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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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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抢劫罪与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都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手段)"。但抢劫罪与强奸罪基本犯罪构成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手段)"的内涵存在较大的差异。进一步比较,抢劫罪与强奸罪在加重犯罪构成中客观行为方面也差异巨大。究其原因,犯罪客体的不同、类罪细化程度的不同以及司法实践的影响,是导致抢劫罪与强奸罪客观行为差异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2.
强奸罪与抢劫罪条文表述都是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但是从刑法体系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两者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抢劫罪的暴力包含了故意杀人的情形;抢劫罪的胁迫仅限于暴力胁迫以及当场实现。抢劫罪中对被害人压制反抗的程度是高于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的。此外,强奸罪与抢劫罪两罪"其他方法"最大的区别在于"抢劫罪中被害人不知反抗的状态,必须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的,而强奸罪中,被害人不知反抗的状态既可以是被害人本身存在的,也可以是行为人引起的。"故从犯罪的客观行为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先前的抢劫行为对被害妇女形成的精神强制是可以评价为强奸罪的手段行为的。也即当抢劫罪已经既遂之后,行为人借由之前产生的手段行为使得被害人自身产生恐惧心理来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这应当能认定为强奸罪的客观行为。  相似文献   

3.
暴力作为抢劫罪和强奸罪中最常见的手段行为,在各自的罪名中却有着并不完全相同的表现形式和特征。暴力作为两罪的手段行为,其实施必须以实现相应的犯罪为目的;暴力行为必须由行为人亲自实施,利用他人的暴力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劫财或者奸淫行为,对相应犯罪的成立具有不同的意义;暴力所针对的对象也只能是被害人本人,并且对物的暴力不能构成暴力型的相关犯罪;两罪中的暴力都包括危害人身安全和限制人身自由两种方式,但强奸罪的暴力还要求具有对人身直接侵害的特征;在暴力强度上,抢劫的暴力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的程度,而强奸的暴力只要达到"使其反抗变得显著困难"的程度就够了,并且强奸的暴力不包括故意杀人。  相似文献   

4.
在强奸罪中,"暴力"指向被害妇女,且不包含故意杀人的致死暴力;"胁迫"包含暴力与非暴力威胁,威胁内容的实现时间没有限定。而在抢劫罪中,"暴力"指向被害人或在场的第三人,包含故意杀人的致死暴力;"胁迫"只包含暴力威胁,且威胁内容的实现具有当场性。从法律方法论的层面看,司法者在解释不同犯罪中的相同语词时,不能拘泥于法律的形式统一性,而应结合法益性质、罪责特征、刑法体系等要素,在语词外延中限定出最符合本罪罪质特征的部分,以实现定罪的精确性。  相似文献   

5.
转化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在立法技术方面,转化抢劫罪属于法律拟制,二者在罪质方面具有同一性。因此,成立转化抢劫罪必须具备:一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二是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三是主观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是指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现场以及其行为"延长线"所涵盖的场所。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153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150条抢劫罪处罚。”这条规定实质上是指由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情况,故也可称为特殊形式的抢劫罪。就条文规定看,构成本条之罪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条文规定三种罪行为之一的;二、在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当场对他人(失主或其他发觉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三、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实施暴力的目的,是为窝赃、拒捕、毁证。上述三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是易于理解,也是共为一致的认识。但是,由于条文规定是犯三种“罪”和依照刑法第150条抢劫罪“处罚”,而不是犯三种罪的“行为”和以抢劫罪“论处”,加上对刑法第150条第二款“致人重伤、死亡的”含义存在着不同理解,因而具体的在什么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和如何适用刑法条文处罚?这个问题,无论是刑法理论上或司法实践中的主张和做法颇为不一。例如,我院期终考试刑法试卷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分析题,有两名盗窃分子正在撬某仓库大门时,被值班人员发觉,一名已越墙逃跑。另一名被值班人员从墙上拉下,盗窃分子随手用携带的铁扳手猛击值班人员头部,值班人员  相似文献   

7.
对行为人先实施暴力行为后临时起意取财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理论上主要存在着"盗窃罪"与"抢劫罪"两种观点。最高院主张被害人尚未失去知觉时定为抢劫罪,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死亡后定为盗窃罪。因为行为人先前暴力行为与后面取财行为具有关联性,所以应把二者结合在一起作为整体来评价。先前暴力行为与后面取财行为足以填充抢劫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由手段行为(先前暴力行为的再利用)与目的行为(取财行为)构成完整的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行为性质与被害人的状态无关,被害人的状态都是行为人先前暴力行为所直接导致的结果,不能因为被害人状态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定性,而应将先实施暴力后临时起意取财行为统一定性为抢劫罪。  相似文献   

