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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以网络为主导的社会中,我国相继出现了大量新兴行业领域。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法律关系之一,受到了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冲击,导致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的动摇。为适应互联网用工的特点,我们必须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做出适应性变革。结合各个国家、地区的认定标准,认定互联网用工中劳动关系应根据不同单位特性以及不同类型工人的实际用工性质,在以核心判定标准即“从属性”为前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个案事实,以更加灵活的要求进行具体分析。我国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表现出“僵化”“指向混乱”“涵义不明”等显著缺陷,以一种非泛化的标准去把握互联网环境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内容,将是未来法律完善的关键导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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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中用工关系存在着较高的灵活性和较弱的从属性,既有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无法准确识别用工关系,使得平台经济下的许多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得到应有的权益保护。本文认为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需要从认定情形、从属性以及用工关系分类上进行调整,适应灵活就业的现实特征,向更多的从业者提供有效的权益保障,规范新经济形态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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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18,(4)
建筑领域灵活用工方式盛行,为经济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也是劳资矛盾的高发地带,探究其间的因果关系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劳动关系应予如何认定的法律规定不足,是纷争不断的重要原因,因其导致司法实务裁判各异,无法公正合理地保护建筑领域农民工权益,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解决建筑业农民工与用工主体的法律关系问题,应跳出标准用工中认定劳动关系的局限性,通过观察用工单位在这一劳动关系中所处作用的大小来判断从属性强弱,进而适度配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化解纠纷。这一过程应严格把握以下几点:将符合劳动法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纳入劳动法保护中;适度配置双方或多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理关照与建筑业农民工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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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为社会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创新了社会的发展形态。人工智能的产生使劳动法陷入了理论和实践的困境,包括劳动法律主体资格存疑、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失灵、就业替代和行业取代、冲击劳动基准体系、突破解雇保护制度等潜在危机,因此劳动法律制度需要作出反应以应对这些挑战。人工智能视域下劳动所呈现的新特征,突破了传统劳动法理论和实践的范畴,给劳动法带来了挑战和困境。为此,劳动法律制度应当从调整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加强人力资源投资、完善就业促进政策、完善社会保障和收入分配制度等几个方面作出应对,以重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解决理论和实践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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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15,(10)
建筑业农民工是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由于其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从事体力劳动,工作条件艰苦,一般被视为低端劳动者,其权益保护问题一直是社会焦点。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至今,中央和地方劳动政策一直在加强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但建筑业农民工保护仍存在法律不到位、保护不利的状况,欠薪问题、工伤保险赔偿问题始终是该领域的老大难。建筑行业普遍采用发承包形式,层层转包、分包、挂靠等经营模式,农民工成为这一经营链条的最末一环,但劳动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却处于悬空状态。本文梳理了现行法律对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关系确认与否的有关历史认为,使劳动关系落地是解决建筑行业农民工权益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推动其向标准劳动关系回归,明确用工主体的劳动法律责任,而非像有些司法实践做法放任为劳务关系。本文不涉及其他行业的发承包经营模式中劳动关系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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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18,(6)
快递员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动,面临着法律关系难以厘清及定性的问题。多级承包关系浸润快递行业、以承包关系排挤劳动关系的行规的现状,更加重了法律关系的错综复杂性。在互联网介入劳动提供过程的时代背景下,德、日等国提炼"从属性"概念并构建相应审查标准,美、英等国以"控制权"概念为核心构建判断标准,并通过"Uber"案等司法裁判形成裁判要点。相形之下,我国依据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立的劳动关系"从属性"判定标准亟须调整及完善,以适应劳资关系不断复杂化的劳动力市场现状,同时,应在以承包关系介入的情形下强化连带责任,妥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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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任何企事业单位都应当依法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一项关键性工作,也是工伤认定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本文借助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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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行业作为经济社会重要的窗口行业,在促进经济发展、便利群众生活、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我省现有出租车约8.7万辆,出租车驾驶员达14万人。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出租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目前还存在较大争议。驾驶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否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或者是其他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况进行甄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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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技术进步,新型的劳动用工模式引发了劳动关系界定上的难题,特别是在以灵活就业模式为典型代表的网约车领域。当下网约车行业主要有C2C和B2C两种模式,由于网约车行业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难题,且这两种不同经营模式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产生了网约车从业者合法利益保障不足的难题。对此,基于当下网约车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以及法律规制现状,可以从经济从属性与现行管理体制两方面出发,对当下网约车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决,从而更好地保护网约车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