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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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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怎样理解新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立法精神 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新老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既保障离婚自由,又反对轻率离婚  相似文献   

2.
新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十分明确地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根本依据。研究和认识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弄清和掌握“在什么条件下婚姻是允许离异的,也就是说,在什么条件下婚姻按其实质来说是已经离异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85页)这是广大政法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任务。本文试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一浅论,祈望读者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3.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根本依据,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马克思指出:姻婚关系死亡“这一事实的确定取决于事物的本质,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马恩全集》第1卷第184页)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合理形态,越来越摆脱旧式婚姻中男女关系上的物质依附性而显示出自己客观的本质。以感情作为婚姻关系的法律依据,正是这种本质的反映。  相似文献   

4.
广东法学学会最近讨论了如何掌握离婚条件和怎样理解“感情确已破裂”等问题。有几种意见: 第一,离婚应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根据,不能附加其他任何条件。理由是婚姻的基础是爱情,美满的婚姻关系是建立在互尊、互敬、互助、互爱的感情基础上的,如果双方的这种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就失去继续存在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是有利于解除双方的痛苦的,即使离婚是由于一方的错误或违法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可以依法由党、团、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其给予应有的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也不宜以不准离婚来作为惩罚的手段。但是有  相似文献   

5.
张云 《学术探索》2003,(5):43-46
我国现行婚姻法于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没有作出规定 ,司法解释补充了法律的不足。然而 ,婚姻是综合因素的复合 ,感情能否涵盖婚姻的全部即成为一大问题。新婚姻法对这个问题仍然沿用原来的规定。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法制实际宜将婚姻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相似文献   

6.
在对待“离婚自由”的问题上,在司法实践中和法学理论界,曾经引起过热烈的讨论,许多报刊都登载了这方面的文章。归纳起来,不外有两种意见:一是“从宽说”,即离婚自由是法律允许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即应准予离婚。二是“从严说”,即离婚自由虽是法律所规定的,但因为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如果离婚太轻率,便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恶劣的影响。应该如何正确对待“离婚自由”,确实是一项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正确处理离婚问题对正确贯彻新婚姻法,保护男女双方的切身利益,改善和巩固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方面都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是法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它的含义是:对为被告人利益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可以裁定维持原判,如改判时,只能适用比原判决为轻的刑罚,不得加重原来判决的刑罚。即只能减轻,不得加重。这是为了切实保证被告人的上诉权利的一项民主原则。  相似文献   

8.
阎晓军 《河北学刊》2008,28(1):182-184
婚姻纠纷的良性解决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在调解离婚案件时,由于法官知识结构的局限,可能会更多地关注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而常常忽视如何化解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伦理、情感等心理方面积累的矛盾。为了有助于彻底化解婚姻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提高离婚案件的调解质量,本文提出了运用心理学方法参与调解的构想,并就离婚案件心理调解的若干问题,即心理调解的目标、原则以及对心理调解人员的选拔等提出了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9.
为了使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真正成为人民法院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着力点,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 一、把行为是否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做为衡量罪与非罪界限的根本标准 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当前经济犯罪案件和新情况、新特点,审理具体的经济犯罪案件,应掌握以下三条原则界限: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婚姻法采用了"感情破裂说",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离婚的立法理由。但笔者不赞成将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而是赞同应将"婚姻关系破裂说"代替"夫妻感情破裂说"。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1.
党振兴 《天府新论》2020,(5):105-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弥补家事纠纷立法上的不足,促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依据,也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利的基础。但现阶段离婚冷静期司法适用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对离婚冷静期应该限制适用还是扩大适用存在争议,快审快判的审判模式无法适应家事案件特点,家事纠纷调解流于形式,还存在对未成年子女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不够充分等问题。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应改革家事纠纷审判模式,健全审判辅助机构,深化多元矛盾解纷机制,深入推进预防家庭暴力的相关制度建设,适当延长案件法定审理期限,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注重对未成年子女等弱势第三人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12.
<正> 近年来,我国因一方婚姻当事人有过错(如通奸、遗弃、虐待等)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离异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中,过错方作为原告首先提起离婚之诉的占61.7%,对其缺乏必要的制裁,正是不能行之有效地制止过错行为发生、发  相似文献   

13.
王忠平 《理论界》2010,(6):85-86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其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进而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因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调解结案,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所以不适用调解。  相似文献   

14.
自由离婚的立法理念及其婚姻法修改操作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现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和法学界所一致认同的“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提出质疑,并指出只有“有无和好可能”才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唯一标准,确认“有无和好可能”的应是婚姻当事人尤其是原告方而并非为法官。本文还对婚姻法修改中的离婚法定理由及其防止随意离婚、保障无过失方和子女权益的立法操作化提出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5.
在审理债务案件中,运用直接证据来证明债务关系的比较好审理。但是,有相当数量的债务关系是发生在亲友,同事、屯邻之间。由于人们的法制观念还较淡薄,双方当事人出于相互信任,一般都不出借据,也没有保人,更谈不上公证文书。一旦发生债务纠纷诉至法院,由于没有直接证据,只能靠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有的直接证据也需要间接证据来印证,审理起来难度很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怎样运用间接证据,从理论到实践都值得认真研究。本文就审理债务案件怎样运用间接证据的问题谈几点看法,同大家商榷。  相似文献   

16.
论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股权分割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股权具有自身特殊性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往往成为难点问题。本文拟就夫妻共同股权的法律特征 ,夫妻共同股权分割应遵守的三项原则 ,共同股权的分割方法以及对妨碍共同股权分割的一方当事人应予以的法律制裁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7.
行政合同诉讼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合同不同于民商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将两种不同的合同适用同一法律。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合同纠纷案件时,应该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依照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审理行政合同案件。  相似文献   

18.
(一)根据刑事案件的性质可将其分为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其它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可以进行调解。”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司怯解释,我国刑事自  相似文献   

19.
《家庭科技》2004,(12):38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4种可以确认人民法院违法的具体情形。这一司法解释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14种情形是: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  相似文献   

20.
(一)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以个人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协议约束的人。其主要特征是:进行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的裁判一旦生效、调解协议书一经送达,就要遵照执行;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用。如果在诉讼活动中不是以个人名义,而是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不能叫做当事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但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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