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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制度是指一国对某一法域外处理个人信息的人、物或行为实施管辖,从而将其管辖范围扩展至该国领土之外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不仅是建立在各方参与主体切实利益需求之上的制度创新,在更宏观的意义上,也是一国实现政治、经济等多元目的的法律武器。从《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到《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欧盟进一步扩大法律域外效力范围,确立了以属地原则为主、效果原则为补充的管辖原则,并为多数国家所效仿,这种做法的实质是以整个欧洲市场作为筹码参与国际博弈。《美国云法案》以技术和市场占优的美国企业对全球数据的控制为筹码,通过美国企业在全球的分布将法律武器延伸至世界各地,输出美国式隐私保护标准,以最大化维护其国家利益。在尚未形成国际惯例和条约的现状下,通过国内立法进行域外效力扩张是多数国家维护数据主权并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的共通做法。面对这一国际立法主流,我国应构建域外立法管辖和域外执法管辖并存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制度的适用性和体系性,积极参与并主导个人信息保护法国际条约的制定,推动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国方案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受信息技术挑战、多元价值冲突与国内外规则互动关系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域外效力成为中国数据保护立法必须认真对待的法律问题。当前国际社会主要通过立法路径与司法路径扩张国内规则的适用范围,其中,司法路径一定程度填补了传统数据立法在域外效力问题上的缺失,但具有一定局限。当本国数据保护政策具有明显扩张需求时,立法有必要对域外效力问题作出直接宣示。直观来看,数据立法的适用范围取决于一国主权的自主选择,如果做全面考量,域外效力的确定仍然需要经过国际法层面的审视。考虑到数据保护政策与参与全球数据治理的需要,中国应在立法中确立域外效力条款,以设立机构标准和效果原则为基础对外适用数据保护规则。在实施阶段,应强化法院在适用域外效力规则中的作用,支持法院综合个案事实对中国数据保护立法的效力范围进行解释,从而与立法、行政机关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推动中国数据治理体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3.
数据可携权的提法源自欧盟2016年《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出于健康医疗领域数据来源者权利保护与数据资源共享的需求,我国也存在设立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可携权的现实必要性,但该权利设立面临立法、司法与数据安全方面的障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首次规定了个人信息携带权,但仅作原则性规定,为个人健康医疗数据适用该条款留下了解释空间。信息与数据虽然存在内容与形式的区别,但根据有关理论与实践,将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归入可携权的客体范畴具有一定合理性与可行性。因此,建议参照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携带权的规定,并通过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明晰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可携权的行使条件和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义务,从而推进我国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可携权的设立及保障。  相似文献   

4.
以A(人工智能)、B(区块链)、C(云计算)、D(大数据以及3D打印)、E(边缘计算)、F(互联网金融)、G(5G)、H(智能居家)、I(物联网)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不断催生出新的产业形态,并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与之相伴的是,数据安全风险日益成为影响产业发展、网络安全甚至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亟须出台一部统筹数字经济时代“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数据安全法》。 在此背景下,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28日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草案)》)。7月3日,《数据安全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数据安全法(草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数据安全法治“从0到1”的进步。 为了确保《数据安全法(草案)》能系统地反映数字经济时代国家整体的数据安全与发展观,8月9日,由四川省法学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治研究会主办,西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承办的“数据安全法治暨《数据安全法》立法研讨会”以在线方式举行。会议由研究会秘书长汪灏主持,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微信法务部、阿里巴巴集团综合政策研究室、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西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的专家学者就数据安全立法的机理、表达与规范等问题作了主题发言。 本次会议的主题发言分别涉及《数据安全法(草案)》修改、国家总体安全观与数据安全法、域外数据调取法定程序、数据行业的基础性合规框架、“数据”监管边界的立法界定、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我国数据安全立法的启示等6个问题。本刊将这6个问题的主题发言摘录登出,旨在促进我国数据安全立法的学术交流,进一步推进我国《数据安全法》正式诞生。(2020年8月31日)  相似文献   

5.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确立的约束性企业规则是欧盟个人数据跨境传输规则中的适当保障措施之一,它作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工具具有显著优势。我国自2021年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仅参照引入了标准合同条款,约束性企业规则还未明确在我国法律中引入。为了便利我国企业“走出去”,我国应引入约束性企业规则。为此,我国应明确约束性企业规则的上位法依据,同时合理借鉴他国实践经验,打造中国式约束性企业规则。  相似文献   

