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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丽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16(9):80-82
为保护车祸受害人的利益 ,世界大多数国家在有关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的立法中规定 ,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为此 ,应就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及其特点、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依据、受害人行使直接请求权的内容和程序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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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责任保险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借鉴发达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具体实际 ,就尽快建立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依法赋予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以及扩大责任保险第三人的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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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赔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保赔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是保险法制乃至整个民事领域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的重要一环,但在立法上缺乏基本法律框架,司法实践中亦存在缺失.应当通过在《保险法》中统一设置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的一般法律规定,在《海商法》中重点设置船舶强制责任险第三人请求权的特别规定,补充《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形成可以依赖的基本法律框架,进而通过必要的司法解释,解决目前我国保赔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存在的诸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应借鉴国外主流经验. 相似文献
4.
刘文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5(4):51-53,82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将产生巨大的环境破坏性和对第三人法益的严重侵害性,由其特性决定了对重大环境问题的合理预防和管理的必需性。重大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将责任风险社会化来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有效方法。在此通过对重大环境问题在任意志模式下订立责任保险的相关主体进行静态博弈分析,结合发达国家关于重大环境问题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行方法,论证了重大污染环境责任保险强制实施的必要性,并通过明确重大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保险费率的变化、免责条款与索赔时效等方面对重大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实施的可行性进行构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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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步伐的加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影响到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因环境污染所产生的环境侵权,通过保险不仅可以转移责任风险,还能够及时为受害人提供保护。国家应根据具体情况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选择强制保险与任意保险并存之模式。我国在移植西方环境污染责任制度时应予以本土化改造,要与我国现有的民事侵权制度相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发展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合理界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范围。 相似文献
7.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法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7月中国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进行了分析,指出风险池理论没有说明为什么责任保险是整个交通事故责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没有说明为什么要强制实施责任保险;效率提升理论解决了责任保险是交通事故责任体系有机构成部分的问题,但依然没有说明为什么需要强制实施;责任保险的非凸性及其决定的投保动力不足说明了强制实施的必要性,同时也说明不能无差异地将全部责任保险都强制实施。基于上述经济分析的逻辑,文章最后分析了强制责任保险的基本模式和一些相应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8.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中第三人范围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范围界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是第三人保险赔偿金请求权的基础,决定着责任保险人保障的范围。本文通过对第三人范围的一个比较法上的考察,与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以及实务操作相比较研究,发现我国关于第三人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我国第三人范围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对解决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切实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地在实践中完善这一制度。本文仅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的赔偿责任进行探讨,主要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赔偿范围及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形下的赔偿规则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王寒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8(2):61-63
责任保险是为第三人利益而成立的一种保险。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对特定的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补偿其损失的契约。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在受到被保险人的侵害时,其处于当事人的地位,可以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因此,保险人的责任实质上是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自动化3级以上的智能汽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构成复杂,难以在现有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及交强险框架内进行归责与救济,因此应以责任的构成为基础构建保险方案。就智能汽车的产品责任风险应当强制投保与承保,其外部基础是智能汽车领域的信息不对称,内部基础是无过错责任与强制保险的内在一致性,优势在于救济的高效率。智能汽车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具体的制度构建应以救济受害人为中心兼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可分阶段采取不同的保险人选择方式,明确其责任范围、限额与免责事由;投保人的确定可以兼采多元与一元投保主体模式,并划分投保人的事前与事中义务;为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之目的,应拓宽第三人的范围并明确赋予其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1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归责原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不完善,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不一致,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带来诸多不便。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列举法定的免责事由以避免道德危险,且保持与《强制保险条例》的一致性;明确责任主体,强调责任限额内保证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将财产损失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规定了第三人以本诉原被告为共同被告起诉的诉讼形式,而经分析认为,这一特征恰恰掩盖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存在的的某种类别的不同。即第三人在参加诉讼时可能具有的不同诉讼目的及其诉讼请求指向对象的的区别,这种区别也正是第三人享有不同数量的诉权的表现。为了更好地保护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对现行的第三人制度进行重构,对不同类型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14.
张丽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24(1):24-27
我国目前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尚不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效果不太理想,存在诸多问题。在全国尚未推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各地可以进行制度创新。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政府扶持下投保人、保险人与受害人三方利益的平衡机制,适时推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完善配套机制,以推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5.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第三者”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之受害者是否属于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范围,直接关系到保险人责任之承担,事关重大,极有明确之必要。与域外成熟法例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第三者”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维护机动车受害者利益。我国现行机动车保险制度存在诸多疏漏,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在“第三者”范围上无法有效融合。笔者通过分析现行制度之不足,稽考借鉴域外立法例,建议明确将车上人员列入“第三者”范围;规定被保险人于特殊情形下可成为“第三者”;对被甩下车于车下受伤之受害者,应视为车下“第三者”。 相似文献
16.
17.
债上第三人在债法上的权利包括直接请求权、抗辩权及第三人权利变动时的权利。同时,第三人亦应承担特定的义务。中国的债权立法应给予第三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救济程序上应改变以往单纯启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方式而采用责任竞合方式。 相似文献
18.
张丽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14(10):67-68
为了对车祸受害人进行基本的救济 ,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实行了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 ,并以任意机动车责任保险为补充来保护车祸受害人的利益。我国目前尚未实行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 ,只有任意机动车责任保险。我们应使二者结合起来 ,才能更好地保护车祸受害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9.
张丽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20(10):96-99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不健全,还未很好地利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解决污染发生后的损害赔偿与环境治理问题,山西省更是如此。山西省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有关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先进经验,在全国尚未推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情况下,进行制度创新,制定《山西省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解决环境污染发生后的赔付和治理问题。 相似文献
20.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具有分散董事经营责任风险、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等多种功效.由于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内含了实现公司社会责任这一功效,因此,为了保护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当在一定范轧轧声围内推行董事责任强制保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