能,并可作为起诉与裁判的依据。法院判决要求赡养人履行看望义务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现实当中也遭遇了标准模糊、执行困难等障碍,故一方面需要完善立法,在审判和执行中充分运用调解,敦促赡养人自动履行,另一方面有赖道德进步和养老制度的完善,使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获得满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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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居家养老仍然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养老方式。但居家养老却面临赡养主体独生子女化的现实。在独生子女作为赡养人的家庭结构背景下,赡养人配偶的赡养义务、赡养权人有多个义务人时的义务履行顺序、赡养义务人有多个权利人时其义务的履行顺序等问题需要重新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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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沂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9(4):122-127
1996年颁布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条款,无法应对我国正在步入老龄社会所日益增长的老年人照料需求.应该在该法中增加“老年人社会照料与服务”一章,与“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共同构筑完整的养老服务体系.其中,应明确老年人社会照料与服务的定位、各种为老年人提供社会照料服务主体的法律定位和权责划分,建立完备的准入、变更、退出机制,规范服务、严格监管,加强行业自律,规定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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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条规定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常回家看看"。随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常回家看看"就不可避免地以民事案件的形式进入人们的视野。案例:储某是一位年近八旬的老太太,育有一双儿女。2009年3月,储某夫妇与两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在协议中,双方约定因储某夫妇住的老房子被卖,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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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我国实施了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法的规定在几大方面相对以往的法律法规有重大突破,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老年人福利事业的重视,但其中一些有关老年人精神赡养、老年人法定福利、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一体化等的规定上存在瑕疵,需要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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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沂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48-53
我国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分类混乱、资金匮乏、管理体系不明、人员缺乏、风险巨大等发展困境,迫切需要法律规制和引导。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针对上述问题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作出了相应规范,但在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称谓、分类、监管和法律责任方面仍略显不足。可以考虑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界定、分类标准、准入、管理等作系统规定,并完善相应配套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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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如何,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和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披露了社会上一些遗弃、虐待老人的现象,笔者身为一位老年律师,不能不向老年人呼吁,老年人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赋予老年人以下权利: 一、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权利。 一曲《常回家看看》唱红了大江南北,人们都以为那是一种亲情的呼唤,其实是一项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保障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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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宇航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3,(2):45-51
继《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条款之后,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第80条针对职场性骚扰防治做出了详细规定,但是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劳动法责任制度构建仍然存在明显不足,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法律责任的可诉性不强亦是其印证。我国《劳动法》应当将用人单位的性骚扰防治义务定位为劳动基准,进一步界定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保护对象、保护类型、处置措施等;根据防治义务的公法属性,应当规定用人单位未尽防治义务的劳动行政法律责任;根据防治义务的私法效果,应当将劳动合同相关制度与性骚扰防治相衔接,使得性骚扰事由能够适用于当事人行使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情形,便利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中维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