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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院调解,也称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就民事权益的争议,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针对这些弊端学者提出了各种改革的措施。本文首先反思了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接着评析了学者们的理论观点,最后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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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调解不仅有助于“诉调对接”与“大调解”机制的有效实现,而且也是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借助社会力量调处民事纠纷的一项创造性规定。委托调解在实践中有三种类型,对其应以“准司法性”进行定位。实践中委托调解制度的实行存在着困境,如何找到出路是委托调解制度功能发挥最大化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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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的调解制度在解决当事人纠纷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对其进行完善.完善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比较和借鉴美国的ADR制度.在全面分析和比较中国法院调解制度和美国ADR制度的基础上,借鉴美国ADR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在法院调解中实行严格的调审分离,完成从法院职权主义调解向当事人主义调解的转变,并进一步做好调解主体从法官的单一化向多元化的过渡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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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借鉴与融合——以纽约和上海为例的相关法文化法社会学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源自美国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有其特定的含义、特征与功能,ADR的世界性潮流以其倡导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和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开拓了我们的视野和思路.同时,作为人类社会共同财富和永恒文化资源的调解是当代ADR中最重要的形式,构成了ADR的核心;而以中国为典型代表的调解传统,则渗透着中华文化和谐理念的精华.以纽约和上海两个大都市的实践素材为例,将美国的"ADR文化"与中国的"调解文化"做相关的法文化法社会学思考获得的重要启示则是,应当充分重视这两种文化之间的相互借鉴与融合,以共同致力于形成足以适应构建现代和谐社会需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新型的法治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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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在家事纠纷调解方面的不足包括:立法不完善;专门机构缺失;专业人员缺位以及调解机制不健全等.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之家事纠纷调解的经验值得借鉴.建议我国增补专门的立法、设立专门的"家事纠纷调解中心",实现调解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并规定对所有婚姻家庭案件除婚姻无效案件等不能调解外,人民法院均应指定当事人须到"家事纠纷调解中心"进行咨询、调解.应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且建立多机构联合调解家事纠纷的社会调解网络,构建家事纠纷的人民调解新机制,以及时、妥善地解决家事纠纷,减少诉讼,促进我国平安家庭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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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社会自治的人民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纠纷解决能力较低等严重问题,这既有制度本身的缺陷,也有体制方面的深层原因.即人民调解是一种外生型和政府控制型调解,缺乏民间调解制度本应具有的内在活力.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方向是迈向社会自治型的人民调解,实现从外生型调解向内生型调解的转变,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间调解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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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关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成为了民事诉讼中的热点问题之一,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建立和完善调解型程序、裁判型程序有着突出的地位,二者是社会纠纷解决最主要的两种程序,二者在成本、效益、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从民事诉讼目的理论出发,通过分析其间的各自优势,提出了在完善诉讼制度的同时着重加快调解型程序的制度改革的建议,其对于推进中国现阶段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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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纵横》2019,(10):98-103
家事纠纷诉讼调解转介机制是法院将已经受理的家事纠纷由法官调解转介给特定的调解组织或人员调解的审判工作机制,其制度内涵有三点:转介主体、转介范围和转介程序。该机制是审判工作机制而非调解的一个类型,因此与委托调解、强制前置调解和协助调解不同。家事纠纷诉讼调解转介机制属于司法调解权的分化,既是对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文明建设的要求,也是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婚姻家庭法变革的需要,更契合民事诉讼社会化的趋势。作为家事审判领域的制度创新,诉讼调解转介机制是民事诉讼"调审分离"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其最终趋势是实现调解与审判的全面分离。就家事纠纷解决而言,未来时期内该机制的实效发挥倚赖于专门的调解机构与专业的调解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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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人们对管辖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往往是从法院的角度进行的.由于民事纠纷的私权性质,决定了当事人应当对权利的行使有足够的自由.因此,我国地域管辖制度应当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为基本原则.这不仅是指在地理位置上管辖法院的设置要方便当事人诉讼,更为重要的是,要在整个地域管辖制度的设置上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方便,当事人的合意将在管辖法院的选择上得到全面尊重,重新设置合意管辖制度;要求在我国确立应诉管辖制度,当然应诉管辖制度的建立,还有待于相关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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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当代农村的调解实践为切入点,探讨在不同的纠纷类型和不同的情境中,纠纷的公平解决是如何达成的,以及背后遵循着怎样的公平原则。