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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法律解释方法的桂冠当属目的解释。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应以目的解释最终决定。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分则罪刑式规范条文具有特定的保护法益内容,对各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符合该罪的法益保护目的。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遵循一定方法,确定各罪的法益内容。如诬告陷害罪保护的首要法益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次要法益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非法经营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对特定市场经营行为的正常管理秩序,司法实务中曾将买卖人体器官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实际上买卖人体器官行为并未侵犯该罪保护法益,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2.
个罪的保护法益并不完全依据个罪的构成要件确立,而是对个罪的构成要件具有矫正功能;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而不是社会管理秩序.高空抛物罪的实行行为是在高位随意抛掷可能导致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物品而危及公共安全,或多次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高空抛物不同于高空坠物;成年人在特定情况下可成立高空抛物罪的间接正犯或不作为犯.司法解释应当依据伤害标准、概率标准与行为标准确立"情节严重"的类型.  相似文献   

3.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双重法益保护模式,一方面过度地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抽象危险化,使得根本不具有危害生命健康安全危险的行为也受到刑法制裁;另一方面,该罪名所维护的药品管理秩序集中在同生命健康安全紧密相关的生产、销售行为,对于生产、销售前的药品研发、注册以及上市后监管秩序未能有效维护。因此,针对药品犯罪法益兼顾保护的"兼而不得"、反受其乱,同时鉴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管理法》明确将附属于秩序维护的"以假药论"予以删除,刑法有必要将单纯的药品管理秩序法益剥离出该罪名之外,单独增设妨害药品监管秩序罪,形成药品犯罪的"双罪名"体系:一是明确生产销售假药罪保护的法益,以抽象危险犯为类型,保护依托于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的药品功能的有效性,避免为了维护药品监管秩序造成的打击半径过度扩大;二是单独设立妨害药品监管秩序罪,以具体危险犯为类型,全面系统地维护药品监管秩序。  相似文献   

4.
侯刚 《理论界》2010,(11):93-95
驾驶现代交通工具具有高速度、高风险的行为特征。行为本身的风险无法避免。为实现社会生活正常流转,出于社会风险存在与社会发展利益相衡的功利目的,该行为风险被法律规范允许。但是被允许的风险是有限度的,应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日常生活需要为底限,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导致额外危险并威胁社会的则成立犯罪,构成危险犯。危险驾驶行为是危险犯之一种,为了应对危险行为对法益的抽象危险,尽量降低该危险转化为实害的巨大盖然性以保护社会法益整体,应增设危险驾驶罪。适用刑法对该类行为惩处和预防,这也是现代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5.
财产罪的法益保护应当尊重和维护社会财产秩序。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坚持"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的法益以所有权为核心,主张对占有权是否合法不作区分地施以消极保护,特别是对于所有权人侵犯被他人占有的本人财物的情形,该学说对罪与非罪的认定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受"所有权说"影响,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财产占有权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我国刑法应当在遵循财产罪法益保护三原则的基础上重构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应当保护"合法占有"和"具有相应权利外观的占有",合理控制私力救济的范围,构建更为健全的财产犯罪防控体系。  相似文献   

6.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刑法》之间存在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边界划定不清、行政处罚与刑事措施混用等行刑衔接问题。原因在于:一是行政法与刑法在保护法益、个人信息范围以及行为方式等实体内容上存在立法脱节;二是案件监管移送、证据转化及法律监督的程序规则缺乏协同。为保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良好行刑衔接和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基于实体与程序的双重维度,建立刑事法与前置行政法规范的协调衔接体系。在实体衔接层面,要坚持法秩序统一原则,实现两法在保护法益、个人信息范围、分级标准以及不法行为要素的联系协调,合理界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边界。在程序衔接层面,要强化行政监管主体的协同配合,细化案件的双向衔接程序,规范证据转化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协同功能。  相似文献   

