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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完全信息状态下,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基于如实告知义务展开了一场博弈。保险人倚仗其享有的法定合同解除权,通过为投保人设置"保险人陷阱"的方式制造其将怠于严格核保的假象,引诱投保人投保。投保人则基于保险人将为不严格核保的预期,选择了为不如实告知的策略。保险人和投保人基于如实告知义务进行博弈的结果是形成了(怠于严格核保,不如实告知)的策略组合。然而,如此博弈的结局已明显偏离了保险立法的本旨。因此,进行如实告知义务制度的重构,创设保险人的信息提供义务,剥夺特定情况下保险人的法定合同解除权,使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博弈的结局回归保险本质,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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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视域下,违约行为出现了先前和向后扩张的态势,必然导致根本违约形态的拓展.不同法系对于投保人违反先合同告之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经历了债法的改革及学理上的争鸣.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若违反了先合同告之义务,致使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丧失,而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场合,能否构成根本违约?判断标准是什么?在实务中张某保险合同告之义务案引发了笔者构建缔约过失根本违约的思考.缔约过失根本违约的提出是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判断标准包括合同有效成立、投保人违反的是先合同告之义务、投保人违反先合同告之义务造成严重损害致使保险人合同目的落空、投保人须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先合同告之义务不知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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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龄不实导致投保人短交保险费的情况下,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享有要求投保人补交保费或比例赔付的选择权,而真正享有选择权的主体应当是投保人.保险法的规定导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更愿选择比例赔付,这对投保人有失公允,应当例外规定,若保险人对年龄不实存有过失,则投保人可以选择补交保费.在年龄不实导致投保人溢交保费的情况下,中国《保险法》仅规定了退还保险费一种处理方式,这一规定堵塞了双方当事人协商按照比例增加保险金的途径,应当赋予保险人退还保险费或按照比例增加保险金额的选择权.保险人选择退还溢交之保险费时,应一并退还溢交保险费之利息.保险人故意导致溢交保费的,应当按照比例增加保险金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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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罗宣言》是"二战"时期由中美英首脑共同具名颁布,并由苏联首脑认可的权威国际条约,该宣言认定台湾等由日本窃取的全部中国领土主权归还中国。中美英首脑签署,苏联随后加入的《波茨坦公告》庄严宣布执行《开罗宣言》。两份国际条约明确地规定了缔结国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也给条约对象国日本规定了不可违背的必须条款。日本投降被盟国接受,是因为其接受了《波茨坦公告》所列的各项必须条款,这些构成了《开罗宣言》作为国际条约的完整法理证据链条。钓鱼岛是台湾附属岛屿,其领土主权归属中国是不容置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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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同时,必须要求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即保障持续可用的以及用得起的基本公共服务,防止国家责任"避难至私法".普遍服务作为一个概括的努力义务,需要通过特许契约中具体条款的设计,转化为政府与企业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配置.在内容上,普遍服务条款包括平等接入、持续供应、质量与安全、合理计费四个方面.实践中,政府的融资冲动容易造成具体条款的缺失,而契约双方--行政机关与特许企业之间紧密的伙伴式商谈关系,则可能造成条款的执行力弱.因此,在监管体制的设计上,完善消费者利益代表和设立行政体制内的第三方仲裁机制,可能是更为功能取向的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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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物质在工业和医学等领域的广泛应用使得核物质的海上运输成为当今世界无法逃避的一个难题.海上核物质运输的法律制度已经日趋完善,但海运的安全性仍然令人堪忧.核物质海运具有不同于一般海运的特殊性,其背后是国际规则和各方利益的较量和妥协,而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增加运输方的告知义务.危险性物质海上运输的“告知义务”正在逐步形成一项公认的习惯法规则.建立核运输方与沿海国的合作机制,包括运输方“有限度的告知义务”、沿海国的“保密义务”和“有区别的审查制度”将是解决这一困境、完善核运输制度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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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条约中几乎"模板化"的征收条款对间接征收缺乏明确的界定,国际仲裁庭在认定间接征收的过程中却表现得相当积极甚至冒进,导致了东道国对非经济利益的维护同外国私人投资者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之间的冲突,征收条款正遭遇适用性危机。这种冲突首先引发了东道国管理外资的"寒蝉效应",对东道国的外资管制权力造成了阻遏;其次,它还加剧了东道国履行投资条约义务与非投资条约义务之间的冲突;若最终不能解决国家管制权与投资者财产利益之间的有效平衡,征收条款将不得不面临被包括公平公正待遇在内的其他投资条约条款淡化甚至取代的结局。以征收条款为核心的国际投资机制应当建立在全球社会福利最大化价值理念之上,东道国应被赋予在外资管制方面的充分自主权。可以尝试在投资条约中进一步规定与投资有关的环境和人权的内容,尽量避免条约义务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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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研究》2016,(2)