本文发现:维持人际关系延续的调解目标,调解人的角色定位、道德背景及其权威性,调解过程中包括上门调解等多种调解技巧和策略的运用,以及符合农村社会人们所普遍认可的公平提案等,是影响纠纷调解协议即公平达成的重要因素;而社会关系维系、公平的关系性以及综合性等,是中国农民公平观的重要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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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机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环境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中,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在我国,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主要有环境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三种方式。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我国一般规定为不可诉的行政调解行为,而对于自然资源纠纷的行政处理,则规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行为。这种法律规定的差异不仅导致了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法律体系存在混乱和冲突,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利于环境纠纷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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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作为调解这种愈益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中之关键人物,其中立性是与其权责有关的一个具有特殊性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调解的正当性。在中立与公正的关系,中立与调解员对争议介入的程度,包括调解员只能介入程序还是可以介入实体、调解员能否直接提出和解建议等内容,以及调解员违反中立义务的责任诸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可以肯定的是,调解员应该做到独立与公正,即公平和没有偏见;保持中立是调解员所应承担的主要义务;调解员在违反了此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在此问题上必须要顾虑到调解这种方式所具有的诸如当事人的高度自治性、非形式主义等特质,应该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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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司法ADR模式诉前调解制度的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民事纠纷的不断加剧,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人民法院无法回避的课题。当纠纷已到达法院,在正式进入诉讼阶段之前,探索在法院的主持或参与下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法院附设的诉前调解制度。通过对法院附设的诉前调解铝Ⅱ度的理论论证和实证分析,提出完善与和谐社会相互动的诉前调解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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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依法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治安调解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治安调解以自愿为原则,倡导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能够有效化解矛盾,解决纠纷,预防犯罪和突发事件,公安机关应当对治安调解进行科学定位,充分发挥治安调解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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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的再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调解在中国日益增多的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正在弱化,并没有完全发挥其所应承担的社会功能.人民调解不能适应解决社会纠纷需要的直接原因在于人民调解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体现为调解组织体系的僵化、调解员素质的参差不齐、调解保障工作的落后、调解程序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等,而根本原因则是人民调解的体制性障碍.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具有浓厚的法律编纂性质,保守有余,创新不足.传统的人民调解不会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制定、实施而实现根本性的变革.人民调解不应向行政化方向发展,其发展趋势应是高度的社会化和完全的自治性.除了体制变革,人民调解制度还需要借鉴一些成熟的调解规则从而使这一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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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中国重新得到重视.从科学解释的视角看,无论纠纷当事人还是调解者,都是在既定的制度条件下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调解是否起作用以及起多大作用,固然与文化传统有关,但更多是与每个参与者所面临的各种约束有关.寻找到这些约束条件,讨论调解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能够为提升调解的效率和保障作用,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提出政策导向上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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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进入矛盾凸显期,农村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为及时调解纠纷,维持社会稳定,实践中各种纠纷调处机制应运而生。本文分析了鄂北一个村庄的纠纷调处记录,研究发现,较之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现代司法准则,以"村庄法官"角色存在的调解者,不以立法条文以及事实情况作为判断是非的依据;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公正也并非是纠纷调处的主要目的,但他们在工作中特别注重当事人主观上的接受情况。同时,调解者经常集多重角色于一身,实行"保姆式"办案,还会动员多方主体参与到问题的解决中去;在另一些冲突中,调解者刻意不彻底解决纠纷,为当事人自动和好留下足够的空间,最终既平复了争议,又保存了当事人的颜面。结合村庄的调解经验,文章认为,尽管矛盾纠纷的增多,为现代立法快速进入乡土社会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可能性,但到目前为止,无论是笼统意义上的法治理念,还是国家立法的具体规则都没有全面、彻底地进入乡村社会;各地村级调解机制设立和运作更多是为了维持社会稳定,而不是为了推进"法律下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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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件的推崇与实践运作的徘徊构成了当下中国行政调解的现实生态。适用范围的模糊、机构设置的偏颇、程序设计的缺失以及法律效力的尴尬,是行政调解实践所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重塑过程中,行政调解具有相应的生存空间,理应成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并列的纠纷解决机制。行政调解法律权威的回归,有赖于激励机制、监督机制以及衔接机制的相互匹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