7.
汪恭政 《学术界》2023,(7):138-151
无论是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益识别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还是下游犯罪预备行为所侵犯的法益,都难以应对本罪在行为类型、情节严重、竞合条款上的适用分歧,毕竟这都是由单一法益观决定的。应对分歧的关键在于应由单一法益观转向层次法益观。层次法益观决定了本罪既有阻挡层法益也有背后层法益。其中,阻挡层法益为信息网络利用秩序,背后层法益为下游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二者存在前后置关系。在层次法益观的解释指导下,本罪规定的“违法犯罪”应是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作用,不仅在于其能反映阻挡层法益受侵犯的程度,更能在其整体评价下将本罪规定的“违法犯罪”理解为“犯罪”;竞合条款中的“同时”限于一个犯罪行为,竞合条款不是牵连犯、吸收犯的适用依据,也不表明本罪与其他犯罪要么是想象竞合、要么是法条竞合的非此即彼关系,相反二者的关系呈现动态变化性。  相似文献   

8.
法益保护作为污染环境罪认定的根本问题,理论界存在三类不同的认识,即包含传统法益的生态法益观、发展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和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此三类法益观具有进步价值,但仍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因此,符合污染环境罪基本规律的复合法益观得以提出。复合法益由个人法益、集体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构成,其中,社会法益中的非人身、财产法益特指“环境与生态法益”。复合法益彼此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内部关联性,侵犯任意法益便构成污染环境罪。基于主次法益的内部位阶,复合法益中的主要法益为国家、集体和环境与生态法益。此外,复合法益还具备内在的解释机能,主要体现在认定行为犯与结果犯、危险犯与实害犯、主观心态等方面。  相似文献   

9.
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虽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但是,该罪所要保护的并非是上述人员本身,而是通过上述人员执行的国家机关或相关部门的作用,即保护公务的公正、顺利进行才是该罪的保护法益.因此,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和保护对象是不同的.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即向他人当面实施有形力,但并不限于向身体直接实施暴力行为,间接暴力及毁损相关公务人员周边财物的行为也应包括在内.威胁,是指告知足以使他人产生畏惧感的恶害,但应限于使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感受到被侵害的情况.至于告知恶害的内容、方法没有限制.从妨害公务罪的性质看,暴力、威胁行为只要达到足以妨害公务的执行即可,本罪属于抽象危险犯.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九)》对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作了重大修改,主要是因为修正前的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存在设罪模式滞后、行政处罚前置失当与刑事责任配置过轻等明显的立法缺陷,难以有效应对当前社会生活中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大程度上放纵了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行为的不法分子.为消解这些立法窘境,《刑法修正案(九)》修订了本罪的设罪模式,降低了入罪门槛,修正了行为要件,在立法理念上实现了从结果犯向行为犯的华丽转身,契合了“严而不厉”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向.并且修订后的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需要理清几个问题,即行为方式的正确理解、情节犯的准确把握以及本罪在司法适用时与相关罪名的界分与竞合.  相似文献   

11.
多次犯属于行政犯,是行为人实施违反行政法规范之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再次实施违反行政法规范之行为,而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形态。现行多次犯立法存在处罚范围规定过于随意、入罪条件规定过于混乱、规定不成体系及立法定位有缺陷等问题。从未来发展的角度,应当设置多次犯立法一般性的指导,原则上将2年实施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受过2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形态认定为多次犯。为贯彻特定犯罪刑事政策的需要,可对2年2次以明文规定的方式予以突破;多次犯立法的优化在行为模式方面应坚持"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原则,在法律后果方面要完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折抵制度;多次犯立法应采取独立于刑法典的轻罪法或违反秩序法形式。  相似文献   

