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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利用诉讼程序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防治虚假诉讼的起点和关键是虚假诉讼的识别,而识别机制的核心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消极中立的辩论主义诉讼体制与要求法官积极能动识别虚假诉讼的司法政策之间存在内在紧张关系,导致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退失据。应采用条件控制与程序控制结合的二元模式,保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既不缺位又不滥用。具体建言是,在坚持辩论主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设立识别虚假诉讼的专职法官,并引入诈害防止参加制度。  相似文献   

2.
在司法审判中为了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首先要准确认定裁判事实。如何及时、准确的认定裁判事实,是司法审判的重点、难点和热点。诉讼证明是运用现有的证据试图重构过去事实的发生经过,是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的盖然(可能性)判断。通过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诉讼证明标准,以我国合同法为例进行论证,得出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分三个级别:以“高度盖然性”为原则性证明标准,实体法律又特别规定了“显而易见”标准和“相对占优的盖然性”标准。并且,在例外情况下,对证明困难将危及实体法的原则和目的时,法官可以通过法律解释降低原则性证明标准,适用“相对占优的盖然性”标准。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当下,形式理性的法律面临现实困境,即:司法裁决不能被公众认可,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也在下降.法官“以证据为根据”的裁判理念虽然符合法律实践理性的要求,然而也易引致对正义价值追求的放弃和忽视;公众则视“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为司法不言自明的正义要求.如何破解这一困局?文章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我国的观念认知进行了梳理,认为该原则在公众与司法者之间存在认知差异,从而导致裁决不能被认可.回应型法的有关理论值得借鉴,它认为应以法律的目的缓和引导制度,使其不拘泥于形式主义和仪式性,以探究法律中蕴涵的公正价值.在司法裁判中,应以公正为价值,兼顾对外部社会现实的关照,建立起以“证据事实”为基础、以“客观事实”为依归的“法律真实”标准.  相似文献   

4.
司法过程中法官分别对法律规范及事实作出解释,并在两者的循环往复中形成最终的法律解释。此过程并非法官的单向、孤立行为,律师也会参与其中。律师以利益导向性作出自己的法律解释,并以沟通的形式寻求法官的理解与认同。因为法官角色的多面性,以及法律解释所考量因素的多元性,律师与法官的沟通并非简单的直线型,而是一个多维度的复杂过程。通过这种多维度的沟通,律师与法官取得法律解释所隐含的社会语境中的共同价值、理念,以及社会责任的合意与认同,协助法官完成其对事实及法律规范的解释,并通过抗辩式博弈进行法律论证,从而使法官的法律解释更具正当性与可接受性。律师与法官的沟通是否顺畅,亦是决定司法是否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5.
张茂元 《社会》2005,5(3):148-17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不过在实践中法官的审理逻辑更复杂。以我国西南地区的基层环境侵权案件为例,我国的基层法院一方面按照法律程序对环境侵权案件进行审理,另一方面在审判中“坚持服务大局”,因此,法官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做文章”是一项不得已的实践策略。自由心证制度起源于17世纪英国的普通法法院,以新教革命之后“良心必须是自己形成的”原则为伦理动机。自由心证原则在当代中国的命运如何,不仅取决于法治的顶层设计是否完善,还取决于中国社会能否实现“生活之道的伦理理性化”。  相似文献   

6.
丁朋超  覃玉华 《探求》2023,(4):47-55
在线诉讼借助网络技术嵌入的方式,实现了审理质效的提升。通过检视既有规则发现,在线诉讼在追求程序简化的同时,尚面临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间的随意切换、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任意合并以及举证环节的形式化等问题。导致前述问题的成因可归纳为,技术手段对当事人陈述权的影响、缺乏在线诉讼程序简化的判断标准以及法官裁量空间过大导致过度程序简化。明晰在线诉讼程序简化的判断标准、确保当事人实质性陈述权、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是在线诉讼中当事人陈述权的保障路径。  相似文献   

7.
建立公正、独立、及时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中国统一实施WTO协议的国际义务。中国承诺层面上的司法审查的主体不但包括各级法院,也包括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司法审查的依据当然是法律、法规、规章等,但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尚需完善;司法审查的范围不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的抽象行政行为。中国现行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司法审查制度的诸多方面均需完善。为此,要进一步确立司法审查机关的独立地位,扩大司法审查的深度和广度,完善司法审查的内部程序,改革法官和行政复议人员选拔机制,并建立健全司法审查机构。  相似文献   

