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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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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以及某些国家的保险立法和学理上有所谓的“推定受益人”,即当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指定不明、指定的受益人放弃或依法丧失受益人资格时,“推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受益人.实际上,推定并不是保险受益人产生或确认的途径:首先,投保人因其并非保险标的之权利人而不应当被推定为受益人;其次,被保险人因其为保险标的之权利人而为当然的保险金请求权人,即法定之受益人无需以推定而确认.因此,当出现上述情形时,保险金请求权仍属于被保险人或回归于被保险人,而并非由所谓的推定受益人受领.  相似文献   

2.
受益人在财产保险新型险种中的出现日益增多,但是中国《保险法》仅在人身保险中确定了受益人制度,对财产保险中能否存在受益人以及其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赋权型第三人利益合同行为,符合合同法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三人受益人获得合同项下独立的固有的保险受益权,应在司法实践和立法中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鉴于财产保险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对相关利益人的影响,应根据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对其予以必要的规制。  相似文献   

3.
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道德风险表现多样,成因复杂,危害严重.作为人身保险的副作用,受益人的道德风险虽然不能完全消除,但可以采取一系列法律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防范和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在保险危险的保障和道德风险预防的激励之间寻求平衡,兼顾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多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赋予责任保险受害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是责任保险第三人利益属性的客观要求,在理论上不存在障碍。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法定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的代位权等均有本质上的区别。强制责任保险与任意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在行使条件上存在差异。《保险法》第65条是关于责任保险的一般规定,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条件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确定且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民用航空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对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作出了特别规定,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差异反映了任意责任保险与强制责任保险在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力度上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5.
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属于固有权并非继受而来。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保险人受益权方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我们在充分保护受益人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寿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倘若投保人为逃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借寿险机制转赠于受益人,从而导致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则法律如何保护投保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呢?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应该引入相应的规制机制,以保障被保险人的遗属获得足够的经济保障,同时兼顾投保人的债权人的利益,防止投保人利用寿险机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清偿。  相似文献   

6.
保险受益人制度不仅适用于人身保险 ,也应适用于财产保险。受益权的产生是基于保险合同对受益人的指定 ,应当抛弃“法定受益人”这种易引起混乱的概念。在保险事故发生前 ,受益权不能转让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受益权可以自由的转让。保险受益权的消灭除了受益权法定丧失的情况外 ,还可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完成  相似文献   

7.
侵权请求权是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侵权请求权的发生根据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不同于违约行为和缔约过错行为,是违反一般法定义务侵害他人权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被侵权人,相对人只能是侵权人。侵权请求权为实体权、相对权、救济权。侵权请求权行使的结果为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是通过债的方式实现的,但这种债的关系不同于合同之债等原债,在这两类债中债务人的义务性质是不同的。合同之债为原权利与义务关系,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之债为救济权与责任关系,责任不同于义务,为第二性义务。物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为权利的效力,侵权请求权为对权利的救济方式。绝对权请求权与债权并非一个层面的请求权,请求权应分为原权请求权与救济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虽同为请求权,但性质不同。侵权请求权也是不能脱离原权而独立转让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8.
作为庞大的社会保障系统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基本养老保险之个人账户财产具有社会保障权益中“新财产”权的特有属性,且这种“新财产”权益因具有强烈的“被保险人自己相当给付”特性而本质区剐于社会救助与社会优抚。一方面,养老保险给付之期待与请求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法定权利,且是公法权利,不仅具有对抗私人的效力,而且具有对抗国家的效力,直接要求国家的保护与实现。另一方面,这种财产权还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是作为生存所需而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可分割、不能转让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保险诈骗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应为一般主体,刑法有必要将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诈骗行为归入保险诈骗罪.单位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但不能成为有些如故意杀人等犯罪的主体.保险诈骗罪中的"虚构保险标的"既包括编造完全不存在的标的,也包括编造与实际存在内容不一致的标的.复保险、隐瞒保险危险和事后投保骗取保险金等行为均可能归入保险诈骗罪"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行为范围之中.对冒名骗赔行为应以诈骗罪定性,但需作具体分析.在投保人或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用自损方式骗保的行为不能以保险诈骗罪处理.故意扩大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归入"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法定行为方式之中.保险诈骗罪中存在着片面共犯情况,对单方面有意帮助他人犯罪者可以成立共犯.  相似文献   

