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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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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已有的三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主要以权力为导向。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海南自贸港特色的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决定了其建设中需增强权利导向。民法精神在我国有着扎实的政治基础、理论和实践基础,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民法精神的贯彻包括三方面:制度构建中"生态"和"文明"并重;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政府的竞争中立、秉承谦抑和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体现《民法典》的商法特性,落实民事权利的平等保护,保障原住民民事权益,实现民法典对环境侵权受害者的有效救济。  相似文献   

2.
论社员权的概念、性质与立法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社员权是一项不为人们熟悉的民事权利。社员权,指基于社员资格或地位,社员享有的权利总称。在社员权的性质上,存在诸多错误认识。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社员权应当进入民法典。社员权规定在“法人”章节为宜,同时在“民事权利”章节中宣称自然人、法人享有社员权。  相似文献   

3.
环境权是一项以享用良好环境为核心内容的新型权利,其权利主体主要为当代的自然人。不过,为防范当代人合谋滥用环境资源而造成代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应赋予后代人有限的主体资格。单位不是环境权的主体,尽管某些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确实需要以良好的环境作为外在条件,但单位本身并无享用良好环境的内在需求;再者,良好的环境条件也可以通过生产经营权、自然资源权等其他制度工具来保护和实现,没有必要画蛇添足赋予其环境权。国家不是环境权的主体,而是宪法上基本环境权的义务主体,但在国际法层面,国家不仅享有对本国环境资源的主权,还可以成为该国公民环境权的受托主体,通过国家主权和环境权信托两种方式来维护本国公民的环境权益。人类可以但没有必要成为环境权主体。自然体不能也没有必要赋予环境权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4.
环境权是一项以享用良好环境为核心内容的新型权利,其权利主体主要为当代的自然人。不过,为防范当代人合谋滥用环境资源而造成代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应赋予后代人有限的主体资格。单位不是环境权的主体,尽管某些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确实需要以良好的环境作为外在条件,但单位本身并无享用良好环境的内在需求;再者,良好的环境条件也可以通过生产经营权、自然资源权等其他制度工具来保护和实现,没有必要画蛇添足赋予其环境权。国家不是环境权的主体,而是宪法上基本环境权的义务主体,但在国际法层面,国家不仅享有对本国环境资源的主权,还可以成为该国公民环境权的受托主体,通过国家主权和环境权信托两种方式来维护本国公民的环境权益。人类可以但没有必要成为环境权主体。自然体不能也没有必要赋予环境权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5.
环境权在国际上普遍定义为人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我国学术研究及地方立法基本也是这种观点。这一定义是西方"主―客"两分思维方式和片面人类中心主义的产物,不符合马克思主义人是自然的一部分的思想。"环境中心主义"倡导的自然的权利、动物的权利,也不可取。环境权应定义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权利,包括人享有良好环境、享有损害赔偿等请求权的财产性权利和通风、采光、瞭望、享有清洁空气、安宁等具体人格权,也包括对环境和生态文明的建议、监督、参与环境管理的政治权利及后代人视为享有的环境权。在环境权反思重构视阈下,我国应实行旅游兴国、自然再生、促进生物多样化的绿色化政策,制定景观法、自然再生促进法、产品包装回收利用法等绿色化法律。  相似文献   

6.
生态文明入宪以及民法典的颁布,提升了人们对环境权的预期,但一定要避免环境权在论证中过度泛化的问题;要充分认识环境权不可替代的独特权利价值;识别出与环境有关的但并非环境权所独有的权利,明晰环境权的核心内涵;环境权的规范与社会功能导致环境权应被再次认真对待并加快其宪法化进程。  相似文献   

7.
生态文明入宪以及民法典的颁布,提升了人们对环境权的预期,但一定要避免环境权在论证中过度泛化的问题;要充分认识环境权不可替代的独特权利价值;识别出与环境有关的但并非环境权所独有的权利,明晰环境权的核心内涵;环境权的规范与社会功能导致环境权应被再次认真对待并加快其宪法化进程。  相似文献   

8.
从法律意义上讲,身体是指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身体权作为一种权利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性、完全性并自由支配其肢体、器官以及其他生理组织、排除他人干涉的一项民事权利。 关于身体权的争论及身体权的基本理论 在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界,对于身体权能否作为自然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得存有争议。以前,一些学者不承认身体权;另一些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侵权编规范群规定了环境侵权与生态修复责任,这种立法模式给法律适用、民法典的科学性、环境法典的编纂带来了不利影响。生态修复责任是环境权的救济制度,直接对象是生态功能,客体是环境权。《民法典》调整民事权益,无法调整属于共享性、公益性的环境权,环境权的救济尚需公众参与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公权力的介入等制度的协动,应由公法调整,《民法典》无法承载生态修复责任之重。当前正值环境法典编纂之时,正是实现生态修复责任规范群“完璧归赵”的最好时机,即“出《民法典》,入环境法典”。  相似文献   

