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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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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定继承制度与放弃继承制度从本质上来说都有保护继承人的固有财产、不被用来强制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作用。我国继承法对两种制度的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对继承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但却忽视了对遗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没有做到对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文章介绍了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现状,从引进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及时声明接受限定继承并制作遗产清册、设定遗产管理人等六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评析与完善;介绍了我国放弃继承制度的现状,并从放弃继承的期限、方式和效力,放弃继承后对放弃的应继份的归属问题,关于放弃继承可否附条件或期限等五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评析与完善。  相似文献   

2.
论限定继承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限定继承是我国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立法宗旨是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备,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违背其立法目的的手情。本文就限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作了一些探讨,指出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是完善限定继承制度,进而完善继承法的一项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3.
限定继承是我国继承的基本制度,其目的是公平的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我国继承法采用了无条件的限定继承,法律只关注到继承人的利益却忽视了遗产债权人的利益,有背于限定继承的宗旨。所以,有必要重构我国的限定继承接受制度,以完善我国的限定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如何进行遗产债务的清偿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纠纷。为了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立法上有必要对遗产债务清偿作出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遗产债务的范围应包括继承费用、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遗产酌给债务、遗赠债务等,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应当是继承费用、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遗产酌给债务、遗赠债务等。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设立专门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关于遗产管理的规定也十分简单,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遗产继承纠纷.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在理论层面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在现实层面具有较高的社会接受度和期待度,有必要在我国继承立法中予以设立.我国奉行直接继承主义原则,建议在我国的继承法编纂中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单独编章,并具体围绕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资格、职责、法律责任和终结五个部分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自然人死后其遗产状况也越来越复杂,侵害遗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国外继承法对遗产债务的清偿问题用大量条文详细地加以规范,使之有序运行.而我国继承立法对遗产债务的处理仅有原则规定,司法解释也很少涉及.缺乏完善的遗产债务清偿制度,不仅使遗产债权人和继承人没有有力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司法机关在面临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此类案件时也无法律依据可以遵循.遗产债务清偿问题已经不容忽视,对此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7.
继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之后,2012年欧盟继承法律适用条例的出台是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立法在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中的一大成果,它代表了当今在继承法领域的发展趋势.我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于2010年通过修订旧法或制定新法,也使得两岸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均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与欧盟法律适用条例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本文通过梳理欧盟及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通过适当的横向比较,以期对我国继承法律适用的发展,甚而区际法律适用的冲突的协调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的法定继承顺序,而是对其采用代位继承的规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样的规定违反遗产流转规律,在继承人继承权失权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就无法实现,等于剥夺了他们的继承权,与我国《民法总则》第124条和第130条等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都规定晚辈直系血亲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充分保障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即使采用代位继承的制度,也准许在继承人失权时,不影响晚辈直系血亲继承权的实现。只有采用苏联立法模式的国家,与我国《继承法》的这一规定相一致,显然我国这一现行立法采纳的是苏联模式,难以保障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对此,在修订民法分则继承编时,应当对此进行改革,将晚辈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予以规定,配偶作为无固定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应当增加遗嘱继承的后位继承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由于受传统继承习俗的影响,被继承人死后有数个继承人的,继承人一般并不立即要求分配遗产,往往一段时间后才进行分割。我国《继承法》并未规定继承人在这一期间的法律地位。对遗产分割前遗产的归属及各继承人的法律关系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解决共同继承纠纷,有利于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10.
我国数字遗产继承的具体路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字遗产是一种新型财产,有着明显不同于其他遗产的特征。数字遗产所具有的物的属性、财产属性以及遗产的属性要求数字遗产继承的实现。但是数字遗产的继承面临着法律和现实的双重困境:在法律层面,物权法对数字财产的认定缺位,继承法无数字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在现实层面,存在继承所涉主体多元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继承客体多样保护范围难以准确界定、行业利益冲突难以有效协调等问题。因此,通过修改继承立法,或者发布司法解释,或者发布指导案例的方式等是实现数字遗产继承的有效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1.
论遗产清算     
在限定继承原则下,遗产的清算既是保障继承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也是保护遗产债权人之公平受偿权及债权之一般担保不被侵吞的重要措施。遗产清算程序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公告权利人、制定遗产清册及遗产分配四个阶段。遗产管理人作为遗产清算的主持人,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在遗产清算程序中如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遗产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受损害之权利人亦得主张不当受领请求权。  相似文献   

12.
我国继承法未规定无人承认继承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职务、选任亦付之阙如。建议继承开始,有无继承人不明时,由被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选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在职务、权限、地位上虽多有相似之处,但遗嘱执行人既为执行遗嘱之人,则须以存在遗嘱为前提,无遗嘱即不发生遗嘱执行的问题。因此,遗嘱执行仅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有其适用,在法定继承时并无适用之余地,而遗产的管理不论法定继承抑或遗嘱继承均有涉及。  相似文献   

13.
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继承法颁布以来,中国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有了长足发展。随之而来的是新的继承纠纷层出不穷,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问题显现得尤为突出,而中国现行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却存在着明显的疏漏与不足。对遗产继承实践中债权人利益受侵害主要表现形式及对继承法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完善的方式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4.
关于父母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我国《继承法》采取的是将其与配偶、子女均设置于第一顺位的立法模式.然而,世界普遍立法趋势是将父母设置于第二顺位.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不仅符合被继承人将遗产转移给自己的直系晚辈血亲、保留在家庭内部的主观意愿,且与作为规制法定继承顺序经济基础的当前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法与社会生产力的辩证关系,同时也体现了对民间继承习惯与社会伦理规则的顺应.  相似文献   

15.
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遗产继承实践中,债权人利益受侵害表现为生前侵权、普通侵权和规避侵权三种形式。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疏漏与不足。要全面充分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应对现行继承制度,尤其是遗产范围界定、限定继承、遗产破产及遗产管理等,进行整体改造。  相似文献   

16.
归扣制度是遗产分割中所特有的一种制度,其本质是基于公平理念而实现继承利益的平衡。近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立法上确认了归扣制度,我们应当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民间习惯与实际需要,在我国继承法中建立遗产分割的归扣制度,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7.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我国现行法律确认了这一制度。现行《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为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制度的核心,是代位人取代被代位人的继承顺序继承被代位人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相似文献   

18.
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不仅关乎继承人和债权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关乎整个社会经济交往秩序的稳定与安全有效的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因而显得非常重要.中国现行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却存在着明显的疏漏与不足.本文章将尝试对这种疏漏及其产生原因做出探讨并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9.
代位继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和现代各国民事立法,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但是,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和民族习惯的不同,关于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1985年4月10日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5年10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在“法定继承”一章中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是新中  相似文献   

20.
《继承法》立法背景的变化,导致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方面在现时代存在诸多不适,通过与港、澳、台地区相关立法的对比分析,主张: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三亲等亲属,增加法定继承顺序位阶并规定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规定配偶继承零顺序并增加配偶先取权和用益权,采“固有权说”之代位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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