12.
环境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一项重大问题,而在中国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如何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发达国家丰富的环境刑事立法经验完善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建议从扩展本罪的保护范围、将本罪的处罚由实害犯改为危险犯以及在本罪的主观认定上采用严格责任制度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3.
我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它要求刑事立法由传统的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型。后者是一种新的刑法观,其注重事先预防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我国现行《刑法》坚持结果本位立场,恪守传统的罪责自负原则,过度追求法典化,其归责范围过于狭窄,与安全刑法理念不相适应,难以有效规制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危险犯。由于许多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实害结果一般不会立即出现而是以危险状态长期存在,其最终造成实害结果是一种必然,所以在《刑法》中增设环境危险犯对于环境犯罪的规制意义明显。我国环境犯罪中的环境危险犯设置,应采具体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在罪过形式上,应评价对“行为认识”的罪过而不是对“危险认识”的罪过;在处罚范围上,应当承认单位作为环境危险犯的犯罪主体;在刑罚适用上,应对环境危险犯与环境实害犯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14.
胡杰 《江淮论坛》2013,(1):128-132
事实名誉说赋予了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这一事实以独立且完整的法律意义,也即能够单独确认侵害刑法中需要保护法益的行为发生,能够独立判断行为的违法属性。从事实名誉说出发,严重损害被害人名誉的诽谤行为已经从规范名誉说中的纯粹反伦理性行为上升到侵害刑法中需要保护法益的不法行为,而不法行为的发生需要刑事法的介入方能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这是刑事程序上的设计必须满足刑事实体法中的法益保护与价值坚守的应然要求与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15.
论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状态犯的行为人利用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违法状态,对已受侵害的同一个法益再次实施的可以独立成罪的侵害行为,属实质一罪.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律性质在于,虽然其与前行为触犯了不同的刑法规范,形式上符合数罪的特征,但因为该数罪共用同一个法益,故为不完整的数罪,只论以其中较重一罪,就能完全评价前后行为所实现的不法与罪责内涵.  相似文献   

16.
杨安琪 《理论界》2011,(10):62-65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犯罪圈,体现了刑法法益保护前置化的思想,适应了当前民众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的心理需求。对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有"情节恶劣"之要求,需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对醉酒驾驶行为应以"实质说"的抽象危险犯理论理解。应当进一步细化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该罪与其他相关罪名之间的界分以及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协调问题。  相似文献   

17.
我国破产法面临最新修改,在实践中存在破产欺诈及破产逃债难题。破产欺诈与民事可撤销及无效行为紧密相关,也存在差别。破产法益包括秩序法益和个人法益,且存在不同的法益类型形态,秩序法益可还原为个人法益,根据个人法益实际所受侵犯程度,确定将破产秩序法益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刑法中主要涉及虚假破产罪、妨害清算罪、虚假诉讼罪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于破产欺诈侵权与犯罪行为,应在把握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综合适用各部门法,以实现刑民(行)衔接,破解破产逃债难题;破产立法修改应确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并限制适用,完善破产欺诈法律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18.
基于自媒体时代较强的交互性,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虽已丧失私密性,但其后续利用行为仍应遵循合理性要求,合理性的剖析应以信息处理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基准。而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后续利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尚无定论,其根源在于未能厘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即界定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利用是否构罪,需判断信息处理者的行为是否侵犯该罪规制的法益。经论证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制的法益应为公民信息自决权,而公民信息自决权中蕴含的个人自治法益观对于正确限定刑法上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界限有重要意义。基于个罪中超个人法益必然导向背后具体个人法益之考量,为界定刑法中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范畴,应提倡以尊崇个人自治的法益观为前提,以激活信息自决权的行使为手段,依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在法秩序统一原理下,通过辩证性审视前置法相关规定中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路径的优劣,创新性地提出“场景式判断+知情同意”融合式刑法规制举措。即根据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后续利用是否从低风险场景僭越到高风险场景进行判断,如若不是,则信息处理者的行为属于合理利用;如若是,则需进一步判断信息处理者的行为是否取得信息...  相似文献   

19.
姚瑶 《浙江社会科学》2022,(12):59-67+157
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产品致害所涉犯罪主体复杂多样、前置性规范缺失,以及人工智能产品固有的自主与黑箱特性等问题给过失犯理论带来了变革的压力与挑战。传统过失犯理论、新过失犯理论以及客观归责理论都无法解决人工智能产品致害所涉过失犯罪认定问题。人工智能产品致害所涉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应当接受“法益保护优先,兼顾科技发展”刑事政策的约束与指引。坚持“法益保护优先”的基本定位,意味着要借鉴风险控制理论,以及客观归责理论中创设法所不允许危险与实现法所不允许危险的判断规则,进行客观层面是否入罪的判断;遵循“兼顾科技发展”的制约原则,则需要运用结果预见可能性理论中信赖原则等内容,进行主观层面是否出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20.
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规定并不完善,所以在这一犯罪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关于法律竞合的问题。强迫职工劳动过程中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强迫职工劳动引发被害人自杀、自残或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进行处理;强迫职工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竞合时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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