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诉讼证明标准运用范围之广,运用主体之众,决定了其在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一元化的诉讼证明标准,对于提高诉讼效益、维护程序正义、确立法官正确的法律价值观等造成了不利影响。西方国家在长期的司法实际中,综合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社会效益和效率等多方面因素,同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立了多元化的证明标准制度,具有极高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对于中国诉讼证明标准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诉讼证明标准的革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对审判方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缺陷 ,可借鉴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诉讼制度中证明标准的经验 ,结合我国国情进行革新 ,确立盖然性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3.
谋求纠纷解决结果为当事人双方所接受 ,是英美国家刑事司法审判理念之所在。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结果的接受 ,在于诉讼活动本身是否具有程序公正性的属性以及体现这一程序公正性的诉讼法律规范是否得到了确立和遵循 ,而不在于诉讼对客观真实的追求。英美国家刑事司法审判的过程 ,也就是具有程序正当性和内在真实性的法律事实揭示和形成的过程。对这一法律事实在度上的规制和把握 ,在于确立一个适当的证明标准。英美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 ,该证明标准实际上是一项相当高的证明标准 ,本身具有客观真实的内在属性  相似文献   

4.
诉讼证明是一个行为体系,它的构成需要有一系列必不可少的要素,包括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手段、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这些要素构成了证明制度所调整的对象。证明的要素是静态的概念,证明的动态性主要表现在它所恪守的基本原则和所运用的方法上。对证明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之揭示,深化了证明制度的内容,描述了证明制度发展的历史阶段性。  相似文献   

5.
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对审判方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西方主要国家一般都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设置了盖然性占优势、高度盖然性及排除合理怀疑等多元的证明标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中的“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属于确然性标准,存在着很大的内在缺陷。我国应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对现行诉讼制度进行革新,建立盖然性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6.
中国公诉证明标准在具有客观性、主观性优点的同时,也具有与诉讼认识规律不符、模糊性等缺陷。2012年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排除合理怀疑"确定为"证据确实、充分"的内涵之一。为避免中国公诉证明标准的适用与之混同、正确适用有罪判决证明标准,完善我国公诉证明标准,应坚持高标准、可操作性和客观性原则,将之确定为"证据确实、充分的唯一性"。  相似文献   

7.
证据法专家们一直将研究视野局限于诉讼证据制度,忽视了对行政证据制度的研究,行政证据是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依法行政的质量.由于行政活动与诉讼活动的价值取向不同,行政证据制度与诉讼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亦有区别,在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和审查认定等核心制度上有着独立的规则,主动性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应由行政主体承担,被动性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明标准应当根据效率性、经济性和权利保护等因素确立多元化的标准;审查认定和案件事实的综合判断应当引入自由心证制度.  相似文献   

8.
在独立量刑程序改革语境下,我国有必要构建科学合理的量刑证明标准体系,其有助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实现以及诉讼效率的提高.西方国家量刑证明标准的引入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量刑证明标准应作层次性设计,其中法定量刑情节中的从重、加重、免除情形宜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从轻、减轻情节宜采清楚且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对酌定量刑情节应采优势证据标准;基于生命权的重要性,对死刑案应采确定无疑的量刑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9.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将诉讼的证明标准规定为“证据确实充分” ,确立的是“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而这种证明标准具有法哲学认识论上的缺陷及不可操作性 ,只有将“法律真实”确立为诉讼证明的标准才为可行。作为民事诉讼的“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应确定为“盖然性占优势”或“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0.
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探讨了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的区别,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过去所实行的证明标准存在诸多弊端,应当从立法上确立"高度盖然性"之标准,并进行相关制度的改革。  相似文献   

11.
诉讼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长久以来,基于种种原因,我国采用的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绝对确定的一元化诉讼证明标准,然而这一诉讼证明标准曲解了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无视三大诉讼以及相关诉讼证据制度的特点,有碍程序自身伦理价值的实现,同时又与法治国家的司法实践相左。绝对确定的一元化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缺陷,因此一元化证明标准必然向多元化证明标准进行转变。  相似文献   