8.
司法实践中的判断类型包括案情认知中的事实判断、证据确认中的事实判断和判决中的价值判断。在案情认知和证据认定中,司法人员所作的事实判断都是"理想类型"的建构过程,它们之间既有优劣之分,也会受到司法人员价值因素的影响;在审判阶段,判决属于价值判断,法官对法律条文、证据的理解等因素会影响判决的解释力和说服力。这三种判断类型在案件的侦破、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可能会出现,但它们在不同阶段的类型化特征是一致的,借助于判断类型的分析,可以解释判决重要特征的同一性和差异性,使判决产生过程的真实性和丰富性得到呈现和揭示。  相似文献   

9.
王申 《学习与探索》2012,(10):62-68
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举证无能、同命不同价等现象不是经济发展的必要代价,而是可以避免的悲剧。良知是情感与理性的统一,是每个人都应具有的辨别是非、善恶的理性能力。良知为理性和经验提供道德反思的自觉基础,是个人对自己行为、意图或品格的道德上好坏与否的认知,连同一种要正当地行动或作一个正当的人的责任感。法官良知则是法官个人作为司法判断主体时所应具有的法律职业良知,它是与道德有关的善的知识。法官良知体现了法官的内在品性与人格要素以及对法律的忠诚度。法官的良知不同于良心,它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个人思想感情,而是一种职业伦理道德。法官的良知观直接指导法官的价值追求和意义追求,这一切都蕴涵在法官对司法的整体性信仰之中,而且影响着所有法官对人生意义和价值的理解。裁判是法官心灵的印证,是天平的表征,是法官职业赖以生存的元素。一次不当的裁判可能会对整个司法体制甚至整个社会带来负面作用。因此,作为承担审判职能的法官必须拥有法的理性和良好的品质,否则法律将是愚蠢、邪恶且不计后果的。  相似文献   

10.
公安侦查行为行政可诉性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公安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双重职能,不仅具有行政职能,还具有司法职能,即依法承担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由于公安机关实施侦查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如何受理对其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困难的问题之一。主要是难以判断其侦查行为的性质。界定侦查行为性质,是属于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的标准,似乎进入了两个误区——“结果标准”和“形式标准”。本文在对这两种标准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见解。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在完全受理的前提下,加强对公安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监督。  相似文献   

11.
康娜 《学术交流》2008,(1):55-57
美国普通法婚姻相当于中国的事实婚姻,从兴起到现在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历史,从普遍承认到由于各种原因逐渐废除历经多次法官和学者的讨论,现在保留下来的普通法婚姻规则既尊重普通法婚姻存在的现实,又能有效防止普通法婚姻带来的弊端,是一个相对成熟的法律规则,也是协调国家干预和个人自治的一个良好范例,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借鉴美国的普通法婚姻规则,我国应该打破现行僵化的事实婚姻认定制度,规定更加灵活、具体和尊重现实的认定规则;为了更好地尊重当事人的私人自治,该事实婚姻认定制度应该是一个可辩解的推定,可以被当事人通过证据推翻;此外,还应规定请求确认事实婚姻的时效限制,以解决司法效率问题和防止可能的欺诈性诉讼.  相似文献   

12.
严军 《社科纵横》2010,25(1):52-54
犯罪心理测试在中国又称CPS多道心理测试,其测试结论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在学界尚存在不同观点。而中国目前在立法上,并未赋予其证据资格。但是由于对犯罪心理测试结论本身的科学性和实践性的认可,特别是在1999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问题的批复》作出后,这种技术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不仅在刑事诉讼中,在一些民事案件的处理中,心理测试结论也被用来帮助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对此,本文作者认为犯罪心理测试结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用来帮助专门机关工作人员审查判断证据,但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将测试结论用来帮助法官审查判断证据。  相似文献   

13.
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司法应用,在有效地解决“案多人少”“同案不同判”等难题的同时,也在技术化路径上推动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进程。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人工智能辅助量刑面临着司法裁判的暗箱决策风险、算法歧视风险以及量刑结果的可解释性风险。这无疑对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司法适用提出了挑战。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司法适用,推进“智慧法院”深入改革,应当在现行法治体系的基础之上,充分尊重人工智能的技术特征,采取“概括式+肯定式和否定式列举”结合的模式来设定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合理使用范围;建立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问责制度,将责任机制与行业准入制度相挂钩;建立法官提示制度、量刑方式选择制度、被告人技术异议回应与抗辩制度等被告人数字权利保护制度,进而实现司法智能化与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平衡发展。  相似文献   

14.
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是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主要方式.各国一般将诉讼请求及其原因事实作为民事起诉状的必要记载事项,该类事项的欠缺会导致起诉行为的无效.然而,多数国家对起诉状事实记载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满足法律上的最低限度要求这一问题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考察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民事起诉事实的法律规制发现,诉答阶段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所具有的功能定位决定着民事起诉事实的具体记载内容.我国民事起诉事实的记载应当达到特定诉讼标的的具体化要求,鼓励进行与要件事实相关联事实的记载以达尽早明确争点之效,同时立案法官还应当充分行使释明权以指导原告正确提出民事起诉事实.  相似文献   

