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对于多元主体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的权利配置,既要保障多元主体的合法权益,激活城乡要素市场,同时也要平衡多重制度目的,防范制度风险,防止城镇居民、社会资本等以合作建房为名义买受宅基地使用权。本集体内部成员之间利用既有宅基地合作建房并分配房屋时,不受“一户一宅”规则的限制。在房地分离主义下,房屋与土地均为独立的财产,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权等均可成为房屋所有权的土地权源。非本集体成员与农民合作建房时,应以宅基地“三权分置”为架构,采取“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租赁权”的法权结构,由农户保有宅基地使用权,非本集体成员依据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和一定期限的宅基地租赁权,并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相似文献   

2.
解读宅基地"三权分置",真正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需要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特别法人的主体地位进行改造。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应包括宅基地分配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两种权利,是一种兼具身份权和财产权的复合性权利;农户行使并实际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资格权就等同于既有实定法中的宅基地使用权。社会主体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分为债权性宅基地使用权和物权性宅基地使用权。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推进中,应解决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术语与法律术语的衔接,未来修法应体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成果。  相似文献   

3.
文章利用VOSviewer、CiteSpace和Bicomb等文献分析工具,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相关研究文献进行分析,动态分析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基本特征,挖掘当前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研究热点和重点研究方向。研究发现:自2018年以来,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逐渐成为一个受欢迎的研究领域,相关研究成果数量在2017—2022年呈现出高度的波动性;研究机构主要以高校为主,大多研究者主要从事农业经济学、民商法学、行政法以及地方法律制度的相关研究专家;目前或今后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资格权保障、宅基地确权登记管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与乡村振兴战略等主题。未来,新一轮中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典型案例的研究应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权分置”的法理逻辑、乡村振兴战略、城乡统筹发展、农民的资格权保障机制以及使用权流转机制等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4.
綦磊 《江汉论坛》2022,(12):120-126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是以宅基地的经济利用为指向的制度改革,而突破了人役属性限制的经营型居住权可以成为落实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权利路径。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经营型居住权实现路径,通过集体的同意权与收益分配权落实集体所有权,通过农户的资格权协调宅基地的身份性与经济性的关系,通过经营型居住权放活宅基地和房屋的使用权。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经营型居住权实现路径,不仅满足了农户经营宅基地和房屋的需要,而且在集体所有制的框架内妥帖定位了集体所有权和农户资格权,是符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内在要求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5.
准确把握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纠纷的实践面相,一是可以更好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纠纷,二是促进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充分发挥闲置宅基地使用效益。通过对2018年以来的207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纠纷裁判文书的梳理归纳,可以发现我国当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纠纷裁判文书中,存在大量类案不同判的现象。由于宅基地案件存在易发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认定合同效力认定方面、所采用的裁判依据不同等,究其原因在于权利不明确,管理不到位以及裁判规则不统一,为此建议以下三个方面完善:第一保证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资格权;第二强化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和权利,还要对农民行使宅基地权利进行有效和适度的干预;第三尝试统一裁判规则,明确相关主体的行为预期。  相似文献   

6.
城镇化的发展极大地影响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带来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主体、权能内容、行使方式、实现目的等多方面的变化。为因应这一变化,应当在现阶段实行集体成员不因其进城落户而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和进城落户集体成员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的政策,但从最终实现进城落户集体成员的城镇化考虑,也应适时建立市民化集体成员资格的强制退出机制;应当建立以户为单位的农民集体成员权行使机制及其委托代理机制;应当正确处理土地三项改革中村组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应当在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中将管理权能的行使转向经营管理为主。  相似文献   

7.
论社会保障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首先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社会保障权的定义进行了批判分析,然后对社会保障的内涵予以全面分析,在此基础上将社会保障权定义为:社会成员(或公民)在面临威胁其生存的社会风险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和社会服务,使之维持生存并达到相当水准的生活的权利。社会保障权的特点是:权利主体的平等性,义务主体的特定性,手段性,内容的综合性,受制约性,不可转让性,兼具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性。补充保障不是社会保障权的内容。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社会保障权予以分类。  相似文献   

8.
胡玉鸿 《浙江社会科学》2023,(12):43-55+157
民生权利的界定及研究,在国内已有不少成果,但仍需作进一步的辨析与界定。民生权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社会权,仅为积极权利,其还具有消极权利的属性;民生权利并非是只能由国家和社会辅佐下才能实现的权利,权利的主体既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也包括特定场景下的弱者;个人对自己的民生幸福同样承担重要的责任。对民生权的界定,须遵循法学方法论上有关概念的给定准则,并注意其与其他权利形态的差异。总体而言,民生权是人们在保全自我、经营生计基础上实现幸福生活的权利,“民生”“自然权利”“幸福生活”是理解这一概念的主要切入点。  相似文献   

9.
2001年以后,上海新出生人口已经取消了农业户籍,统一登记为居民户籍;同时由于土地资源紧张,上海已经10余年未分配宅基地;集体资产也已经以农龄股加土地股的方式实施了股份化。在此情况下,宅基地资格权的判定不能单纯以农业户籍为标准,应该首先尊重已有集体产权股份确定的效力,结合户籍、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等进行确定。其资格权的实现条件包括分户、不存在资格权消灭情形等,其实现的方式也不限于简单的一户一宅,而是包括宅基地的共有、货币化折价等多元方式。  相似文献   