10.
公民环境权是环境法学界潜心研究的一个课题.但是二十多年过去了,学术界仍然没能在公民环境权的内涵和实质方面达成一致.该文认为对公民环境权的界定应该本着从事物的本质特征出发,有利于环境权的功能和价值的充分发挥,以及有利于这项权利与其它权利的协调并融人现行权利架构之中的宗旨来进行.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对其生存环境享有的特定的生态性环境条件的权利.它应该成为环境法权利体系的核心.  相似文献   

11.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以损害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然而对环境侵权损害的范围,学界一直没有形成共识.文章以环境权的二元价值为基础探讨环境侵权之"损害"的范围、具体内容及损害赔偿的具体形式.认为环境权具有经济性价值和生态性价值的追求.环境权是兼具公、私法属性的一项社会性权利,非公民个人的民事权利,不能成为侵权客体.环境权的生态性权益损害具有非可诉性,只有经济性权益损害才能纳入环境侵权可获赔偿的损害范围.经济性环境权益损害最终表现为以环境为媒介造成的特定主体的人身、财产及精神损害,这也是环境侵权损害的具体内容.在损害赔偿机制的构建中应坚持全部赔偿为主、概括性赔偿为辅原则,个人责任为主、国家责任为补充原则和责任社会化原则.  相似文献   

12.
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享有使用、享受环境的权利,都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即为环境权。环境权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人们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的必要条件。侵害环境权,必然会损害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破坏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也就必然产生民事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便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本文试就此做一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环境权理论之反思与方法论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环境权理论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流派:广义环境权论、公民环境权论、狭义环境权论。现有环境权理论在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环境权主体方面,环境本身、人类整体、国家和单位是否可以成为环境权主体争议较大;环境权内容方面,环境权是经济性权利还是生态性权利,是实体性权利还是程序性权利,尚未达成共识。环境权研究欲取得突破,需要方法论的重构,即人类中心主义的扬弃、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结合、环境多重价值的认知、体系化方法的引入。  相似文献   

14.
生态环境损害是对环境生态功能、生态服务的破坏与损伤,其实质是侵害了不特定主体所享有的环境权益。环境权益虽为不特定主体所共享、共用,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但对于每一个特定主体而言,不能因此否认其对环境权益的享用状态。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其救济范围,实际上是肯定了侵权法对环境权益的保护,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法直接救济模式。相对于通过人身、财产损害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间接救济模式而言,直接救济模式不仅是侵权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理念的回应,是贯彻我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内在要求,更重要的是其能有效克服间接救济模式的弊端,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提供实体法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15.
将环境权作为一种应然的道德权利,已经在学界达成共识;而将其作为一种应然的法律权利则面临诸多困境。其原因在于法律上环境权的范畴界定不清,尤其是环境权利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不明且不具有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环境权作为生态文明时代的一种新型权利,具有不同于既有权利谱系的典型特征。  相似文献   

16.
作为环境法学的一个基石范畴,环境权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法律人理论范式能够证成环境权的合理性,法律人的理论逻辑可以表述为:现实世界的人—法律人格—法律人—法律权利。依此理论逻辑,法律上的"生态人"最终还是要落脚于权利的实现,"生态人"的权利在环境法上所指便是环境权。环境伦理能够恰当地论证环境权的正当性和丰富内涵。尽管我国环境权立法存在诸多不足,环境权仍然具有强大的实践价值。环境权强调对人类的生存关怀,作为一种立法理念和权利类型环境权可以促进立法完善,是立法演进的力量。  相似文献   

17.
从“生态人”视角探析环境权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上的人"随法域的差异而呈现不同的特征,环境法上的"人"应该是"生态人".从"生态人"视角对现有的环境权理论进行批判,指出环境权的实质是人类和其他物种的"种际权",即生态总体框架下人和其他物种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因此,环境权就是所有物种都能平等地在自然状态下生存和繁衍的权利,这个权利包含了三个子权利系统:珍稀物种种群的栖息地免遭入侵权;自然环境的清洁权和濒危物种的受拯救权.  相似文献   

18.
从时间维度看,环境权国际进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萌芽阶段、政治认可阶段和法律确认阶段;从问题维度看,环境权国际进程主要聚焦五大问题:第一,环境与人权之间是什么关系?第二,确立独立类型的环境权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是否是必要的?第三,环境权的内涵如何界定?第四,环境权应该优先保障程序权还是实体权?第五,环境权是否属于“第三代人权”的范畴?环境权国际进程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实体权利争议难以短期内得到妥善解决的背景下,应切实推进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请求权等程序性环境权的发展,并通过程序性权利的发展催生实体性权利的最终成熟。  相似文献   

19.
民事权利体系的划分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无论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都催生着民法典的制定,而物权法和侵权法的陆续出台正成为加速民法典制定的重要催化剂。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新权利"的出现与"旧权利"的不再适用,民事权利体系的划分成了民法典制定步伐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在讨论民商事法关系的基础这一思路指引下,将民事权利体系分为人身权、财产权、亲属权、知识产权四个部分。  相似文献   

20.
环境物权作为一项新的物权类型,是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和绿色经济发展实际的一种法制创新,也适应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本文将从环境物权的内容、权利本质两方面进行物权理论与法理学上的论述,同时论证环境物权与环境权以及传统物权的关系,为环境物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而存在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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