12.
证据在诉讼理论与司法实务中的重要地位毋庸质疑,诉讼过程实际上就是证据的运用过程,证据的运用直接决定着诉讼的结果。从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角度对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运用做一宏观上的把握,分析了如何运用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免证规则、举证时限、证据规则、证明标准等一系列具体证据制度,实现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13.
诉讼证明的本性及适合于诉讼证明的方法规定了诉讼证明可能达到的程度,此为诉讼证明标准设定的认识论前提。“客观真实说”关于证明标准的观点和关于证明评价标准的观点在诉讼法理上都是不成立的,不具有现实的程序意义。“法律真实”则是个似是而非的概念,“法律真实说”关于真实标准的主张也是多余的。只要承认并对自由心证原则予以纯正把握,则两说及其论争可以终结。  相似文献   

14.
证明是诉讼的核心,判断证明成功与否的证明标准便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然而,何谓证明标准? 在基本概念都未达致共识的语境中,建构证明标准谈何容易! 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证明标准不但可欲而不可求,即便建构也难以操作。与其建构不切实际的制度标准,不如另劈蹊径,转化观念,规范、完善主体及程序等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5.
由于证明标准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居于重要地位,因此,在我国诉讼法学界,有关证明标准问题的讨论未有间断。该文试图从微观经济学的视角出发,运用边际成本—收益模型对民事证明标准最优化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应针对不同民事证明对象设置不同盖然性程度的证明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16.
刑事证明标准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高证明标准,边际收益递减,边际成本递增。但证明标准不是越高越好,也不是越低越好,最佳证明标准应当由社会净收益最大化来决定。当证明标准的边际社会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时,社会净收益实现了最大化,证明标准达到了最佳程度。对于不同性质的案件、刑事诉讼中不同阶段的诉讼行为来说,证明标准的边际收益是不同的,应当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提高证明标准对于公、检、法等部门具有不同的边际收益和成本。部门收益和成本与社会收益和成本之间存在差异会导致部门行为的扭曲,损害社会利益。所以,必须采取措施促使部门和社会之间收益与成本趋于一致,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7.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机制运行的程序环境存在程序空间封闭、程序结构压制、程序结果草率等问题,动议主体的无效性、裁判主体的偏向性、证明责任主体的不当性是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标准在证据范围、证明要求、衡量尺度、证明方法等方面存在问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主张为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机制的改革提供了诉讼法理依据;以此为基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机制需要从程序、主体、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明方法几方面进行改革,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建立以审判职能为中心的审查机制,辩护方的证明责任需要进一步降低,证明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证明方法需要进一步体现法治理念.  相似文献   

18.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据与证明问题是该程序在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该程序的证明问题涉及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对象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逃匿且通缉后一年未能到案的事实、拟被没收的财物属于违法所得以及拟没收的财物不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应当分主体进行讨论,不同主体证明的要求不同;同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应当分阶段讨论,不同诉讼阶段也应当坚持不同的证明标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确立二元制的证明责任体系,证明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证明对象为基础,同时以证明标准划分不同主体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9.
基于“认定标准”与“证明制度”这两个维度检视国内和域外诱惑侦查制度,可以发现中国存在制度规范缺失、司法操作不力和理论研究不足等问题,以致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严重失衡。反观诱惑侦查理论和实践较为发达的域外法,其认定标准由单一主观标准或客观标准向混合的双重标准或分离的双重标准发展,并形成各自独有的证明模式。结合中国司法制度和实践,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以期抑制非法诱惑侦查:第一,破除传统的二分法模式,重新设置诱惑侦查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第二,解决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之间的争议,确立主客观分离的双重审查标准;第三,量化分离式双重审查标准的认定要素,协调各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第四,纠正异化的证明责任分配,明确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法律将接近于真实的高度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明标准,但是在我国,实行单一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不适应环境侵权纠纷解决的需要.重构我国环境侵权诉讼证明标准体系,应当加强立法,通过实体法或司法解释对证明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确立多级证明标准体系,在特殊情况下,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区分不同情况确立证明标准,实现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