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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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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俊 《学习与探索》2023,(3):80-85+182
我国环境诉讼的司法实践表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并不顺畅,主要存在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力受限、行政机关履职认定标准不统一、诉讼请求与检察建议存在出入、检察机关举证责任偏重等问题。要建立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机制,必须强化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确立“类型化”行政不作为认定标准;第二,提升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能力;第三,明确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内容衔接转换的界限;第四,合理配置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2.
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重大事件频发,为有效弥补行政管理的不足,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的内容有其必要性,也有可行性。在实践中,较之行政管理权来说,公益诉讼只能作为行政管理的辅助和补充手段,否则,容易弱化行政管理职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对公益诉讼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对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规定有较大争议,检察机关不应具有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非官方的社会团体和个人应能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范围只列举了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需作进一步全面、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在公益诉讼的费用和诉讼请求种类方面,也应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3.
徐本鑫 《创新》2018,(4):58-67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实现了从理论探讨到试点推行再到全面实施的积极进展.在社会舆论的一片赞誉声中,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仍面临着违法事实难认定、公共利益难衡量、调查核实权乏力、诉讼处分权模糊等现实挑战,存在试点过后案件来源堪忧、公益诉权被滥用、法律责任实现落空等实践隐忧,需要从明确案件来源、充实调查核实权、明晰调解规则、增设撤诉条件、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4.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往往面临着行政公益诉讼模式抑或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两诉”选择困境。然而,单纯地选择行政公益诉讼模式或者民事公益诉讼模式均有缺陷和不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有理念与实施机制等多方面的困惑和难题。从发展趋势上来看,检察机关应当融合行政公益诉讼模式和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内在制度优势,形成一种以一体化和整体性为特征的检察公益诉讼综合模式。为此,我国通过《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分别调整所形成的二元立法分离模式有必要加以修正,制定统一的“公益诉讼法”或“检察公益诉讼法”以形成一体化的检察公益诉讼综合模式乃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5.
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则要点与制度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具有易受损性,其利益代表模糊,救济机制残缺。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弥补相关法律制度缺陷、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维护社会公益的要求。本文认为: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中,应明确诉讼类型定位、起诉主体资格、起诉案件范围、举证责任承担、诉讼费用负担、损害赔偿金归属等方面的特殊规则,防范滥诉现象发生,禁止反诉和以牺牲公益为代价的和解调解,并应协调环境公益诉讼与受害人的诉讼、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环境行政执法以及诉讼支持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环境公益诉讼是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趋严重的形势下,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而产生的。当下,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及某些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牵动着国家层面的立法,并导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诞生。然而,由于我国的社会价值取向、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思想、司法救济手段等诸多因素影响,使得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不完整、不彻底,存在起诉主体受限、起诉条件过严、诉讼类型单一、相关机制的衔接不明等先天不足,让它面临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7.
中国行政复议后被告认定的法律规定具有特定的立法背景.由于行政复议体制的原因,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并没有改变行政复议的困境,反而出现了复议维持普遍化、复议不作为鲜有后顾之忧、复议不利变更禁止虚置等问题.在将行政复议界定为行政司法属性的基础上,确立原机关为被告的认定规则,客观认识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坚持诉讼期间暂停执行的原则,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履行好复议职责.  相似文献   

8.
付琛瑜 《社科纵横》2006,21(2):71-73
行政不作为从性质上可分为合法行政不作为和违法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不作为的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性质上界定违法行政不作为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应分清违法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关系,明确违法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9.
冯勇 《创新》2014,8(5):89-93
在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这就使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更加必要和迫切,也使行政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更加凸显。行政公益诉讼不仅体现法治国家的发展趋势和行政诉讼的未来走向,而且有助于弥补行政管理的不足,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并彰显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执政理念。  相似文献   

10.
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公众性环境公益诉讼和公共性环境公益诉讼两大基本类型,环保部门可作为原告提起旨在预防和救济对"环境本身的损害"的公共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从可行性看,环保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着国际上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具有现行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体验。环保部门务必对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活动进行合理限制和科学设计,譬如务必以已经履行了环境监管的法定职责为前提条件,一般应作为第二顺位原告等。  相似文献   

11.
黄忠顺  李琛 《探求》2013,(4):25-33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创设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是该规定受到"宜粗不宜细"立法思路的影响而显得过于原则,尤其是对"机关"、"有关组织"依据法定诉讼担当法理而分别享有的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之间的关系尚未有明确规定。基于法经济学"成本—效率"分析结果,在公益诉讼实施权的顺位方面,检察机关应优先于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优先于有关组织,并可考虑增设与本案诉讼标的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众作为最后顺位诉讼实施权人。为了贯彻法经济学基本原理在纠纷解决学领域的运用,宜鼓励备位诉讼实施权人以适当的方式参加到诉讼程序中,并允许被告在主位诉讼中提起不侵权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12.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众多保护环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使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具有了必要性,同时在我国具有建立该制度的法律基础、群众基础和实践基础。我国应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构建之路,真正确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相似文献   

