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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近日,新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裁决一起工伤补偿案,汪某获赔1.6万元。这是《条例》实施后该仲裁委依照条例处理的首例工伤补偿案。农民工汪某2003年底到一公司务工,今年初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为10级。在与公司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汪某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汪某因工受伤,鉴定为10级伤残,并有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要求补偿有法律依据。为此,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决。工伤索赔 《条例》撑腰@赵有明 @王学瑛  相似文献   

2.
案情简介职工祁某于2004年5月15日在某机械厂遭受事故伤害,之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七级。双方就祁某的工伤待遇协商未果,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立案受理后认为,申诉人祁某发生事故伤害后已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被诉人某机械厂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应当依法支付申诉人的工伤待遇。关于被诉人认为申诉人违章操作和不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尚未履行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程序)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向双方当…  相似文献   

3.
职工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由于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没有完结,工伤职工缺乏必要的经济来源而影响到对其伤病的治疗,有的甚至还危及到生命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先予执行、先行裁决的方式,裁定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于工伤职工伤病的治疗。  相似文献   

4.
案情简介 聊城某机械公司职工耿某2002年于12月21日在工作中受伤,因医治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于去年5月1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后认为,耿某应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再根据伤残鉴定结论裁定医疗费用和相关待遇.9月18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耿某和某机械公司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12月17日仲裁委和耿某同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查后,以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的申请时效为由,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5.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为"一裁两审"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还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才是终审判决.上述程序为我国完整意义上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相似文献   

6.
前不久。广安某县人民法院向该县劳动争仪仲裁委员会作出司法建议。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工伤案件时,直接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属超越职权的行为,凡今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中直接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这类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对此裁决书不作为证据采用,也不能作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依据。”对此司法建议,笔持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7.
<正>案情简介张某系某公司修布工,公司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数月前,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并构成八级伤残,后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起劳动仲裁。张某请求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26210元。仲裁委裁决确认,张某与其所在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并由该公司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合计  相似文献   

8.
张明 《中国劳动》2003,(11):41-42
依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7号),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制度归结为“一调一裁两审”体制。“一调”为当事人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劳动者一方可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进行调解;“一裁”为当事人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调解不成而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实行一次裁决原则;“两审”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的过程。在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整体程序行为中,企业调解行为属于企业…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采取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先裁后审的解决机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  相似文献   

10.
争议焦点:被申请人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严重违背了当事人自愿、诚信原则,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申、被双方自愿签订的和解协议有效,用人单位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裁决要旨:如果和解协议是在劳动者已完成工伤认定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应当认定协议有效.  相似文献   

11.
在工伤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出现争议一方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情况时,一些基层法院便另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司法鉴定结论进行案件审理。对于这种做法,劳动保障部门及法院都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同志认为,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终裁判者,有权对案件审理中涉及的各种证据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司法鉴定机构具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装备,法院有权决定采信  相似文献   

1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享受工伤(亡)待遇问题引起的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例中占有很大比重。从争议的问题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的  相似文献   

13.
唐某是成都某物业管理公司职员,工作时不慎摔伤,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六级。在支付伤残赔偿金时,物业公司认为等级过高,申请对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这一要求被法院予以否决。  相似文献   

14.
一、实行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制度的背景劳动争议仲裁委是根据“三方原则”建立起来的,即由劳动保障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仲裁委的日常工作和案件的受理工作。在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政府的劳动争议处理处是两块牌子一个机构。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处配有3个工作人员,既要完成属于政府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管理职能的工作,又要进行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在这样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之下,政府部门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双重职能都不能得到很好地发挥。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角…  相似文献   

15.
工伤保险待遇索赔时间过长,是工伤职工及亲属颇感头疼的问题,应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时限的规定,职工若发生工伤。从工伤认定受理到送迭是109天,行政复议75天,法院一审105天,二审75天,这才完成了工伤认定的第一步:第二步是伤残等级鉴定,先是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时间是一两个月.不服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省级鉴定.时间又是一两个月;第三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间是60天.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是一审、二审,时间又是半年。正常合法确认工伤、索赔待遇的时间可以达两年左右,  相似文献   

16.
<正>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与当地法院进行了2012年度劳动争议案件裁审信息互通,将2012年度裁决及终局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全部抄送人民法院。从人民法院反馈的结果看:当事人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不足该委裁决案件的48.15%,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0改判,终局裁决案件0撤销。  相似文献   

17.
案情简介周某于今年1月19日以要求某电缆厂(以下简称,电缆厂)支付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一次伤残抚恤金、安装假肢费等共计29万元为由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依法受理并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查明:周某当时是某茶厂(以下简称,茶厂)内退职工  相似文献   

18.
近日,北京的一家国企在与员工打劳动争议官司时,伪造劳动合同骗取仲裁委及一审法院信任。案件上诉到市二中院后,涉案劳动合同被鉴定有假,法院终审改判员工胜诉,并认定该国企伪造案件重要证据,情节非常恶劣,对其罚款2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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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公司职工华某于2016年6月在施工中摔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同年10月,华某以某公司不愿承担其工伤康复治疗费用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维护其工伤保险权益.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某公司未为华某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不愿承担其工伤康复治疗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华某伤情经过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康复价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及川劳社办[2009]135号等规定,裁决华某工伤康复治疗诉求成立,其相关费用由该公司承担.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裁维持了该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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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对该市人民法院一缴纳社会保险诉讼案的审理判决很不服气。起因是,该市一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引发争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并作出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市法院受理后做出了“不予处理”的判决。法院做出此判决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因此法院认为,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故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于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据了解,该案并非个别,近一年中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有几起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案件仲裁后,单位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都得到了法院同样的判决。对于这样的判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难以理解,他们认为,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引起的争议理应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法院如果对这类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就不能通过劳动争议诉讼途径得到维护。鉴于在是否受理社会保险争议案的问题上与法院存在分歧,江油市通过绵阳市劳动保障局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了一份《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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