8.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刑法修改时增加的一个新罪,本罪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权及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行为,它与强奸罪、侮辱罪虽有相似之处,但有性质上的区别。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理性探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第17条第2款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规定有若干含义不明之处,应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合法、合理地探求其应有的含义.该条款规定的八种犯罪应该理解为是指具体的罪名.在这八种犯罪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该包括其他罪名的犯罪中包含或隐含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犯罪;"强奸罪"应该包括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规定的"强奸"或"奸淫"行为;"抢劫罪"应当包括三种转化型的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不包括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投毒罪"应当包括修正后的投放危险物质罪.不能将这法定的八种犯罪限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该条款可以增设一些其他严重的犯罪.  相似文献   

10.
抢劫是一种多发且性质十分严重的暴力性犯罪。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它侵犯的法益既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又包括他人的人身权。暴力是抢劫的主要实现路径之一,其表现形式多样。通过探讨暴力的特征、分析暴力的程度标准及其认定、探索暴力与获取财物的关系准确把握抢劫罪中暴力的性质与特点。  相似文献   

11.
通过比较抢劫罪与强奸罪两种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揭示出二者的区别,特别是在手段行为方面的区别,并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12.
我刑法第150条对抢劫罪作了规定。其中第1款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这款规定,一般称为普通或单纯抢劫罪;第2款是“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13.
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吴兵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因此,"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本质特征。这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早已形成共识。但是,如何理解强奸罪中的妇女意志?什么是衡量违背妇女意志的标准?只有对这一问题作出...  相似文献   

14.
以手段行为强度的大小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忽略了强迫交易罪的交易性,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以给付的对价合理与否来区分两罪忽略了强迫交易罪的强迫性,也与抢劫罪的手段特征相悖;认为两罪共存的观点,可能导致重刑主义的出现和强迫交易罪的虚置化。只有综合判断标准的区分方法才能克服这些弊端,为两罪寻找出清晰、合理的界限,实现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平衡。《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交易罪的修正,使两罪出现不可能交叉的绝缘部分,在讨论两罪的界限时无需对其进行考虑。  相似文献   

15.
绑架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和第三人的自决权。立足于这一视角,绑架罪的客观行为是复合行为而非单一行为,其犯罪方法除了暴力、胁迫、麻醉外,还包括其他手段。本罪的成立不要求“以将被害人劫离原处所”为要件。  相似文献   

16.
在司法实践中,因抢劫罪与强奸罪均具有的常见的多发性、严重的危害性以及打击的重点性等特征,故历来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因而有必要对两种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婚内强迫性交行为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迫妻子性交的行为,包括婚内一般强迫性交行为和婚内严重强迫性交行为。婚内强迫性交行为不等同于婚内强迫性行为和婚内强奸。婚内一般强迫性交行为由婚姻法和伦理道德调整;对婚内严重强迫性交行为,刑法可以明确规定为犯罪,罪名可确定为婚内强奸罪,并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适用不同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8.
对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如何确定罪名的争议由来已久,有的认为应定强奸罪,有的认为应定奸淫幼女罪.后一段时间,在学界和实务界对奸淫幼女的行为应定奸淫幼女罪似乎已成定论,但问题远没有解决.例如,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是什么关系?既有强奸妇女的行为又有奸淫幼女的行为如何定罪?如果两个罪名都定,那么是一罪还是数罪?使用暴力、胁迫等强行手段强奸幼女如何准确表述罪名,是否定强奸幼女罪等.  相似文献   

19.
"未获被害人同意"是强奸罪最基本的构成要件要素。暴力、胁迫等手段是被害人不同意的外在表征。被告人排除成立强奸罪要求被害人存在同意且同意有效,同意有效首先要求判定被害人具有同意能力,然后结合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强弱具体分析。据此,轻微暴力或胁迫通常不能使同意无效。  相似文献   

20.
强制猥亵、侮辱罪历经从流氓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到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演变过程,罪名的演变引发犯罪构成要件的变化,正确理解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这一客观要件的内容,对于本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修正案九”调整本罪的行为对象不仅顺应客观形势的变化,而且是发挥刑法保障功能的需要。厘清本罪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侮辱罪的界限,其一看双方的关系,其二看是否带有公然性,其三看侮辱行为是否带有淫秽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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