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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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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转轨时期中国银行业行政垄断的影响需要从宏观视角进行客观、全面、公允地分析.理论探讨表明,行政垄断的银行业通过筹资市场上的国家隐性担保和信贷市场上的关系型信贷配给对宏观经济发挥作用.实证分析通过引入宏观绩效指标,运用修正的SCP分析框架对时间序列数据进行论证,得出的结论是行政垄断的银行业在经济转轨这一特定时期对宏观经济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以牺牲银行微观经营绩效为代价.为保持银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实行反行政垄断和促进竞争的政策.  相似文献   

2.
传统行政垄断规制采取的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偏的模式,此种模式对行政垄断规制效果较为有限。随着我国对经济竞争政策的重视,以及行政法与经济法理论的不断发展,行政垄断规制制度创新具备了成熟的时机。从行政垄断行为规制的制度困境、行政垄断规制制度创新的必要性入手,探究竞争政策视野下规制成品油市场行政垄断的制度框架。我国成品油市场存在着行政垄断行为,不仅严重减损石油消费者的整体福利,而且阻碍成品油市场化改革,影响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为垄断企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提供便利。成品油市场行政性垄断现象的产生主要是由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造成的,进而在竞争政策视野下应当降低或放开市场准入门槛、实现政企分离、有效实施竞争政策、完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协调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销毁"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被"销毁"的对象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侵权物品或专门用于生产侵权物品的工具设备。在英国、美国、日本、法国和德国这些国家,"销毁"是作为私权内容得以规定的,其目的是让侵害行为实施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责任。我国知识产权法应当正确理解TRIPS协议并借鉴域外相关立法,作出如下规定:第一,知识产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提出"销毁"侵权物品或专门用于生产侵权物品的工具设备的请求权,并享有请求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将上述物品交付给自己的权利;第二,相对于国家,知识产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对特定侵权物品或专门用于生产侵权物品的工具设备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相似文献   

4.
紧急行政程序是紧急状态下的一种特别的行政程序,在我国国家应急制度走向法治化的今天,理论界及实务界应充分关注紧急行政程序问题.域外的立法经验可以为我国紧急行政程序的规范提供借鉴.实行紧急行政程序应遵循效率原则、公益原则、比例原则.在紧急状态下,具备一定的条件后可以启动紧急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在对危险的等级和类型识别判断的基础上决定采取何种紧急行政措施,紧急行政程序中公民应当履行更多的法律义务,权利也将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对违反紧急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可以申请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5.
自然垄断具有竞争无益性与无利性的双重特点,在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下,中国的自然垄断兼具行政垄断与市场垄断的双重特性,政府可对自然垄断领域中的市场主体秩序、交易秩序及服务质量标准进行规制,但同时又存在弊端。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自然垄断行业应当进行政府管制创新,适当地引进有效竞争机制,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管制制度。  相似文献   

6.
公共利益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它不同于国家利益和集团(体)利益,也不同于社会利益和共同利益,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实体上的共享性等特征,如何识别公共利益是司法和行政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7.
垄断的不同类型垄断,按其形成的原因和条件可划分为竞争型垄断和非竞争型垄断两大类型.竞争型垄断是指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特别是信用制度、股份制度充分发展的条件下,在市场竞争机制充分作用的基础上引起生产的高度集中而产生的垄断.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当年所揭示的资本主义垄断主要是竞争型垄断.竞争型垄断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竞争型垄断一般存在于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竞争型垄断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基础. (二)竞争型垄断主要是由竞争和信用造成生产集中而形成的垄断.马克思认为,竞争和信用是集中的两个最强有力的杠杆,这种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便达到了“极限”.根  相似文献   

8.
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之行为是很多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在我国大陆,政府限制竞争的现象又具有国家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特殊性.针对政府反竞争行为,一般采用事后规制的路径,即竞争法或反垄断法规制.然而,法律规制并无法解决我国大陆行业行政垄断问题,且存在法律责任不明的弊端.近年来,国际上不断兴起的竞争推进和竞争中立政策则为此提供了一条事前规制的路径,是事后规制的有力补充.  相似文献   

9.
反垄断法中的损害赔偿具有与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不同的特点和功能,由于法律传统和价值取向的不同,世界各国(地区)反垄断法有关损害赔偿数额的规定各具特色.我国的<反垄断法>应严格区分本身违法的垄断行为和合理分析的垄断行为,对本身违法的垄断行为适用三倍损害赔偿,对合理分析的垄断行为适用双倍损害赔偿,并可在特定的情形下酌情减免损害赔偿金额.  相似文献   

10.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根据行政行为适用的对象是否特定,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只能适用一次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已经为我国法律所确定。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在立法上和理论上则没有。笔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可诉世。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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