6.
随着数字科技与金融服务的深度融合,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已成为不可逆趋势。域外数据立法试图以规制的方式寻求个人金融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同个人金融数据保护两者之间的平衡。我国个人金融数据经历了从绝对本地化要求到有条件跨境流动的过程。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面临多重困境: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范不清晰和不统一;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全审查未引入针对金融行业的考量因素;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制定中难以形成我国影响力。在未来完善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进程中,“进”应树立动态的个人金融数据价值观,细化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具体规制措施,为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不同场景构建区别化的规制模式;“退”则通过识别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过程中的不同法益,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下积极寻求和探索综合且多元的个人金融数据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7.
"被遗忘权"是欧盟2012年在个人数据保护立法提案中正式提出的新概念,在2014年5月13日欧洲法院一个开创性的判决中得到支持。"被遗忘权"试图有针对性地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个人数据自决权和赋予网络数据控制者更多责任,引发学术界极大争论。关于"被遗忘权"的赞誉与批评相互激荡,左右着"被遗忘权"的立法与适用,推动着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发展与创新。"被遗忘权"之争源于欧美关于个人数据保护两种理论认识的差别,反映着立法背后博弈主体不同的利益立场。纷繁的争论显示"被遗忘权"最终呈现的"法律面孔"实为现代网络社会中科技、经济和政治等多重因素合力所致。  相似文献   

8.
《南都学坛》2015,(6):66-69
自2015年以来,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无论在国际公约层面,抑或国内法角度都有了全新的发展。首先,2015年欧盟《布鲁塞尔条例I bis》的生效不仅便利了判决在欧盟境内的跨国自由流动,而且为其他国家程序立法提供了范本。其次,201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生效使中国开始重新评估是否有必要适时加入《公约》以及如何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有效衔接。再次,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就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基础有所修订,这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国际立法的最新趋势。通过对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管辖条款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容性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推动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规则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9.
大数据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引发信息危机,激发了公众个人信息“被遗忘”的需求。被遗忘权是数据主体基于信息自主,采取特定手段将其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重新归于隐私领域从而使公众遗忘的权利。被遗忘权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所规定的删除权在界定和适用上均有区别。作为个人信息权中的具体权利,被遗忘权能够提高个人尊严的保护力度,弥补立法和司法漏洞;同时强化信息处理者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的责任,规范企业操作。在我国当前民事法律体系的立法背景下,未来应当将被遗忘权的构建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框架内,在立法设计上明晰被遗忘权的权利边界,贯彻适用中的必要原则;在实施机制上建立数据保护体系,推动行业自律。  相似文献   

10.
随着“欧盟市民权”概念的提出,欧盟开始加强对辖区内公民的基本经济权利的保护。而具体到航空运输领域,欧盟则是通过制定条例的方式来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保障。这些条例涵盖航空保险、意外事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以及航班延迟取消时的补偿机制等诸多方面,体现了航空承运人制度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的最新成果。由于欧盟自身体制上的特殊性,上述内部规范条例实际上涉及与航空领域的国际公约的协调与竞合问题,从相关立法及欧盟法院的判决这双重角度对该争议话题予以分析,并认定欧盟在承认公约中诸多规则之余也存在实质违背公约精神的情况。这种对既有国际通行规则的继承与突破,在提高消费者保障水平的同时,也加重了航空承运人的运营负担,因而需要欧盟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为其提供更多的合法性依据论证。  相似文献   

11.
欧美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立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欧盟发展“Galileo项目”和美国推动GPS的现代化均有相应的立法支撑.欧盟现行的法规中主要规定了Galileo的管理机构、财政预算和政府采购问题;美国的立法除了界定政府部门在发展、维持和应用GPS方面的具体职能外,近年来开始关注LightSquared公司干扰GPS的问题,以及与地理定位信息相关的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借鉴欧美的先进经验,未来的中国北斗导航系统立法至少应考虑以下问题:立法体例、管理机制、兼容性与互操作、政府采购、非歧视原则、抗干扰、隐私权与个人数据保护和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12.
在信息经济时代,个人数据成为推动网络活动的原动力,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规制。本文主要通过分析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发布的《数据保护规制和国际数据流动:对贸易和发展的影响》报告,审视各国及多利益攸关方的数据治理经验与框架,把握数据保护与隐私立法中的关键问题,并总结未来可能采取的政策选择,以期为我国的网络安全治理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13.
相较于《布鲁塞尔公约》和《布鲁塞尔条例Ⅰ》,《布鲁塞尔条例Ⅰ(重订)》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仲裁除外条款适用范围的有限性给仲裁独立性带来的挑战。重塑仲裁的独立性有助于支撑其在跨国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这对于“一带一路”仲裁合作有着重大意义。“一带一路”商事仲裁合作需要处理好仲裁庭自裁管辖权与法院司法审查权之间的“拉锯”问题,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国际礼让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影响力,并逐步建立统一的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法。  相似文献   

