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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设定的“法律人”包括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主要成员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文章针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关系发展现状提出问题,进而分析其制度成因并评述相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转换模式,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选任以及转换制度,然后分析了我国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转换的可能性及利弊所在。文章认为,法律人的职业转换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法官、检察官整体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是推进司法现代化的可行措施。最后,本文提出了初步的制度构想。  相似文献   

2.
一、司法职业共同体与律师职业 司法职业共同体是司法制度中人的因素,是司法制度中最具有生命力和活力的组成部分.现代西方司法职业共同体是在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法治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美国的司法职业共同体影响最大且最具典型性.美国的司法职业共同体通常由律师、法官、检察官和法学教师共同组成,这几种人都可以称为"律师"(Lawyer),其中大多数人都是律师协会(Bar)的成员.美国的司法职业有一个重要特点,即各个司法职业之间的人员以律师为中心变动频繁."美国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产生的,他们在担任法官期间仍可保留律师资格,只是不能从事律师业务而已.美国的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几乎没有任何职业差别.实际上,美国的检察官就被称为律师(attorney).检察官与律师(我们中国人所熟悉之含义上的律师)之间的区别仅在于前者受雇于政府,后者受雇于私人或自己开业;前者在刑事案件中负责公诉,后者在刑事案件中负责辩护.此外,美国的法学教师一般都是当地的律师."①司法职业共同体是实现司法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很多学者对我国司法职业共同体建设寄托了很大希望,他们希望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自治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相似文献   

3.
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法治的发展,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职业对话、分工与合作中,必然会逐步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维系和发展与职业伦理是密不可分的,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内在标志,更是其维系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透过建立在信念、角色和责任基础之上"制度化"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体系的确立与完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法治国家应信守蕴涵着相同价值、信仰的职业伦理规范。职业伦理之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必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相似文献   

4.
在中国法律职业化的进程中,律师与法官的职业规范已经成为影响司法运作的重要因素,对司法公正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建构律师与法官的职业规范,首先要确立律师和法官的法律信念;其次,要将职业规范转变为法律,使其能进入诉讼,成为权威机关决断或者处罚的根据;最后,还必须将律师和法官的职业行为和生活行为区别开来,严格规范法律人的职业行为,引导法律人的生活行为。如此,律师和法官的关系才会正常化、规范化,真正的法律职业化才能实现。  相似文献   

5.
律师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虽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但成为一种正当的社会职业,受到社会的尊重和国家的认可,不仅得以长期生存,而且获得稳步发展,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创立民主、法治国家以来的产物。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还义不容辞地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责任。律师作为当今社会管理活动中的一种正当职业,其正当性基础就在于,不仅社会有需求而且国家有需要,并集中表现为它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从追求目标来看,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虽属不同的法律职业,但在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上,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相似文献   

6.
《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关于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隐瞒事实”、“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应坚持原则 ,维护法律与社会正义”等观点值得质疑。笔者认为 :律师执业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不提供虚假证据不能作为律师特有的职业规范 ,律师应当隐瞒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 ,是因为在实践中缺乏配套制度 ;关于律师在执业中坚持原则 ,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的规定缺乏科学性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法律职业伦理共性与个性的分析,探讨中国目前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在现实中尴尬的原因。介绍日本法官与律师之间在职业伦理建设方面的成果,为中国律师自治及与法官之间良性关系的构建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为主体的法律职业群体,以共同的教育背景、职业培训方法和职业准入资格为前提,以知识共同体为基础,以统一的评价机制为保障,在统一的解释标准下,通过对话和交流,形成同质一体的观念上的自主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的孕育和发展中起到主体性作用,科学地阐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性,充分关注法律职业的培育,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  相似文献   

9.
民众对于律师的信任是实现律师价值所必须具备的要素,而法律信任本身是一种普遍信任、弱信任,对这种信任的强化有赖于对民众需求的准确认知。美国的反律师主义思潮表明:影响民众对于律师信任度的相关因素主要集中在经济和道德领域,且民众对于律师的信任存在分化现象。这些都值得我国在实践中把握与借鉴。从杭州地区民众调查的结果显示,民众总体对律师较为信任,但仍有很大提升空间,而影响民众信任的因素亦呈现多元化特征。在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在内的职业法律家群体当中,律师最接近公民个人,也最接近市场和社会。应当注意的是律师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面临的矛盾也较为集中。建议充分利用好传播媒介的沟通交流功能,改善律师的服务方式,普及法律服务,并在改革律师职业的同时着眼于其所处环境的改善,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民众的不信任态度。  相似文献   

10.
法治国家,法官是律师职业的自然继续与正向选择。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符合司法职业化和法律共同体建设的规律。转型中国,出现优秀法官辞职做律师的现象,这是司法职业的逆向流动或选择,也是优秀法官的流失。该现象与法官职业发展空间狭窄,工作压力大,经济待遇差,外部认同不足等息息相关,直接反映转型期司法生态和职业化土壤。为了防止司法职业逆向选择,必须让法官在体制内后顾无忧且有良好预期。应通过去行政化,赋予他们广阔的发展空间;科学问责,让他们有抵御外部干预的独立审判能力;加强职业保障,使责任与待遇相当;提升尊荣感,让社会从尊重规则开始渐进到尊重法官。  相似文献   