《日本民事诉讼法》及《日本商法典》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保障可分为事前保障与事后救济两个面向。事前程序保障方面,由于未起诉的公司及股东为判决效力所及,股东有知悉诉讼系属及参与诉讼的权利。若当事人不愿作出诉讼告知时,法院可依职权作出诉讼通知。日本法的实践表明,课予诉讼当事人、公司作出诉讼告知或公告通知股东的义务,比法院职权通知效率更高。事后救济方面,日本法规定了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及诈害再审之诉,后者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保障较前两者更为有利。我国公司法与民诉法未来的实务及修法中,应规定原告股东对公司有诉讼告知的义务,而公司对股东有公告、通知的义务。且宜将诈害诉讼作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并保障诈害再审之诉在制度设计与机理功能上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相辅相成,彼此促进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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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法律依据、法律后果及确定标准进行探讨 ,认为应当在立法中明确最大诚信原则作为告知义务的法律依据 ;应当改变我国法律对保险人的救济措施 ,变有权解除合同为撤销合同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 ,告知义务的标准应当降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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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法律,其第11条第1款规定,香港实施的各项制度、政策均以本法规定为依据,这在法律上保障了"一国两制"方针所要求的香港本地制度、政策的自足性、独特性与稳定性。因此,这一条款可称为"基本法的自足性条款"。这一条款从宪法第31条延伸而来,所以具有宪法层面的保障作用。在司法层面,香港法院有权根据这一条款化解可能出现的法律冲突,从而维护"基本法的自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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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2011年4月以来的排放核废液的行为,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该行为既违反了"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也违反了日本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伦敦倾废公约》和《及时通报核事故公约》所应承担的义务。同时,因其并不符合《伦敦倾废公约》所规定的免责条件,日本政府也无权援引《伦敦倾废公约》的例外条款为自己开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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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税法中的337条款是以保护国内知识产权为主要目的的贸易法规。该条款经过几次修改后,其内容虽然表面上与WTO的相关规则达到了基本一致,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探讨。本文对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该条款违反了美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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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伴侣的权利与义务——英国《民事伴侣关系法》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国《民事伴侣关系法》以其具体明晰、结构严谨的条款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民事伴侣的权利与义务,体现了其尊重个人自由选择及追求平等对待每一个人的价值理念。虽然英格兰及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及海外民事伴侣关系四个部分的内容存在差异,侧重有所不同,甚至对同一内容作出不同的规定,但各部分的立法旨意却是完全相同的,即赋予依法注册的民事伴侣与异性婚姻伴侣平等的法律地位,提供无差别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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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损规则也称减损义务,是英美普通法发展起来的一项古老原则。指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否则不能就本可以减轻的损失获得赔偿。我国在《民法通则》第114条和《合同法》第119条规定了未违约方的减轻损失义务。但是一方违约,未违约方如果行使继续履行合同救济权的话,就能轻易规避减损义务,而适用减损规则又往往会否定债权人的这种权利。因此,债权人继续履行救济权与减损规则的规定是相互冲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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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与和解控制模式,虽可以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障保险人利益,却不免"异化"为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不当干预被保险人的手段,严重损害被保险人乃至第三人利益。而抗辩与和解义务模式,在美国保险公司具备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服务团队、法官衡平裁判的环境下尚有困境,面对制度移植中的立法成本及"同质性"规则下保费的提高,对我国责任保险制度而言显然并不适合;台湾地区"保险人参与权"模式既避免了被保险人因"被代理"抗辩与和解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开通了保险人"参与"之路径,消除"遥控"的弊端,又明确了保险人滥用参与权之后果,完全可以借鉴,并进一步做体系化的设计,形成我国责任保险人参与模式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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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空间局在2003年就订立合同方面颁布了专门的《欧空局合同一般条款和要件》,对欧空局项目的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文件第二部分涉及了欧空局技术合同中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它将欧空局合同分为全额资助合同和部分资助合同,从而确定了两类不同合同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用.我国空间活动正进行着改革,私营企业将逐步进入到空间开发领域,未来我国空间开发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可以借鉴其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