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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反不正当竞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保护知识产权依然是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重心所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而弥补了其单一保护的不足。有关立法,如商标及其他识别性标志的反不正竞争保护,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存在疏漏,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保护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金芳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3):85-87
知识产权法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技术创新来达到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维护正当竞争秩序、制止非法竞争行为来达到相同发的目的。在我国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已基本与世界接轨之际,商标法保护范围以外的未注册商标,在不破坏我国现有的商标法保护体系下,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和修改,从而达到更合理和有效的保护。必须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补充保护作用。 相似文献
3.
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海澈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2):253-255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国外不断占有和盗用我国中药科研领域的创造成果以及市场资源,致使中药自主竞争优势不断丢失,极大损害民族医药企业的利益,破坏中药市场的竞争秩序,使民族利益遭受损失。在“法定主义”局限下,利用既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中药知识产权存在障碍,但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兜底保护的作用及宽保护方式,救济中药知识相关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有重要的意义,既引导了保护理念又提供了制度空间,还扩展了保护范围,其提供的保护措施在于否定专利抢注行为、保护中药商业秘密、保护中药识别性标志和用一般条款实现兜底式保护。从保护中药知识产权角度提出完善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探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凤兰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3,(6):30-32,46
我国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目的是制止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地发展。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执法实践当中还存在不足和缺陷,因此需要进一步加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宋红松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5(3):259-267
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是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的一般法。与具体知识产权相比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利较为不明确、专有性较弱 ,只是一种消极权利。相对于具体知识产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起到补充作用。在两者对某一问题都有规定的情况下 ,具体知识产权规则应优先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解释具体知识产权规则、弥补具体知识产权规则的漏洞、解决具体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覆盖具体知识产权规则调整不到的领域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孕育和催生了新型知识产权规则 ,使得知识产权法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 ,是知识产权法的生长点。 相似文献
6.
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郑成思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3,(6)
中国的知识产权单行法,需增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使真正想维持市场公平的司法者及行政执法者不再冒“适用法律不当”的风险,也使真正的公平竞争者在市场上站住脚,应当是修改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着眼点,也是完善中国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制度的主要着眼点。 相似文献
7.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谢晓尧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6(3):95-100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制度替代。传统知识产权法存在固有的局限,对知识产品的保护是不完全的,有些知识产品也不适合通过划定产权的方式来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纳入了权利生成的道德标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和范围得以扩张,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和救济方式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相似文献
8.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兼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曦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6,25(1):110-112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很好的体现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及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必要的司法解释;确立一个具有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执法机关:建立针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具体法律调整机制。 相似文献
9.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李明德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5)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中 ,外观设计较为特殊。作为一种发明 ,它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作为某种美学思想的表述 ,它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当它在市场上获得显著性或第二含义后 ,又可以作为商标得到商标法的保护 ,或作为商品外观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外观设计问题涉及专利权、版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观设计与商品包装外观设计可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但商品包装只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10.
在当代信息化社会,数据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和其他任何知识产权产品一样,数据库产品同样需要法律予以保护。对数据库进行保护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版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特殊权利保护。中国当前主要采取版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结合的保护方式,但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修改现行著作权法,并制订单独的《数据库保护法》已成为当前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1.
孙荣林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3):84-86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还存在许多问题,而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对在校大学生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在目前形势下,通过《文献检索》课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是一条有效的途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是教学重点内容。更新观念、提高师资素质、改进教学方法,是开展知识产权教育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12.
在3D打印环境下,产品设计图作为创新设计的核心要素,所面临的侵权风险会显著增加。传统类型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及商标权等,对于工业设计的保护均存在不足。构建新型的工业设计权能解决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缺位的问题。我国有必要在借鉴英国《版权、外观设计权和专利法》、欧盟《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美国《船壳设计保护法》、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对工业设计权制度进行合理的设计,在保护对象、授权标准、登记与公示程序、权利内容和限制以及保护期限方面制定相应的规则,以期促进3D打印产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3.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韦之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6)
在中国法制体系中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需要重新审视 ,学术界较普遍采用的“反不正当竞争权”的提法并不科学。不正当竞争法对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的保护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补充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滥用导致了技术市场中各个主体 (包括社会公众 )之间的利益失衡 ,而这些利益也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关注的 ,所以 ,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成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连接点 ,也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重要补充。 相似文献
15.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3)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崇高的法律地位,素有经济宪法之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信息时代,不正当竞争又有新的表现,于是需要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使之更加适应新时代的市场竞争。本文从混淆行为、误导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滥用经济优势地位行为、倾销行为、权力经商行为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八个方面,厘清《反不正当竞争法》现有条文的含义,这是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修课。 相似文献
16.
刘自钦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30-37+48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增设“商业数据条款”,不仅是为了回应技术进步带来的新利益分配诉求,而且是面临中央和地方双重压力下的立法政策选择。对于如何保护商业数据,学界在“商业数据条款”制定前提出的财产法模式与行为法模式之争,无论是在实施效果层面还是在法理技术层面,都大同小异,表面看似对立,实则殊途同归。我国立法起草者选择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行为法模式保护商业数据,不仅是权衡各方利益、比对同属信息财产权之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之后的决定,而且考虑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历来是权利孵化器的优势,以及我国法院此前适用该法审理商业数据案件积累的丰富经验。适用“商业数据条款”时,应当通盘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增设的行为不法性考量因素条款,以及“商业数据条款”设立的商业数据权在竞争法视野下面临的内外限制。 相似文献
17.
黄明欣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3):369-372
地方立法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做出了较多有益的修改和探索,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提供了很好的立法资源,但其中也存在诸多缺陷,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应吸收借鉴地方立法的合理之处,同时注意克服其缺陷。 相似文献
18.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3)
保护消费者权益通常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终极目标。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1条立法目的中明确要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因其并未赋予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一纸空文。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也愈演愈烈。消费者处于互联网竞争生态链的最末端,互联网竞争行为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法论的层面,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作为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因素,同时赋予消费者集体诉权;在解释论的层面,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时,应放松对"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原则"的认定,而更加侧重于客观市场效果,重视消费者权益在判定竞争行为正当性 相似文献
19.
王大鹏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9(1):52-53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但该法也存在着明显缺陷。本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20.
黄莉萍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28-131
“其他知识产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三大传统知识产权一样,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鉴于对传统知识产权的教学是循着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立法规定展开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教学理应以现行法为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提供了兜底保护,立法将假冒注册商标等标识与侵犯商业秘密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禁止假冒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规定为典型的反不正当竞争类型。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中,其他知识产权的教学应当立足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教学重点应当围绕其他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的竞合和对传统知识产权的补充展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