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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价值冲突的平衡——试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价值取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春业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7(2):82-85
《治安管理处罚法》体现出两种价值取向即违法控制观与权利保障观。违法控制观目的是控制违法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秩序,其标志是赋予公安机关较大的处罚权。权利保障观则注重规范公安机关处罚权的行使,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努力寻求这两种价值的平衡点,从处罚违法行为的内容规定上、处罚过程的程序控制上及处罚后的救济制度设计上,保证该法在加大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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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2)
<正>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合同仲裁制度有三大特点,即统一全面、裁审自择、一裁二审。统一全面是指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所有国内经济合同纠纷实行统一仲裁。裁审自择是指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向仲裁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一裁二审是指仲裁机关对当事人的合同争议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对仲裁机关的裁决、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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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解答意见》的规定,在批准职工受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10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受处分的职工,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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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规范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及其司法审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朱新力 《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1)
在我们这样一个以成文法为唯一法律渊源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不能缺少两个过程:首先是弄清事实,然后是把事实适用于具体的法律条文。这后一步骤因依法行政的原则而要求行政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地执行法律。可是法律规范本身的含义并非总是单一而明确的。事实上,立法者在制定行政法律规范时不得不大量运用“不确定的概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条例)第17条关于“违反治安管理有较严重后果的或屡教不改的,公安机关可以从重处罚”规定中的“较严重后果”和“屡教不改”等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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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因违反欧盟渔业法被罚款案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新山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45-48
为加强欧盟法院的权威性,欧盟于1992年通过的马斯科特条约引入了财政处罚条款。2005年7月,法国因未履行欧盟法院1991年6月的裁决,持续违反欧盟渔业法,而被处以一次性惩罚性罚款和周期性罚款,成为首个受到双重处罚的成员国。该案具有很高的判例法价值:一是一次性财政处罚和周期性财政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尽管条约原文采用了“或者”一词;二是进一步厘清了财政处罚的计算方法,体现了大小国在欧盟条约面前平等的法律地位;三是欧盟委员会在理论上属于行政机构,但也享有有限的立法权,它对欧盟条约的实践解释往往会对欧盟法院的最终裁决产生实质影响;四是渔业虽然对欧盟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很小,但却是非常重要的经济产业,违反欧盟渔业法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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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决时效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后,须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处罚的裁决,超过法定期限就不能再作出处罚决定的制度.“杜宝良案”充分揭示了在我国建立行政处罚裁决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它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限制行政主体的恣意和迟延作为而言,不可或缺,是程序及时原则的要求,它也是通过处罚程序使处罚结果获得普遍认同的必要条件.行政处罚裁决时效制度作为时效的一种,应包括法律事实、期限、法律后果三个部分.行政处罚裁决时效的期限应该根据不同的处罚程序分别设置,应由《行政处罚法》作出统一上限规定,并允许单行法律法规在其上限规定之下作出变通规定.裁决时效期限的起算点,应是行政主体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而不是立案之日,这样可以避免由于行政主体不及时立案,而实际上否定了裁决时效制度的作用.行政主体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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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大学生如果因刑事犯罪被处以刑罚,或者因严重违法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往往就会被高等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社会惩戒与学校惩戒衔接有其必要性,但是当前制度中存在严重弊端。高等学校应当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尽最大可能保障其受教育权,慎用开除学籍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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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宏观经济因素分析的现有理论不能解释一国的反倾销行为(反倾销申诉和裁决)在不同行业间分布的显著差异。行业贸易竞争力、行业生产效率、市场结构以及行业的政治关联性等行业异质性特征,对不同行业的反倾销行为影响显著。行业进口渗透率会正向影响行业反倾销申诉和裁决,而行业的出口量仅对反倾销裁决产生负向影响。行业生产效率对反倾销申诉带来负向影响,但与反倾销申诉裁决的通过率呈倒U形关系。行业企业数量则与反倾销诉讼的申请频率呈U形关系,但正向影响裁决的通过率。行业的政治关联性则仅对反倾销裁决起显著正向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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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一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对本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不能脱离对其法益的理解。"组织行为"可以表现为暴力、胁迫、雇佣、引诱、拉拢等方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不仅包括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还包括犯罪行为;不仅包括应受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还包括不受处罚的纯客观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罪与共犯的竞合问题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及犯罪的数额大小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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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豪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2):111-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价值与法律实效受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以及社会结构变迁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对治安管理立法的研究,不能脱离"自由"、"秩序"与"警察权"等主题的理论解释与价值判断,与其相对应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秩序"与"治安管理处罚"等概念构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框架。这些概念的内涵并非是先定且一成不变的,受到中国社会结构变迁、国家法治水平、公民权利意识以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实践的影响和制约。《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价值的设定与立法技术的改进应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理论指导和治安管理实践的经验反思之上,寻求"自由与秩序"、"警察权与公民权"、"公共利益与个人自由"之间关系的平衡,实现对警察权的合理规制,提高国家法治水平和社会治安的治理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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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立功的刑事责任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的"可以"与"应当"不能等同。重大立功的刑事责任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不包括"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规定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罪犯明显不当,因而有必要在"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基础上增加"应当从轻处罚"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一般立功的刑事责任无立法规定,比较适宜采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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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贤国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2)
目前,因处分不当引起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根据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学生如对处分不服可以通过申诉或诉讼两种方式获得处分后的救济。但在救济方式的选择与操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根据高校的管理特点以及处分的种类,为了更好的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应进一步完善学生申诉体制,明确救济方式的选择,加强申诉与诉讼之间的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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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运红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5)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警察自由裁量权方面的规定有许多亮点:条文趋于细化、具体,压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程序条款增多,为警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设定了法治的轨道;引入处罚监督机制,强化了警察自由裁量的法律责任等。但新法仍然存在着警察自由裁量权过大、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选择不作为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制约性的规定、对警察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执法监督规定不够明确等不足之处。《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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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跃敏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1)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该规定表明,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律师提前介入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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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机构具有"准司法性",是指其处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具有司法的特征,行使了一定的司法职能,并且最终裁决具有相当的司法效力。土地规划的行政监督机构对行政机关主导的土地利用规划具有层级监督和裁决规划申诉的作用。英国规划督察署作为土地规划的行政监督机构,具有准司法性特征,有效规制了地方规划权的行使,为不服规划部门行政决定的利益相关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救济途径。我国需要在土地规划的行政监督制度中借鉴英国经验,引入准司法性因素,从监督机构的地位、组成、运作程序等方面完善我国土地规划行政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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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立军 《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1)
二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就上诉或抗诉案件所作的第二审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有二种情况例外: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能上诉或抗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