11.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语境下,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将导致公诉权进一步拓展,法官量刑自由裁量空间进一步限缩。推行量刑建议精准化在促进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检察官无法对所有案件都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律师执业能力难以满足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的需要、复杂案件中法官与检察官的量刑分歧难以消除、量刑建议精准化并不必然能提升司法效率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并立足我国国情对量刑建议方式进行优化改造。对于简单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尽量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其余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在此基础上规范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限制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幅度并根据被追诉人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作出不同规范,建立量刑建议的“双向说理机制”。  相似文献   

12.
从律师中选任法官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考察最高人民法院及浙江、山东、广东等地法院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实践发现,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整体情况并不理想,受制于制度设置的非常态化、价值认知的存在偏差和配套机制的非有效支撑等层面的原因,该项制度至今依然处于“试点运行”阶段且存在着效果不理想、价值偏离、方法缺位等现象。基于此,分别从为什么从律师中选任法官、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价值取向和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方法论指引三个方面进行法理反思并进行制度设计,从而为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提供更为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建构规范,最大限度地激发制度功能实现的内生动力和创造活力。  相似文献   

13.
一、辩诉交易的产生及发展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又叫辩诉协议或辩诉谈判,是指检察官和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审判前,以被告人认罪和检察官降低指控罪行为交换条件进行协商和谈判。如果法官接受其协议,则依双方协议判决,该案件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即告终结。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自产生以来,辩诉交易一直处于一种被猛烈抨击的尴尬境地,并且至今也没有被国际社会确认为一种正当的诉讼模式。但是,近年来,辩诉交易却以其程序简化、成本低廉、诉讼效率高而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如美国,作为检察官尽快结束案件的一种政策,…  相似文献   

14.
2012年2月24日,新疆法学会召开六届六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新疆法学会常务理事、各学科研究会筹备组负贲人,以及新疆法官协会、新疆检察官协会、新疆律师协会、新疆公证员协会、新疆警察协会、新疆预防犯罪协会等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新疆法学会会长肉孜·司马义在会上作讲话,副会长哈斯木·马木提主持会议。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刑事拘留权主要在于公安机关,但刑事拘留作为一项涉及人身的较为严厉的措施,实践中存在程序保障上的不足,权力配置过于单一以及超期羁押等诸多问题,必然要求变革刑事拘留的决定主体。我国并不能全盘引入国外普遍支持的以法官为主体的司法令状制度,但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由检察官行使刑事拘留决定权。从检察官的中立性,法律监督职能,公众的司法信任以及诉讼效率等方面分析其适用之合理性。  相似文献   

16.
《江西社会科学》2013,(10):169-174
法官与律师的冲突会引发法庭秩序失范,律师的失范行为主要表现为:打乱法官庭审引导节奏;不当行使程序异议权;侵犯法官诉讼许可权;侵犯法官诉讼制止权;挑战法官庭审秩序维持权。当然,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律师权利被侵犯后救济途径不畅、救济效果不佳,律师跨地域集体维权易导致其与法官之间的冲突加剧。反过来,一些法官不尊重律师权利、个别法官对自身角色定位不准、程序性辩护的兴起都可能是激化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诱因。律师遵守法庭秩序、法官平等对待律师、积极树立司法权威,才能构建良好的刑事法庭秩序。  相似文献   

17.
顾相伟 《理论界》2003,(5):70-71
据检察日报披露,自2002年以来,广东省某市检察机关查办了23名涉嫌向法官行贿的律师,涉及18家律师事务所。这些律师行贿的特点是目的明确、持续时间长、手段多样。他们直接向法官行贿,意图影响法官公正司法,或为追求胜诉牟利而诱使当事人向法官行贿。2002年江苏省吴江市法院院长费明受贿一案也带出了7名行贿律师,其中不乏当地的“明星律师”。律师是受当事人委托或由法院指定,依法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者处理其他事务的社会法律工作者。由于所从事职业的特殊性,律师被认为是法律的使者和正义的捍卫者。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甚至被视…  相似文献   

18.
法官职业伦理是当前我国法官队伍建设的核心内容,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法治建设的进步.严格法官准入制度和遴选制度,从源头上保证法官的高素质.改革法官职业伦理的监督和惩戒制度,是法官职业伦理自律性要求.实现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化,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最终追求.  相似文献   

19.
民初确立的以会长制为中心的律师公会制度,初步实现了律师职业自治.随着律师职业的发展和律师公会规模的扩大,会长制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1927年,国民党为了加强对上海地区社会的控制,要求上海律师公会进行改组.国民党对上海律师公会的强势介入反映了国民党对律师职业进行控制的强烈欲望,但同时也在客观上为上海律师公会进行改革创造了条件和契机.委员制在上海律师公会的确立标志着中国近代律师职业自治进入一个新阶段,反映了中国律师职业自治模式发展的新方向.  相似文献   

20.
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是规范法官量刑裁量权,确保量刑的公正的有效手段之一.目前学界关于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的相关理论纷争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概念之争即“主体之争”、“提出时间之争”、“提出方式之争”、“静态与动态之争”;二属性之争,即权力?抑或是权利?还是法律监督权?检察官量刑建议的理论基础在于三个方面,其一是自由裁量权之要求和公诉权内涵的必要延伸;其二是基于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其三程序参与之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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