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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人的尊严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既是人权的核心,也是宪法追求的最高价值。非经正当途径要求公民自证有罪或无罪实际上是对人格尊严的隐性歧视和不公平对待,会造成了公民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与宪法保障人的尊严精神相悖。把人的尊严确立为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终极目标,是对公民人格尊严进行保护和救济的基础。  相似文献   

2.
后乡土社会有着与传统乡土社会巨大的差异,农民人权的研究不能是纯理论性的,需要在后乡土社会语境下进行,这是研究农民人权的基础,抛弃了这个基础,农民人权的研究就失去其土壤,难以"存活"。农民人权有人权普遍性的一面,这要求平等非歧视地对待农民,使农民享有"一切人权"。农民人权更重要的是强调其特殊性的一面,这要求对农民实现差别对待与差别补偿,以差别促进平等,实现公平正义。而保障农民人权的最根本路径是运用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相结合的方法,重构农民(个体与群体概念)与社会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人权"是当今世界人们最频繁使用的词语之一,也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妇女人权也是人权,理应同样受到重视,并也可以通过国际公约对妇女人权予以保护,但是这些公约所规定内容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并未能有效地保护妇女人权。因此,应完善国际人权公约中有关妇女人权的规定,从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有利于保障国际人权中平等原则和尊重人格尊严原则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农民平等权是"二等公民"、"受损者"的平等主张,即作为中国社会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农民享有或应当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利、公平的利益以及受到平等对待。就其性质而言,农民平等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同时具有三代人权的属性,既是一项消极权利也是一项积极权利,并且是建立在形式平等之上的实质平等要求。因此,保障和实现农民平等权对农民问题的解决具有终极意义。  相似文献   

5.
欧债危机实质上是福利权的危机.福利权、社会保障权与人格尊严有密切联系,作为福利权原初意义的社会救济制度即是为保护人格尊严,人格尊严的自主决定权内涵也决定了福利权的界限应以人格尊严作为福利权的底线.人格尊严还可作为社会保障权扩张的工具,提出基于中国宪法人格尊严条款的社会保障权扩张具体解释新方案,该方案以“可能性”概念为核心,包括“程度上可能性”、“范围上可能性”、“存储上可能性”三方面内容.  相似文献   

6.
论婚内性权利及其维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性的结合是夫妻关系的最大特征,性权为"基本的、普世的人权",婚内性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基本人权之一。婚内性权利对个人的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对个体的发展和健康,对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均具有重大影响。维护婚内性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积极维护婚内性权利。  相似文献   

7.
"人权"是当今世界人们最频繁使用的词语之一,也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妇女人权也是人权,理应同样受到重视,并也可以通过国际公约对妇女人权予以保护,但是这些公约所规定内容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并未能有效地保护妇女人权。因此,应完善国际人权公约中有关妇女人权的规定,从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有利于保障国际人权中平等原则和尊重人格尊严原则的实现。  相似文献   

8.
存在这样一种推理:如果同性恋者享有人权、人权又内含着进行同性恋及相关行为的权利,那么在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平等权以及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背景下,同性恋者作为我国合法公民,其权利必然应当受到宪法法律的平等保障。然而由于同性恋现象与我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冲突,加之病理性、社会危害性等观念的阻力,同性恋者权利保障面临很大阻碍,基本权利往往得不到平等保障。囿于具体国情,在我国直接进行单行立法尚不具有切实可行性,但从社会舆论入手对社会进行逐步引导教育,社会保障先行,结合司法执法保障以切实保障同性恋者的平等权利。这不仅对我国公民真正实现宪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也能促进实现我国自由、平等、民主、和谐的社会目标。  相似文献   

9.
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法律保护的理论逻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样态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晴雨表,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状况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准的标尺。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保障权从社会公平的角度,高度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文明和人道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宪政国家与专制国家相区别的一个标志,是民本主义的反映。应然逻辑从平等生存权、人的尊严、平等发展权等三个维度要求国家社会必须保护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实然逻辑要求国家社会建构以宪法为核心、立法为基础和司法为手段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网络化的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0.
妇女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妇女的权利观念既是改变妇女自身地位,使其获得应有的人格尊严和实现自身人格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培养妇女的权利观念,主要是培养妇女具有独立人格的理性权利观念、培养把性别差异作为平等前提的权利观念、强调在两性权利上对妇女权利优先保护的权利观念。要在法治宣传教育中重视妇女权利知识的普及,使全社会了解妇女权利的法律规定;完善妇女权利维护的法律机制,依法救济妇女权利的维护;建立健全妇女权利维护的社会救助机制,创新妇女权利维护的社会保护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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