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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诉简易程序以其灵活性、便捷性受到司法界广泛支持,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简易程序局限性凸显。因此,强化平等观念,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科学界定适用范围,真正简化程序适用成为完善简易程序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2.
苏倩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13,34(2)
在我国法院受理案件量激增的情况下,简易程序因其简便快捷的特点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仍存在着简易程序的司法实践与立法不统一甚至是相背离的情形.本文主要从起诉方式、传唤程序、开庭程序、宣判程序、程序转换五个方面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司法实践与立法背离的现状,并通过分析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构想. 相似文献
3.
于锐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24(3):17-19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划定关系到整个简易程序系统在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目标之间的协调问题。作者通过对简易的幅度等与划定适用范围相关变量的分析,在检讨我国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之不足的基础上,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提出了划定适用范围应考虑的因素和标准。即在其与普通程序相区别的横向标准上,采用强制与合意相结合、数额式与排除式并行的标准;在纵向的适用范围上,作者建议将其适用推广至中级法院及上诉审。 相似文献
4.
本文分析了民事诉讼的程序经济价值的概念 ,重点论述了民事诉讼的程序经济价值的实现与评价机制 ,以期对我国当前的民事审判方式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在刑事诉讼中将案件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流。对较为重大复杂的案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处理,以增强程序的公正性。对简单的案件采取简易程序、简化审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进行,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分流体系已基本形成,但适用率还很低,应在制度设计等方面加以完善,以凸显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价值。 相似文献
6.
孙海云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5,(1):42-44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统一的简易程序,这对于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有重大意义。然而,简易程序在被告人自愿性保障、量刑优惠、程序的转化、公诉人出庭的规定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应当进一步完善被告人自愿性的保障机制,明确选择简易程序的量刑标准,具体规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有效衔接简易案件的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7.
论民事诉讼中程序选择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李静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2):20-26
程序选择权本质上属于程序人权,理论依据为程序人权保障理念、程序主体性原则及处分权主义,内容包括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对诉讼程序的选择权与对诉讼手段的选择权。程序选择权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适应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发展趋势、实现民事诉讼目的、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程序效益和实现司法公正等实践价值。在我国立法中,程序选择权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立法;增设某些程序选择权;明确法官的阐明与告知义务;明确律师的正确建议义务。 相似文献
8.
实践中,绝大多数民事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但在立法、司法解释中,民事简易程序却存在缺憾。增设适用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科学界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科学设定程序规范,提高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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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民用航空运输业发展迅速,民用航空领域的民事纠纷随之增多.民航民事纠纷具有国际化、高风险、主体不平等的特点,根据民航纠纷的特点,对纠纷诉讼解决的方式也有其特殊的地方.主要包括:第一,在管辖问题上,国内民航纠纷主要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涉外民航纠纷适用蒙特利尔条约.第二,在诉权保障上,注意保障身为弱势群体的旅客的诉的利益.第三,在当事人问题,民航纠纷应适当适用代表人诉讼方式解决.第四,在证据问题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具有鉴定结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1.
刘宇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4):1-3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在处理机制上主要依据先刑后民原则,该原则是否应被看作一种法律原则来适用,其是否有法律依据,如何界定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对其存在的意义如何评价,是主要阐述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崔蕴涛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12):104-107
1991年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情形下拥有再审抗诉权 ,以监督法院判决是否符合实体正义 ,该规定的确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以及理念的更新 ,人民检察院拥有再审抗诉权已与现行社会体制尤其是市场经济产生了较大裂痕。为此 ,有必要改造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的地位。鉴于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程序的权利配置易与当事人诉权发生较大摩擦 ,因此应彻底取消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13.
既判力有正负两方面的价值,正向价值排斥再审,而负向价值又是再审存在的逻辑前提所在。对既判力的正负向价值进行界定和明确,以确定既判力作用的合理边界。再审程序不同于普通救济程序,除了在于它的救济对象是已生效的裁判(或成为确定裁判)外,更重要的是再审程序特有的原则。这次的再审程序对再审事由的细化,更加强调了程序正当性的重要性.但是我们仍然看到对再审事由的规定还是没有突破实质性错误不能提起再审的法治国家的原则.再审事由朝着这方面发展才能更加合理化。 相似文献
14.
廖中洪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9(4):17-21
"程序工具主义"强调程序在保障实体法实施方面的作用和意义,否定程序本身具有的独立价值和品质,这种思想在中国的产生既具有特定的政治、经济务件,又具有相应的人文基础。以这种思想指导民事诉讼程序立法,导致了现行《民诉法》在程序设置上的诸多问题,我国《民诉法》在修改完善中应当摈弃这种指导思想和立法观念。 相似文献
15.
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及其诉讼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万忠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14(8):64-6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研究和认识其诉讼特点与诉讼价值 ,有利于健全、完善刑事诉讼法制 ,并充分及时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骞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4):38-43
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用“他人”来指代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请求权入,用语模糊,难以具体操作。一般而言,与违法行为人存在横向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原告资格是较为明确的,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纵向关系上:随着现代经济产业链条的不断延伸和扩张,垄断行为的影响也呈现出越来越广泛而深远的趋势,在这个涉及多方主体的多层级的纵向产业链条上,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触角到底应该延伸到哪里?美国、日本和德国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或通过立法或通过司法作出了各自的回答。对我国而言,赋予所有受垄断违法行为影响的人,包括竞争者、直接购买者及间接购买者以原告资格更具有正当性,也更符合我国当下的具体国情。 相似文献
17.
郑倩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1):6-7,10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再审程序存在缺陷,修改后更加强调程序正当性的重要性,如强调了质证的程序价值,管辖法院和审判主体的合法性与结果正当化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与程序正当化之间的内在关系,尤其是当事人对诉讼的参与权和辩论权。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清代的实际审判过程中,已开始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但在其基本律典——《大清律例》中,对民事诉讼的规定颇为匮乏。司法实践中大量遵循的是各地州县官在纵向的传承与横向的交流中形成的诉讼惯例。清代州县官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是正式的审判,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包含起诉与受理,堂审前的准备,堂审和判决这些基本程序,相比较前期封建法制,已经具备了近代民事诉讼程序的雏形。 相似文献
19.
改革与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付诸实施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诉讼活动。我国现行民事执行存在较多的问题:实体法保障的缺陷,包括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范围偏窄,违反该原则时责任追究乏力,债务履行保证手段和措施不完善;程序法保障的缺陷,包括民事执行制度功能把握欠准,没有制定单一的民事执行法;执行制度的结构缺陷,债权确保机制及功能不全。因此,应从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和健全民事执行机构两方面着手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包括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完善执行体制,健全执行机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