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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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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几年来,股权众筹在我国迅速发展壮大,其作为一种新型股权融资方式,主要定位于初创型、小微型企业的直接融资。股权众筹不仅给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一条崭新的道路,还有利于激发我国的市场活力。但是股权众筹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虽然目前我国也出台了一些规定,但是该规定并不完善,在实践中也经常发生投资者遭受欺诈的现象。因此股权众筹应当以保护投资者为中心,为此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并结合自身国情,建立适用于我国的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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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融资作为互联网融资方式关系着小微企业的发展,而小微企业在股权众筹融资中如何有效掌握企业控制权的问题日益凸显,现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因此,为协调股权众筹融资与小微企业控制权的关系问题,确保股权众筹融资能够规范化地良好运行,必须从平衡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下的政府与市场、众筹股东与创始股东两组重要关系入手进行制度设计,剖析出当前小微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存在的法律障碍。本文尝试借鉴美国JOBS法案,期冀通过放宽发行条件、引入豁免制度、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设计科学股权结构和股权退出机制等途径,完善众筹融资模式相关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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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是金融创新与互联网不断发展进步的结果。其在解决创新型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发展的同时,由于相关规定还不健全,投资者的保护问题成了研究股权众筹的逻辑起点。可从三方主体规制、资金托管、投资者参与公司在治理、投资者退出机制、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对投资者进行保护,希冀对股权众筹产业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传统融资渠道受到巨大冲击,改变了我国既有的融资模式。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背景下,股权众筹对解决初创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作为一种新兴融资工具,互联网平台下的股权众筹行为的监管不足又造成了融资实践中的诸多风险和问题。因此,将通过以美国颁布的较为完善的股权众筹的相关法案入手,结合监管制度设计与实践情况来分析我国股权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代表性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对策,以期为构建我国完善的监管制度提供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6.
众筹是指企业或有创意的个人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面向社会公众,聚合社会资本、智力等资源的融资模式。近年来,众筹逐渐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和重视,但是关于众筹的研究在国内几乎处于初级阶段,研究基本上局限在众筹的内涵、风险、应对措施等理论方面,缺乏系统性、全面性的文献述评和研究展望。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梳理了国内外关于众筹研究的基本现状、重要文献,从众筹出资者、众筹筹资者和众筹中介机构三个维度进行总结和评述,并在各个维度下对参与方的参与动机、项目成功的决定因素、风险与法律框架问题等方面进行梳理与讨论。  相似文献   

7.
股权众筹作为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的新模式,代表了互联网时代金融发展的新方向。但是目前的运作模式却无法保障股权众筹主体的合法权益。投资者、众筹平台和项目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尚未在法律上进行清晰的界定,容易引发相关的民事纠纷。文章以股权众筹"第一案"为例,深入探讨目前股权众筹运作模式下的相关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8.
众筹,是项目发起人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创业项目信息,吸引公众为该项目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众筹的出现带来了金融理念的重大转变,有望成为解决中小微企业和创业项目融资的重要途径。但是,股权众筹模式在中国均面临法律与政策风险,生存空间几乎没有,急需监管机构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松绑。金融业监管机构应及时调整对待民间融资的固有思维模式,出台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规则,完善监管机制。这是中国在金融领域赶上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大好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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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寅雪 《国际公关》2021,(10):43-45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被认为是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为使金融资源达到更有效的配置,股权众筹试图运用互联网的渠道与信息对接,实现传统金融体系的脱媒,由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直接进行转移,进而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证券市场本身就由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产生市场失灵,投资者作为信息弱势的一方其利益很容易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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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凭借着运营风险低、交易成本低、运作效率高的特点成为各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世界金融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从分析股权众筹概念入手,研究国内股权众筹运作模式的发展和创新,采用二元Logit模型分析“领投+跟投”模式对股权众筹运营的促进作用,同时从法律风险和项目运营风险两方面对股权众筹运作模式进行风险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便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股权众筹模式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型融资模式受到资本市场的青睐,但是由于立法工作的滞后性,导致其在我国稳健发展的进程受到阻滞.我国应当着眼于股权众筹商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充分借鉴域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基础之上,从股权众筹合法地位的确立、股权投资者的保护以及针对性监管规则的出台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股权众筹的股权认购行为在理论上对传统商行为表述进行了批判与补强.霍菲尔德从权利创设角度进行阐述,私产自由系其作出使用的决定,而不必考虑社会上其他利益的影响.然而股权众筹的投资不是没有自由,反而是投资过于自由.关于对政府治理市场的行为考量,在21世纪初呈现出反芝加哥学派思潮.对股权众筹中股权认购行为的限制,有单一制与混合制的立法例,中国最终要构建股权众筹中的行为规范,需要汲取域外做法和传统金融监管中的有益经验,未来的方向应采用混合制、担保制、持仓限制的综合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14.