10.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础性的农民权利,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未对权利主体作出明确规定,甚至存在诸多矛盾之处。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始终在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农民集体成员个人之间徘徊,一方面给司法实践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援引困难,另一方面也使户内成员,尤其是特殊群体的权利归属陷入有名无实的境地。为此,有必要厘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应当确定为农民集体成员个人,户内各成员间形成准按份共有关系;明确新增人口和出嫁女的权利取得规则;调整土地承包期限,落实农地"三权分置",建立土地退出标准,同时完善土地登记和村民自治配套制度以保证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实现。  相似文献   

11.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人民法院应对"执行难"难题的一大创新举措,对于惩戒失信人及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其在信息公布内容、公布平台、退出机制和权利救济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致使失信被执行人的"被遗忘权"受到侵犯.《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信息的界定及其公开的"必要原则",明确了个人信息主体的删除权,在实质上体现了"被遗忘权",对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具有指导作用.保护失信被执行人的"被遗忘权",需要从完善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公布方式、公布平台、退出救济等角度入手,在制度上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遗忘权"提供根本保障.  相似文献   

12.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结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物权法》存在法律漏洞。填补这一漏洞的方式为类推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则,设定该权利取得的法律结构。农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结构以农村村民的成员权为逻辑基点,以合同机制为逻辑线索,具体构成为:农村村民行使成员权与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合同,该物权合同以行政审核与审批为生效要件,宅基地使用权因合同生效而当然设立,不需要履行登记等其他程序。  相似文献   

13.
数据时代面临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个人隐私泄露、算法歧视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应将以保护信息主体权利为目的的被遗忘权确立下来。欧美被遗忘权在隐私与自由之间存在的冲突背后所体现的是被遗忘权对于各国需求的重要性,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规定的删除权与欧盟所确立的被遗忘权是不能等同的。现行被遗忘权面临着调整对象的设定缺陷、权利内容的设定偏差、责任主体的设定不足三方面的发展困境。学者热议与实践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应当引入被遗忘权,并应从调整对象的优化构建、权利内容的改造构建、责任承担的明确构建搭建起中国的路径选择,以解决网络信息社会的发展带给我们的新挑战。  相似文献   

14.
商业秘密权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其商业秘密的支配权利.商业秘密权的财产权属性、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权利的法定性及国际条约、各国的立法实践表明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知识产权,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相比具有权利主体、权利对象、权利期限和权利保护上的特殊性,其内容包括身份权、保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相似文献   

15.
李磊 《江淮论坛》2009,(5):114-118
社会保障权是社会成员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权作为基本人权,被现代宪法确认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人人享有。由于我国独特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农民社会保障权缺失,这不仅带来了社会的不公平,而且导致因老而贫、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在农村频频发生。农民社会保障权与农村反贫困存在着正向关系。夯实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制度基础和物质基础,既是宪法权利的必然要求,又是农村反贫困战略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16.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宅基地“三权分置”助力乡村振兴具有特定的作用方向,理论上可通过加速农村产业发展、提升农村居住环境、促进城乡文化交流、优化乡村治理结构、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等途径发挥推动作用,实践上改革试点地区已探索出诸多特色路径模式。基于对上海松江区、安徽金寨县、广西北流市三地典型实践的对比分析发现,宅基地“三权分置”助力乡村振兴既与制度初衷和目标追求精准匹配,也存在作用发挥不充分的离散困境。为此,建议从联动设计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分级联动工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好服务保障、搞好宣传咨询与跟进引导服务等方面完善相关机制,从而更好地提升宅基地“三权分置”助力乡村振兴的作用效果。  相似文献   

17.
屈茂辉  张媞 《河北学刊》2022,(5):204-211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是宅基地发展权的赋予和配置。当前,《民法典》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仅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而无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发展权能。法律缺位以及农户以非正式制度方式对于宅基地发展权的事实上的享有,导致政府、集体、农户在宅基地发展权上的争端始终不断。未来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应赋予集体和农户对闲置宅基地的部分发展权,并通过债权或物权方式赋予社会主体一定的发展权,进而形成由集体、农户和社会等多主体共享宅基地发展权的局面。《民法典》或《土地管理法》应当以正式制度的方式承认宅基地发展权,并规定享有主体和利益分享机制。  相似文献   

18.
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的固有权利,其权利的性质决定该项权利的制度设计及其辩护效果。根据权利-义务、权利-救济理论,辩护律师的自行调查行为虽没有立法的限制,但其实施完全取决于证人等被调查者的同意,本质上只是一种自然状态下的行为,尚未从行为状态上升为一种法律权利。申请调查取证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权利,且该项权利的实施受到法治国家立法的周到保护,其权利体系包括义务主体、救济机制、权利内容、行使阶段等多方面。  相似文献   

19.
农民集体所有权立法,应明晰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和权能、农民集体的组织形式、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得丧变更和权利行使与救济,同时依法认肯农民集体统一经营的法律地位。集体所有权的完整权能赋予、农地流转导致的规模经营、"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是构建新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必须面对的现实内容。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改革,亦当以宅基地使用权的得丧变更为逻辑进路,立法重点是对宅基地租赁使用权予以体系化之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20.
杨华  邓涵 《江汉论坛》2022,(12):114-119
渔业权制度是渔业资源的根本法律制度,完善的渔业权制度有利于保障传统渔民的生存权利和渔业发展权,有利于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养殖业与捕捞业分别作了单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养殖权和捕捞权的用益物权性质,但当前立法并未规定渔业权,也未解决养殖权、捕捞权以及海域使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当在总结我国渔业权制度演变的历史进程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渔业权制度中养殖权和捕捞权的落实方式与渔业发展结构,强化渔业权理论研究,通过修改法律明确渔业权的内容,界定渔业权的范围,完善相关渔业权制度,切实保障渔业权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