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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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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民事诉讼中,庭审笔录是书记员对法庭审理全部活动的记录,是反映庭审活动的证据。近年来,在法院信息化建设中,庭审笔录的制作方式经历了从书记员手写到运用计算机制作的转变,庭审笔录的存在形式也从传统的文字记载扩展到录音录像记载。庭审笔录的制作方式和存在形式的不断丰富,既是技术进步带来的必然结果,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民事审判中的体现。对于因为庭审笔录现代化而导致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可以通过设置必要的运行原则和恰当的处理规则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2.
庭审录音录像制度与庭审直播制度在性质定位、技术操作以及对时间的具体要求上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差异。当前,建构在诉讼程序框架中的庭审录音录像制度,其功能性价值主要表现为还原庭审面貌以及监督庭审活动。同时,从证据学角度来看,庭审录音录像也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技术性资料,而是有着独特证明内涵的视听资料证据。  相似文献   

3.
民事庭审录音录像档案公开制度是数字化时代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关键手段,也是公民知情权得以行使的重要体现。从立法规定和司法运作看,我国民事庭审录音录像档案公开制度尚存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公开对象范围较为狭窄,公开渠道不甚畅通,公开范围与隐私权保护界限不明。究其根源,乃相关立法不够完善、司法实务部门对其功能定位狭窄、专业化配套机制不甚完备所致。为更好地发挥民事庭审录音录像档案公开制度的作用,应坚持司法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保护衡平原则,完善民事庭审录音录像档案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诉讼档案系统,规范民事庭审录音录像流程,加强法院人员信息化技术培训。  相似文献   

4.
讯问中录音录像制度对于规范讯问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讯问中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归属不清、审查机制不健全、程序性制裁阙如等问题,给司法实践造成诸多混乱。念斌案中存在这些问题。讯问中录音录像在证明程序性事实时属于视听资料,证明实体性事实时属于供述,其双重属性具有层次性。对于严重违反录音录像制度的行为,应给予程序性制裁、否定其证据能力。在与讯问笔录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录音录像具有比讯问笔录更强的证明力。以录音录像所记载的供述内容作为定案根据时,仍然应遵循口供补强规则。  相似文献   

5.
从比较法角度,讯问录音录像大体上可以区分为保障供述自愿性与事实证明两大功能范畴。功能定位的不同,决定了讯问录音录像运用规则的差异。借鉴美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司法经验,对于违反讯问录音录像程序的口供,应区分任意性录音录像与强制性录音录像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当录音录像与笔录内容实质上不一致时,应采纳真实性较强的录音录像而排除虚假性较强的笔录内容。我们还应进一步探索和论证我国讯问录音录像的功能定位,在此基础上构建录音录像运用规则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它在保障供述自愿性和事实证明方面的效用,进一步提高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在人权保障和犯罪控制方面的水平。  相似文献   

6.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推进庭审实质化,但庭审实质化仅单向强化了错案过滤功能,加之审判者的深层认知心理因素、证据信息在诉讼进程整合中的有罪强化趋势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实质化的庭审程序仅能适用于少量案件等,其对实体公正的整体保障作用将是有限的。英美对抗式审判仍产生了大量错案即为明证。解说当前改革的两种代表性意见都高估了庭审实质化的作用,提升实体公正水平应贯彻"侦查重心主义"。此概念与传统的"侦查中心主义"不同,可以融入当前改革,并要求深化改革。贯彻"侦查重心主义"要求对侦查行为进行程序控制;防止以虚假供述为主要目标强化辩护人的监督权;并强化侦查录音录像,为还原侦查过程提供可能。  相似文献   

7.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是遏制刑讯逼供的重要法宝、是印证讯问笔录的重要载体、是记录“案中案”是否发生的重要工具。当前,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主要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粗疏、选择性录音录像问题突出、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完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切实防范刑事错案,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加强内外监督,实现侦查机关与羁押场所管理体制上的分离。  相似文献   

8.
庭审语言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具有固定的程序性特征,讲究有根有据,是将事实、证据、法律进行语言加工后形成的一个有机系统。庭审中,法官语言具有威严性;律师语言的总特征是辩论性、针对性;当事人的语言或委屈、或愤怒,富有攻击性。国外庭审语言比较灵动、活泼,国内庭审的语言主要体现为庄重美,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这主要是由不同的庭审模式造成的。  相似文献   

9.
庭审对质既属法庭调查的主要程序,也是证据调查的基本方法,还是庭审各参与方特别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重要权利。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国家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在庭审对质价值指导下,我国庭审对质制度改革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可以通过立法上明确规定对质权为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限定庭审对质的适用案件范围、关键证人范围和启动条件、构建和完善刑事庭审对质制度的核心内容、构建切实可行的庭审对质操作模式、细化庭审对质程序的具体规范等得以解决。  相似文献   

10.
多媒体示证系统由两部分组成,即前期制作和现场示证。前期制作包括扫描、采集、装入证据项;组织编辑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内容,形成清晰、完整、有力的证据锁链。现场法庭示证是多媒体示证前期各项工作在庭审中的一次检阅,也是决定庭审效果的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举证和质证,大屏幕都会同步展示出相应内容;审判人员、辩护人、旁听人员听看结合,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有深入的了解。通过多媒体示证.增加了诉讼透明度,使举证快速流畅、条理清晰,丰富了庭审举证手段,提高了举证效率,加强了法制宣传,促进司法公正,是庭审方式改革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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