14.
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表现形式为物权意思表示的独立性,纵观域外立法,物权意思的表现方式呈多样化状态,但都需以特定的形式作出,这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提供了可借鉴的解释方法。文章认为《民法典》物权编采取了多样化的物权变动模式,解释论视角下《民法典》物权编中物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亦是多样化。即在“公示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当事人之间独立的物权合意通过行为人的“交付”以及“申请登记”表现出来;在“公示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当事人独立的物权合意将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客观化,其与当事人的债权合意存在同一合同文本之中。  相似文献   

15.
新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要求当事人尽早处理电子证据开示问题,对因疏忽而出示特权保护的文件规定了“收回”条款,规定了因正常操作而导致电子存储信息的灭失的“安全港”条款。然而,美国电子证据开示制度与欧盟隐私保护法及其他国家的障碍立法等存在明显冲突。为解决冲突,最有效的方式是修订《海牙取证公约》,对域外电子证据开示的问题予以规定。研究美国的电子证据开示制度也可以得出一些对我国有益的启示,主要包括:完善电子证据开示的相关立法;制定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借助公约或双边条约减少与美国电子证据开示的冲突;提高对美国电子证据开示制度的认识等。  相似文献   

16.
黑名单范围是民航旅客黑名单制度的核心问题。无论是《东京公约》《保安手册》等国际立法,还是美、加等域外国家立法,抑或是国外航空公司内部规范,都没有直接明确规定民航旅客黑名单制度,而是从“拒绝运输”(拒载)的角度对“潜在威胁的人”的强制措施作了相关规定。我国《刑法》《治安处罚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以及《飞行安全保卫规则》都从维护公共安全角度对旅客不轨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法律效力层次和内容侧重点不同。《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和“385号文”是我国目前关于民航旅客黑名单最直接的法律规范,但二者在适用范围方面并不完全一致。应当从法治建设高度创新民航旅客黑名单制度,统一规范民航旅客黑名单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不文明行为不宜作为民航旅客黑名单范围的标准,应以危害民航安全作为民航旅客黑名单范围的标准,并以类型化方式对民航旅客黑名单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7.
科幻小说是成功走向世界的中国好故事。它的域外经典建构是一种跨文化传播实践。后人类、精神生态、赛博格当代世界科幻经典主题满足了域外读者的期待视野;域外的深度阐释与评论打造与提升了其国际影响力;专业出版社、权威科幻期刊、网络媒体等跨媒介出版流通推动中国当代科幻小说的域外深层次传播,有助于拓展作品的经典性。当代科幻小说的域外经典建构路径展示了文学在异质文化语境中的文本重塑与价值再生产,对推动中国文学从“走出去”到“走进去”的转变有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18.
该文从全球化的视野出发,通过对《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比较,阐明《合同法》一方面借鉴、吸收和移植了两者的成果,反映了立法国际趋同化的需要;另一方面它又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保持了本土化的性格。  相似文献   

19.
金融隐私权是隐私权理论在金融领域的延伸,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以及金融机构对应的保密义务仅是金融隐私保护的内容之一。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个人信息数据日益显示出其商业利用价值,因此需要处理背后各方的利益冲突问题。良好的法律约束机制是平衡金融业经营者的信息共享需求与消费者的隐私权益冲突的有效手段。需借鉴欧美金融隐私保护制度经验,特别是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规制做法,在允许信息共享的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基本隐私权利。  相似文献   

20.
欧盟国际海运反垄断豁免制度发展趋势前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3年至2004年,欧盟对第4056/86号条例进行了评议,从公开的文件判断,欧盟取消该条例确立的班轮公会豁免制度的可能性非常大。这将对未来国际班轮立法产生重大的影响,值得我国立法界、理论界和海运实务界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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