13.
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当前我国业已形成以行政权为主导的公法机制,以及以审判权为主导的私法机制.实践表明,单独依赖或偏好某类救济机制,不足以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周延应对.故此,公私协动就成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之应然选择.未来,我国应遵循"多元救济、尊重专长""政府主导、依法实施"以及"执法优先、司法补充"之原则,通过立法赋予政府主管部门更多环境保护职权,充分发挥"赔偿磋商+责令修复+代履行"机制之功效,将"穷尽行政执法方式"作为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民事索赔的前提条件.同时,为避免政府出现怠于履行职责之情形,应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并辅之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兜底选项,最终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体系化构建与协同化运作.  相似文献   

14.
公安侦查行为行政可诉性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公安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双重职能,不仅具有行政职能,还具有司法职能,即依法承担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由于公安机关实施侦查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如何受理对其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困难的问题之一。主要是难以判断其侦查行为的性质。界定侦查行为性质,是属于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的标准,似乎进入了两个误区——“结果标准”和“形式标准”。本文在对这两种标准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见解。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在完全受理的前提下,加强对公安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监督。  相似文献   

15.
美国行政法学界长期存在着关于行政规则司法审查基准的论争,特别是随着行政领域涉及到更多的科学技术性事项之时.法官应如何对行政规则进行审查,是实体审还是程序审,意见并不一致.本文对此进行了梳理,并认为绝对界分实体审与程序审是难以做到的.从其发展史来看,程序与实体交织在一起,法官面对行政规则时也会有所为、有所不为.从严审查基准的修正将更加体现以上的观点,这对于建立中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基准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6.
阚凯  王龙 《学术交流》2023,(5):102-113
《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师法》均规定了“禁止过度医疗”,但过度医疗的司法认定路径却存在着从抽象到具体的断层,具体表现为:法律规则过于抽象,个案难以精准识别;法律规范性功能不彰,个案赔偿范畴不明;裁判标准唯鉴定论,个案鉴定路径不一。从提升法律制度整合质效的角度出发,司法认定过度医疗应遵循个案认定原则、被动认定原则、患者自主决策豁免原则及综合认定原则,优化重构后的司法认定规则为:明确过度医疗范畴,细化赔偿项目标准;配合使用辅助机制,弥补鉴定不能的空缺;统一司法鉴定路径,回归法律认定标准;坚持认定的基本原则,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相似文献   

17.
德国的生态环境监管是一个以行政为中心的监管体系。法律制度上,德国是以生态环境行政法律制度为中心;在监管理念上,德国的生态环境监管秉持法治国家理念、整体性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和合作治理理念;在监管手段上,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直接管控、间接管制和包括规划在内的具体措施;在监管措施的执行上,德国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广泛的行政执行权力,行政机关可以自己采用包括执行罚、行政代履行和直接强制等手段;在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实施监督上,德国强调法院对监管制度实施司法监督,德国就行政监管对个体主观公法权利侵害采取了无漏洞的保护,同时,环保组织通过行使行政公益诉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其职责。德国的生态环境监管法律制度对我国的环境法典编撰和环境监管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8.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以诉的形式破解公益治理难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制度设计。构建完善的理论体系既有利于实现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高质量发展,也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改革公共政策、完善法律制度、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证成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政治基础。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哲学意蕴。社会公共利益纠纷的频繁发生冲击了传统民事诉讼理论,“法化”不足无法满足现代型纠纷解决的需要,代表公共利益通过诉讼方式履行法律监督本职,破解现代型纠纷“法化”不足的难题为新时代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注入了诉讼法理根据。  相似文献   

19.
非罪化现象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出罪权的“过程性”配置规律、定性与定量性相结合的犯罪认定机制以及执法机关对于行政犯罪案件的先行管辖事实,决定了行政非罪化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行政非罪化应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以及行为欠缺刑罚必要性。原则上,行政非罪化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的犯罪案件,当然,法律明确行政处理前置的案件则可以突破情节轻微的条件限制,并且,在对案件非罪化处置后,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当给予行为人与其违法行为相当的行政性处罚。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公共利益的保护单纯依靠行政机关,在行政机关违法或不作为而侵害公共利益时,没有建立依法追究行政机关责任的机制,公共利益的受侵害得不到救济。这表明司法最终原则没有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得以有效贯彻。行政诉讼制度产生于民事诉讼制度之后,一般是从民事诉讼制度中逐渐分立出来;公诉制度是刑事诉讼的特有制度,如何使其与行政诉讼制度相结合,建立起一种新的行政诉讼制度,以保障公共利益受侵害时能得到救济,是近年的一种理论探索趋势。当一种违法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人对此提出异议,或者无法向当事行政机关以外的机构提出异议时,违法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当然不能得到纠正。在这种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得不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下,国家就需要设立一个公共利益代表机关对这种违法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以司法作为衡量行政行为的善恶。检察机关依其性质就是这样的公共利益代表机关,不仅有权依法对这一违法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而且有义务对这一违法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在这一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机关是原告,做出这种违法或不作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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