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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
申请人:郑州市某医院。
被申请人:郝某,郑州市某医院职工。
申请人郑州市某医院于2000年8月批准被申请人赴上海培训一年,双方签订了外出进修学习协议书,约定进修回来后继续在申请人处工作,五年内不得调离:否则每年按20%扣回一切费用。2003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进修后与单位签订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2005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在申请人不同意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的前提下,被申请人于2005年4月22日不辞而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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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由来
申请人:丁某,女,50岁。
被申请人:郑州市某学校。
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做出的解除其聘用关系的处理决定无效。
2004年6月,申请人丁某经被申请人同意赴美国交流学习一年,一年期满后丁某逾假未归。2006年12月,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作出解除与丁某之间聘用关系的处理决定。[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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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男,35岁,教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某学校。
申请人刘某系郑州市某中学教师,与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合同到期时,刘某明确向单位表示不再与单位续签聘用合同,准备调入其他学校任教。单位同意其调走,但认为刘某服务期未满,[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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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某,男,1970年出生.2004年6月硕士毕业。2004年5月.赵某与被申请人某学校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和《委托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以下简称《委培协议》),到学校人文学院工作.并于2004年9月受学校委托赴北京XX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学制3年。读博期间,学校按时发放赵某的工资和补贴.并借支赵某第一年“读博”款一万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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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1998年1月与某德商独资公司达成聘用意向,1月底,该公司的德籍董事长代表公司与张某签了一份英文的聘用合同。合同约定,聘用期为三年,月薪为人民币15000元,张某的职责规定在总经理守则中。合同还约定了公司在张某违犯合同时,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张某上任后,在向劳动局办理聘用合同登记手续时,因劳动局要求登记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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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2000年8月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事业单位工作,签有一份聘用合同(合同期:2000年8月1日至2001年7月31日),双方约定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聘用合同至2001年7月31日到期后,单位未与张某续签聘用合同,2001年8月30日,张某向单位提出要求调走,终止与单位的聘用关系。单位却认为聘用合同虽到期,但仍存在着人事关系,故不同意其调离。为此,张某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为其办理终止聘用合同的手续并调离该单位。【争议焦点】此争议的焦点在于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到期后,单位与职工是否还存在着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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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林楠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0,(1):56-57
【案例】2015年8月1日,塞尔维亚人约翰与上海某网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俱乐部”)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约翰在北京市某区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公司”)担任网球教练,由该公司对其进行日常工作的领导管理,并按月支付其工资。上海俱乐部先后为约翰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9月29日)、工作签证以及居留许可证。约翰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一直在北京市某区从事网球教练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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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某,男,某县工商局退休职工。被申请人:某县工商局。[争议焦点]申请人赵某退休后,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取消赵某退休待遇的决定”。申请人赵某不服,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上述决定,恢复其退休待遇。[调查核实情况]申请人赵某于1960年参加工作,1990年9月退休。1991年,申请人又被某县工商局返聘为会计。在受聘期间,申请人因挪用公款且数额巨大,于1993年8月3日被逮捕。1994年5月9日,被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期5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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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市某人民医院被申请人:石某,男,33岁,某市某人民医院放射科主治医生,硕士研究生申请人:某市某人民医院,因其职工石某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违约),要求被申请人石某赔偿培训费引发的人事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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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甄某,女,大学文化;系市某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签有为期5年的聘用合同,在该合同期满前一个星期,甄某突发疾病住院,而所在单位于合同期满的当天,告知甄某双方所签合同自行终止,不再与其续签聘用合同,其生活补助和医疗费用由社会待业保险机构给付,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可一次性付给甄某2000元生活医疗补助费。甄某不服,遂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争议焦点] 申请人认为:本人在合同期满前已生病住院;不能作为合同期满处理。被申请人辩称:合同具体时间一到就是期满,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经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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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瞭望》2013,(5):63-63
日前.57名女工到方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进行集体投诉.反映某来料加工厂拖欠她们的工资问题.经调查得知.这些女工确实是该来料加工厂职工,工厂停工后,厂长赵某一直以老板是外地人、货款没有汇过来为由推诿搪塞.拖欠工资。劳动保障监察局依照法律程序对赵某进行了询问.并查看其工商营业执照.赵某对于拖欠员工工资行为供认不讳。劳动保障监察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赵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明确指出,赵某作为方城分厂注册工商执照的法定代表.按期对员工发放工资责无旁贷.否则将以恶意欠薪移交公安机关。通过协调.赵某认识到拖欠工资的严重性.将拖欠的工资在劳动保障监察局的监督下结算完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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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女,现年55周岁,某乡镇小学教师,小教高级职称。1999年9月;该镇教管会利用计算机上存贮的人事信息数据(其中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保持一致)查询出赵某等一批到龄教师名单,并向县教委写出了退休报告。今年4月,该镇教管会又利用计算机为符合升档条件的教师办理了两年一度的工资正常晋档手续,并报该县人事部门审核完毕。当赵某得知自己因出生时间的几天之差不能以在职人员身份晋升一档工资(47.1元)、而只能增加退休费20元时,感到非常委屈。为此,她找到教管会政工干部反映情况。镇教管会负责政工的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