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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基于"人本主义"围绕传统法益构造重大污染事故罪,将环境利益排除在法益范畴之外,进而模糊了保护环境这一首要目的.当前,环境污染事件愈演愈烈,然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实然法益的界定,使得司法层面上无法解决追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取证难题,并且延续了行政从属性地位,限制了刑法在惩治污染环境犯罪方面的作为,无法发挥刑罚特有的惩罚与预防犯罪的作用,客观上形成了刑法在保护环境方面缺位的状态.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与演进,应当将环境利益作为具有独立保护价值的对象引入刑法的保护范畴,改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并制定体系完备的环境刑法法规,加强刑法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为,从而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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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海洋执法队伍在维护中国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上公共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中国的海上执法体制属于分散的执法体制,没有形成一支综合统一的海上执法力量,执法资源未得到有效整合,这种体制与社会经济、海洋事业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也不利于中国海洋权益的保护,因此,中国的海洋执法体制亟待改善,执法力度需大大加强,而执法力度的加强需从建立高层统一协调机制、建立独立的综合管理部门——国家海洋部、建立统一的强大的海洋执法力量——国家海洋部海上执法总局、加强海洋警察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海上安全应急机制等方面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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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东海区海洋倾废管理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海洋倾废实现科学有效管理,是保护海洋环境及海洋资源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主要任务。随着海洋经济和沿海区域经济的发展,向海上倾倒废弃物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在实际倾倒过程中出现了倾倒区选划利用不合理、违规倾倒和执法监管不力等问题,影响了海洋生态环境平衡与可持续发展。本文对东海区海洋倾废活动现状进行全面客观的梳理,并结合东海区海洋倾倒的实际需求,为实现合理有效的管理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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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将违法定义为是对刑法规范或成文法规范的违反,对自然犯而言,不免有循环论证的嫌疑.因为我们并不能通过其它成文规范的补强来实现行为模式的定型化.实质上,即便是法定犯,成文化只是规范在表层上的体现,未能触及法定犯义务的深层次本质.刑法规范与刑法条文具有密切联系.刑法条文表达刑法规范,是刑法规范的载体,因此刑法规范是刑法条文的内容与实质.但规范与奈文并非等同.由于规范的内容是禁止规定,故刑法总则中存在一般性规定与原则性规定,并不属于刑法规范;刑法条文是直观的,而刑法规范则不是直观的.因此可以认为,违法性实质上是对作为法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而刑法规范的本体则为"最低伦理"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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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17,(4)
海洋生态环境关系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然而随着海洋产业的崛起和对海洋资源的不合理开发,中国海洋生态环境形势不容乐观。国内海洋生态治理起步较晚,治理成效不显著,现行治理模式弊端突出、现代化程度不高。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政治理念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中国应吸收借鉴美国、日本、欧盟、东盟等主要海洋国家和地区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经验,立足于本国海洋生态环境现状和现行海洋管理体制机制存在的弊端,不断完善海洋治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全力构建相对完备的规划体系,强化科学研究与科技创新,促进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海洋生态治理,加强区域合作,推进中国海洋生态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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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16,(3)
海洋陆源污染防治涉及广泛的社会利益配置并参与复杂的生态环境进程,其制度在形成与履行中均深受非遵从性所扰。由于海洋生态系统的复杂性与陆源污染防治的艰巨性,致使相关主体的防治动力不足与立场不定,进一步导致制度不被完全遵从或完全不被遵从。这种制度不遵从主要表现为国际法上的履约不能与国内法中的执行不力,除了直接影响防治效果或阻碍防治目标的达成,也可能促成新制度的确立。如何认知与应对海洋陆源污染防治制度的非遵从性,往往取决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海洋发展空间与海洋战略发展需求。作为海洋大国,中国应依据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与履行能力,对不同海域的制度非遵从性做出明智的选择与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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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教义学的视阈中,我国通说的四要件理论不是真正的犯罪构成理论,其仅仅是刑法理论的一个意识形态标签。真正在指引刑事司法实践,并具有实证法基础的,是"罪———责"模式的犯罪构成理论,它包括犯罪行为判断和刑事责任判断两个阶段。但是,我国主流刑法理论却错误地将其概括为罪责刑模式理论,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该理论对"刑事责任"概念的理解存在方法论的偏差。相比之下,罪责模式理论赋予了"刑事责任"犯罪论机能,并将其纳入到犯罪构成体系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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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软实力的建设是日本建设其国家软实力的重要内容,实质上是日本结合其内在需要、刻意对外打造"国家形象"的过程。这一过程共分五个阶段:"脱亚入欧"时期对海洋软实力的无意识建设、"低调收敛"时期海事社会发展模式的初步形成、"经济大国"时期海事社会发展模式的逐步成熟、"经济文化大国"时期综合性海洋政策的统筹规划、"大众文化大国"时期的全民海洋软实力建设。