10.
"共同遇难"概念已为中国新《保险法》所采纳。由于这一概念在中国沿用的时间并不长,加上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并存,导致实务中一旦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遇难的情形,保险金的给付往往因为理解上的分歧而显得复杂。只有严格遵循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认的有效规则,以受益人的人数为标准,即区分受益人为一人和多人的不同情形,准确把握受益人的死亡顺序和保险金的分配比例,才能有效化解这一现实难题。  相似文献   

11.
我国保险法赋予了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等控制保险合同的权利,当被保险人欲撤销其同意或者事后对保险合同的订立表示反悔时,完全可以通过变更受益人来避免道德风险或者通过变更受益人间接使得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而无需通过赋予被保险人解除权等权利的方式来达到保护被保险人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侵害知识产权请求权可以分为财产法上的请求权和债法上的请求权.侵害知识产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属于债法上的请求权,是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一种重要的救济方法,在目的、构成要件、效力范围等方面异于其他侵害知识产权请求权.依引发的主体不同,侵害知识产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有三种类型:基于受益人行为的请求权、基于第三人行为的请求权和基于受损人行为的请求权.有关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研究对司法实践中请求权的选择、被告的责任、出版等行为的责任认定和民事裁判的理由均有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13.
责任保险在性质上为第三人保险,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是责任保险得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础。如何加强对责任保险第三人的保护,已成为当今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重要课题。在我国的《保险法》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分为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直接请求权和任意责任保险中的直接请求权两种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这一条件有必要存在。由于法律条文的高度概括性,具体操作性较弱,应针对此种情况提出完善的措施。  相似文献   

14.
预告登记后的权利是一种"债权物权化"的典型.预告登记具有预防妨害的效力、保全顺位的效力、保全权利的效力.但预告登记不能对抗不动产征收.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属于该不动产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获得征收补偿.在违法不动产征收中,对于不动产尚未灭失的情况,可以采取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请求恢复原状;对于不动产本身已经灭失的情况,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采取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请求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5.
随着现代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对受害人的价值保护日益受到重视,责任保险已经越来越普遍,人们对责任保险的依赖程度也逐渐提高。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再以被保险人实际向受害人给付赔偿金为条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受害人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制度,该权利即为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16.
第三人在海上责任保险中的直接请求权的权利属性,一直是海商法学界争论的重大理论问题,它直接影响着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因此,应当根据自愿海上责任保险与强制海上责任保险的特点,将自愿海上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界定为法定转移的权利,而将强制海上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界定为法定独立的权利。  相似文献   

17.
人格权请求权是基于人格权产生的,以回复人格权的圆满支配状态为目的的独立请求权,不是人格权效力的直接体现。人格权请求权行使的内容包括权利行使的一般条件和方式。人格权请求权制度的立法价值体现在弘扬民法精神、健全民法权利体系、完善人格权立法体例等方面。  相似文献   

18.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障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则之一。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法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利益原则应当在何时、对何人具有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意义,构成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都有重要作用,但是,在重视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作用的同时,也要注意其在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不同作用。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随着经济关系复杂化,利他合同越来越常见。利他合同中第三人权利内容可概括为四个方面:直接给付请求权,第三人可直接对债务人请求为给付,这是第三人权利的主要内容;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第三人权利实现的重要保障;解除合同的参与权;受领给付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在实践中,保险诈骗罪往往通过共同犯罪的形式实施。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共同犯罪,在司法中应注意以自伤、自杀或自毁财物的手段骗取保险金情形的认定与处理。因为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无身份者可以参与实施其中的虚构保险理赔原因的欺诈行为,所以也可构成共同实行犯。刑法第198条第4款是关于保险诈骗罪共犯的特别规定,其中既包括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基于单方故意的片面共犯,也包括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谋的普通共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故意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可以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予以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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