15.
论司法过程中的法律-事实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乍看起来,司法过程中的事实在法律面前处于一种完全消极的地位:它必须通过法律的裁剪、规范、加工,才可能进入司法结论.这也正是当前既有相关理论的一般认识.然而,如果深入考察作为司法活动前提的立法之本质就会发现,法律对事实的支配作用其实并不限于“加工”,它还在很大程度上参与事实的创设过程.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剖析非典型案例的判决过程并对其影响作一种长距离的考察,则将发现事实有时又会反向催变法律.从理论上厘清法律与事实的这种双向关系,既可能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司法过程,也可能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法律(之治)是一种实践理性”这一经典命题,还可能有助于我们处理法治的普适性与正义的地方性两者间的困境.  相似文献   

16.
情理是影响传统中国司法审断的重要因素,也是理解传统中国司法性质及其价值追求的关键,情理案代表“安崇绪之狱”是探讨传统中国司法运行形态和实质的重要素材。安崇绪有讼继母的事实,由此判断应入于“不孝”处以绞刑,但讼继母背后存在着孝养亲母等情理可矜事由。身份要素成为案件证成过程的关键,情理因素则决定了裁判进路从“执法据律”到“以情屈法”的转变。案件揭示了司法官员在面对礼法冲突时处理案件所应遵循的法理,展现了情理在传统司法中适用的可行性,反映了传统中国司法的特质及其多重面向。传统中国司法审断既非“卡迪司法”,亦非“依法裁判”,它具有独特的审断模式与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17.
现代国际法的碎片化发展加剧了“意大利面碗效应”,因同一事实引发的争端在不同条约体制内诉诸救济已屡见不鲜,不可避免地带来国际争端解决机构间的管辖权重叠甚至冲突。其中,先后或同时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和国际投资仲裁庭进行的国际经贸纠纷解决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既判力、未决原则、体系解释等传统司法体系协调方法难以适用。本文认为可以借助“礼让原则”或引入“衔接条款”理顺争端解决程序运行逻辑,以便穿透两大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相互竞争的表象,利用两者功效衔接来加速破解WTO上诉机构僵局,也可以引导投资者和东道国将两大争端解决机制视为互补性工具,从两者区别与联系中选择诉讼或应诉策略,从而进一步放大WTO争端解决机制和ISDS机制的互补优势,提升国际法治的确定性和效率性。  相似文献   

18.
论嗜杀物种     
包括黑猩猩在内的很多物种的动物都经常杀害同类。这些事实再次引起了关于进化过程中形成的生物特性是否影响着以及如何影响着人类好战的倾向等问题的讨论。要讨论这方面的问题,需要区分动物的两类暴力行为,即“猎杀”与“斗杀”。猎杀是猎食者对无助的动物的攻击。小群的黑猩猩或游动性的狩猎—采集者有时会杀死邻近社群的竞争对手。现有的资料表明,由这种群间攻击导致的死亡在总的死亡率中所占的比例与人类与黑猩猩这两个物种大致相同。这方面行为的普遍性说明这两个物种都存在进化过程中形成的致命的暴力行为,其认知能力也适应了成功地进行杀戮的需要。  相似文献   

19.
刘练军 《浙江学刊》2013,(1):136-144
法院调解优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深入司法领域的产物,是把调解定性为法院参与和谐社会建构之重要方式和主要形式的结果.调解优先并不能促进案结事了,调解案件执行“双高”现象普遍存在就是明证.调解优先既侵犯了当事人宪法上的诉讼权,又干扰了法官的司法裁判权,此种对当事人权利和法官权力同时予以否定的司法政策理应废弃.对调解业绩突出的法官给予各种奖励只会进一步强化法院已然存在的行政化倾向,其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司法与政治理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司法参与和谐社会建构之正道是依法审判而非调解优先.  相似文献   

20.
对于认知中国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应该聚焦于“同案同判”及其内含的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要求采把握.“同案同判”的确切含义是“同样案件同样判决”.“同样案件”是指在定性分析上确定待决案件的事实与指导性案例的事实在整体性质上是否涉及相同的法律问题,以及在定量分析上看两个案件的具体情节是否可以视为相同;“同样判决”则是指相同的法律认定以及相应的肯定或否定的法律后果.指导性案例是适用法律的成例,并在此基础上具有生成裁判规则的“法律续造”意义.对指导性案例的价值,不应该在克服所谓的制定法局限以及否定甚至消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意义上来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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