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两项阶段性成果和一项目标:海事社会的发展模式、综合性海洋政策下的海洋事业统筹发展模式、"国家—社会"的全民海洋事业发展模式。日本海洋软实力的建设经验为我国海洋强国的建设之路提供了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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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执法属于行政执法范畴,与陆地执法相比,海上执法需应对海洋特殊的自然环境,其复杂性与风险性大大提高。因此,研究影响一国政府开展海上执法活动的因素,有利于把握一国海上执法力量建设的方向和重点。本文通过分析并厘清海上执法的影响因素,并重点针对其中涉及的自然因素展开探讨,据此建立国家海上执法的自然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表明,"海上执法—自然环境"系统是一个复杂巨系统,自然因素对海上执法的影响具有多面性、静态性、关联性等特点。随着我国海上执法力量建设的加快,执法部门应根据面临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改进,为建设海洋强国助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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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蓝色伙伴关系"的建构是中国持续开展双边和多边海洋合作的结果,也是其更深入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现实倡议。全球海洋治理背景下中非"蓝色伙伴关系"的建构拥有一些有利条件,也面临一些问题。中非"蓝色伙伴关系"的建构将在全球海洋治理领域彰显南南合作的强大力量,对形成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政治关系,发展全球可持续性蓝色经济,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实现和全球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善都具有重要意义。推进中非"蓝色伙伴关系"的发展,应从加快中国自身的海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入手,合理规划中非海洋合作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国家;在涉非三方合作问题上积极作为,减轻域外大国势力带来的不利影响;要特别重视与联合国和非洲发展计划相关议程相对接,为化解全球海洋治理难题和完善全球海洋治理机制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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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广东省绿色产品意识普遍增强,实施了系列"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绿色生产技术得到了广泛应用,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转变;海洋环境保护扎实开展,海洋资源得到了恢复;海洋污染治理力度加大,监测治理效果显著.然而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尚未遏止,绿色海洋科技整体水平不高,综合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海洋产业结构层次较低,资源浪费严重.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推进广东绿色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海洋开发模式;大力推广绿色技术;实行综合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实施海洋排污权交易制度、生态环境补偿金制度及绿色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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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海权理论带有浓重的海洋霸权主义色彩。中国海权是海洋主权、海洋权利和制海权的统一,具有自卫性和有限性。由于我国宪法未设"海洋条款",海权的法律保护存在宪法缺失、立法相对滞后及体系不平衡等不足。通过宪法保护海权有其必要性,解决海岛及海洋争端和提升我国海洋执法的正当性也需宪法提供明确的依据。党的十八大报告为"海洋条款"入宪创造了契机,海权的宪法保护路径在于:增设涉海条款直接保护和授权普通法律间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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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国际制度及其运用成为海权演变的基本方面。海权的国际制度"资源"包括四种要素:国际海洋法、利益协调制度、安全互信制度和海军军控制度。这些制度的确立有助于实现国家间海洋利益的分配,或有助于国家对海洋利益的维护。海权中国际制度的"运用"包括两种模式,即"制衡"与"合作","制衡"模式是国家以制度抗衡他国扩大海洋利益的行为,包括直接制衡与间接制衡;"合作"模式是一国将其主张的规则与他国支持的规则相协调,包括法治合作、霸权合作和合作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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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共财政框架中的财政监督体系建设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现行财政监督体系设置中存在着监督主体多元化、主体关系平行化、监督职能重叠化的问题,造成了财政监督实施中的执法单位职能相互混淆,监督"越位"或"缺位"和对被监督单位重复检查现象等问题,影响了财政监督执法的严肃性和财政监督的工作效率。为消除现行财政监督中的问题和弊端,重新构建适应我国公共财政内在要求的财政监督体系,应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监督、实现预算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建立分层次实施和分级负责并避免对被监督单位重复检查的"立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的全方位、分层次的复合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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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环境"是对受损环境的直接救济,污染环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补救环境"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的海洋油污损害法律责任制度尚未明确规定"补救环境"责任的形式,且在责任限制与免除情况下可能导致"补救环境"责任的缺位,亦欠缺"补救环境"责任履行的监督机制。应当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具体规定海洋油污损害责任人的"补救环境"责任形式;推进海洋油污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填补制度以增强"补救环境"的可行性;政府在"补救环境"方面居于"最终"责任主体的地位,应明确政府对"补救环境"法律责任履行过程的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