目前我国大多数股权众筹平台采取领投人制度,即“领投+跟投”模式。研究认为这种现象不是偶然的,提出观点认为领投人制度是减轻创业企业与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一种内生性制度安排。基于国内8家较大的股权众筹平台的交易数据,实证研究发现领投人的存在及领投人在投资金额中所占比例与项目融资成功概率、项目的融资完成率存在显著正向关系,从而印证了领投人制度在股权众筹中的积极作用。启示意义在于:股权众筹平台或项目发起方为了提高融资成功率和筹资数量,应充分考虑领投人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互联网股权融资既存在传统金融面临的各类风险,又因资源配置方式上的差异致使风险的形成与传递呈现出特殊性。投资者准入的法律规制不仅有助于开启互联网股权融资的正确航向,而且有助于激发信息披露制度的应有功能。实践中,融资平台借私募之名行公募之实,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未有统一,直接影响参与者的数量和质量,致使投资者保护陷入困境。文章在对域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分析和中国投资者准入的法律规制需要在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遵循类型化思维,由主体资质认定转向投资行为规范,并科学计算投资限额,适度允许理性弥补,藉由金融产业链源头上的风险控制促进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众筹规范化发展。  相似文献   

16.
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普及使得股权众筹这一新型融资模式近年来在众多国家迅速兴起,由此引发的一个理论命题是:投资者保护与便利融资这两大证券法的政策目标如何进行重新平衡。以美国JOBS法为代表,各国证券法已经开始积极回应股权众筹交易模式的制度需求,除了扩大小额证券发行豁免制度的适用空间以外,还超越了传统的“公募/私募”两分法,引入全新的“众筹豁免”制度。各国的制度实践充分表明了互联网技术对证券市场监管规则发展的深远影响,技术进步所导致信息不对称的缓解助推了融资活动管制的局部放松,因此未来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改革有必要回应技术变革对金融市场监管规则所带来的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17.
在中国股权众筹监管细则尚未落地的背景下,以大众投资参与视角为出发点,基于前人对众筹成功影响因素的分析,利用众筹平台"人人投"所披露的质量信息为样本,研究融资方和众筹平台披露的质量信息与投资人的参与意愿之间的相互关系。基于ELM理论,将众筹平台披露的质量信息归结为中央路径和边缘路径。运用多元回归方法构建模型,实证结果表明:文字介绍完整度、视频时长和点赞数量对众筹项目投资人的参与热情有正向影响。整体来看,投资者对众筹平台提供的边缘路径信息更加敏感,其投资行为存在一定的羊群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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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将制定《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作为2018年的重大立法计划,该办法力争年内出台,有望成为平衡"促成互联网便捷融资"与"保护公众投资人"的立法举措。从商法基本原理界分公众投资人的二元属性之意义在于能够有助于更好的、有针对性的适用法律,或完善法律调适。在面对新兴事物的时候,如股权众筹中的风险控制,对以商为业的投资法人来说,其具备专业知识、投资技能、法律事务团队、丰富的市场经验,其所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就应当比一般公众投资人更重更多。当前中国股权众筹的公众投资人整体风险把控能力尚弱、成熟度不够高,未来的《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应当立足于考量当前公众投资人的成熟度,并以适当加大公众投资人保护为立法基点,建立诸如完善公众投资人的准入制度、规制投资人的投资行为、设置投资人投资冷静期、利用区块链等技术打破信息不对称问题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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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加上大量存在的社会闲置资金,股权众筹在我国具有广泛的市场需求,其出现以来便发展迅速。目前,股权众筹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与法律关于发行证券的规定相冲突,股权众筹运行模式与股东利益保护相冲突,股权众筹与P2P的兼营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相冲突等问题相当突出。股权众筹的监管不仅要重视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更要注重监管与市场的内在契合性,实现监管的本土化。在股权众筹监管中,我国传统金融监管安全第一、效率第二的理念应当有所改变,应当采用市场化而非行政化的手段进行监管,从平台设立、投资者保护到平台运行实现全方位的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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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特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特征。“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本质上是非法集资,刑法适用时需要区别真假股权众筹对待:真实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股权众筹可以“擅自发行股票”定性,虚假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股权众筹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定性。“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与“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相比,只是名义变化,实质内容一致,因此对其的性质认定与对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的处理思路相同。在现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实业的背景下,非法股权众筹刑法应对的基本策略应当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情形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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