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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背景
广东省东莞市总工会社工自2011年5月来到虎门工伤康复中心(以下简称康复中心)后,一直致力于运用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及技巧帮助困难职工,特别是为因工负伤、致残的服务对象提供身心辅导,减轻和克服困难工伤职工在医疗、生活、家庭情感等各方面的困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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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伤探视服务项目是针对该市工伤职工开展的慰问、维权、帮扶服务项目,项目自2009年8月开始实施,对在东莞虎门工伤康复中心、桥头工伤康复中心进行工伤治疗康复的职工进行探视和慰问,及时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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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是一家公司的技术工人,经常受派到客户单位维修设备.上个月,我在出差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事后,由于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只好自己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三级障碍.请问,公司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我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及鉴定的各项费用、医疗费等,能否要求公司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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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0年8月23日向社保行政部门送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自述其在A公司承建的某工地做立模工,于2010年5月28日7时50分左右,在该工地施工时从二楼摔下致伤,为此要求认定工伤.社保行政部门于2010年8月30日向A公司寄送《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告知该单位对不认为是工伤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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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认定是关系社会和谐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而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农民工工伤认定的逻辑起点和前提条件。在确认劳动关系时,要依据形式标志和实质标志进行判断;要根据劳动关系争议性质配置劳动关系确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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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由此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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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工伤,除工亡工伤家属通过群访事件,得到依法依规计算的赔偿费用外,其他的伤残工伤基本上得不到依法计算的赔偿费用,原因是工伤赔偿程序繁琐,工伤劳动者看重现实,认为多得不如现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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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由此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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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王是一家贸易公司的员工,上班途中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时被一辆自行车撞倒。由于老王年纪比较大,被撞成骨折,而肇事骑车人却溜之大吉。老王通过治疗康复后,向公司提出,在治疗伤病期间他应该享受工伤待遇,要求公司支付医药费等相关费用,而该公司原来对老王是按病假标准处理的。人力资源部对此意见不一,因为事故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绝大部分人倾向于给老王定为工伤。人力资源部经理感到很棘手,特向律师进行咨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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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2013年5月,我到一家车站货物运输公司从事搬运工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我的基础工资为2300元+绩效奖金,合同期为3年.2014年11月20日,我在辅助叉车搬运货物过程中,不慎右腿被叉伤.后送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中段骨折.住院32天出院后,医方在我出院的病志中建议休息3个月.2015年3月25日,我到原治疗医院复查,医方出具的诊断书中再次建议我继续休息2个月.经我申请,当地工伤认定部门确认我为因工受伤,并认定我为十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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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认定期限,旧伤加重,欠缴保费,或者已获得意外险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还能主张工伤待遇吗?下面帮您一一破解.
难题一:错过认定期限,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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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唐某系某机械厂勤杂工,于2013年12月31日17时30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亲属于2014年6月向当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理由是唐某发生交通事故系下班途中。社保部门受理该案后,向用人单位发出举证告知书,要求其对不认为唐某是工伤承担举证责任。单位提出发生交通事故当天属于唐某请假期间,唐某因儿子结婚向厂里负责人口头请假十天,唐某31号到厂里是来还礼,不是来工作的,同时提供了证人证言。后唐某丈夫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供了事发后三天与相关证人的电话录音,录音中三名证人(均为该单位职工)都向唐某丈夫陈述了事发当天唐某来上班的事实,但是在听证程序中,三名证人对通话事实均予以承认,却对通话内容予以否认,表示其对话非真实意思表达。之后,社保部门又对双方提供的其他证人一一调查询问,最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认定单位的举证没有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构成举证不能的事实,遂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均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维持该工伤认定决定。 相似文献
唐某系某机械厂勤杂工,于2013年12月31日17时30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亲属于2014年6月向当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理由是唐某发生交通事故系下班途中。社保部门受理该案后,向用人单位发出举证告知书,要求其对不认为唐某是工伤承担举证责任。单位提出发生交通事故当天属于唐某请假期间,唐某因儿子结婚向厂里负责人口头请假十天,唐某31号到厂里是来还礼,不是来工作的,同时提供了证人证言。后唐某丈夫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供了事发后三天与相关证人的电话录音,录音中三名证人(均为该单位职工)都向唐某丈夫陈述了事发当天唐某来上班的事实,但是在听证程序中,三名证人对通话事实均予以承认,却对通话内容予以否认,表示其对话非真实意思表达。之后,社保部门又对双方提供的其他证人一一调查询问,最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认定单位的举证没有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构成举证不能的事实,遂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均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维持该工伤认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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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退休前在一家单位从事会计工作。2010年5月8日,一家公司聘请我为公司会计,并为我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缴纳了费用。2010年6月31日,我在上班时因椅子断裂而摔伤,花去了一万多元医疗费。公司为我申请的工伤认定及待遇,却被有关部门拒绝,理由是离退休人员与新工作单位的关系属雇佣关系,期间因工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问:我究竟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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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促进工伤预防的实施
工伤保险是工业化的产物,是对员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伤害后给予医疗救治、经济补偿、遗属抚恤等的总称.是使员工在本人或家庭丧失工资收入、生活难以为继时,通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行政手段支持获得经济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