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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杨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7):50-53
所有权概念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是有极大的不同的,而具体到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上,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受托人和受益人以不同的方式对该财产拥有所有权,然而,在严格的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概念中,二者都不对该财产拥有所有权,只不过各自对该财产享有不同的权益,这造成了大陆法系国家在移植信托法方面的困难。应建立不动摇民法物权基础的信托法所有权,民法上的委托人的所有权属民法物权范畴,在信托法上可确认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相似文献
2.
救灾捐赠财产的信托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谭振亭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8,(4):40-44
汶川地震后,对庞大的社会捐赠财产的管理和分配便成为重要的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信托法规定的赠与制度和信托制度的比较探讨,认为利用信托制度管理和处分捐赠财产,比利用公益捐赠中的赠与制度管理和处分捐赠财产更加有利于救济灾民以及灾后重建的目的。因为依靠公益信托制度自身的受托人义务,最近似原则,宣言信托等规定,便能有效管理、使用和处分救灾捐赠财产。 相似文献
3.
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信托财产共有权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范志勇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1):107-119
英美法系国家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采取“双重所有权”模式,这在其特有的法律文化背景下是适宜的;而大陆法系的民法传统无法兼容这种所有权模式,信托财产归属问题就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完善信托制度必须解决的理论难点。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中的一员,也不例外。在大陆法系法律传统的框架下,应构建信托财产共有权制度,以解决信托财产所有权问题,这也是我国信托立法的唯一选择。这一制度选择不仅在应然层面具有保障与平衡当事人利益等其他相关学说所不具备的诸多价值,而且在实然层面也与我国固有的物权理论相衔接,具备制度建构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4.
我国《信托法》在移植时便染上了强行法的色彩,与家族信托应当具有的自由品格相冲突,倚重委托人的立法设计从长远来看偏移了其"协调者"的角色。信托财产权的转移困惑、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撤销权之争、受托人以消极被动的姿态承受强加的责任以及受益人之间的利益碾轧风险等实务中的乱象,可以说是定位冲突在家族信托中的具体映射,浸淫于权义背后的博弈。家族信托保护人制度和自由协商机制将有望实现家族信托各方当事人正位,为遏制家族信托中的权义博弈提供良好的契机,促进我国事务管理类信托的本土化立法探索。 相似文献
5.
赵学刚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6(1):124-126
信托财产确定,并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资产以及不为他们的债权人所追及,是信托制度 的核心所在,也是信托财产的本质特征。信托制度的构建,必须维护信托财产的独立;信托财产又不是孤立的存 在,在信托的存续过程中,也必须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本文探讨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的价值在于安全、自由和 效率,同时,安全、自由和效率之间相互为用,相互制衡,以期从理念出发完善我国的信托法制。 相似文献
6.
7.
黄东斌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8(7):203-205
信托制度作为英美法系的产物,在世界各国受到了青睐。随着我国信托法颁布,引来了我国信托业的春天。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最根本的特点。笔者在探讨信托财产独立性之际,认为信托财产独立性具有相对性,以图诠释信托制度神秘的内涵。 相似文献
8.
我国将信托监察人制度限于公益信托,但比较法表明其可以适用于包括家族信托的私益信托.从家族信托监察人的定位、任职资格、权利等角度,尝试构建我国家族信托监察人制度. 相似文献
9.
李慧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5(Z1):21-23
信托财产与一般财产相比较,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其具有的独立性,是由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的法律属性所决定的,也是信托目的得以实现的基础。尽管信托财产独立性设计对受益人的利益有所偏袒,但从社会成本而言,其目的在于促使交易成本最小化。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对其独立性应当加以否认。 相似文献
10.
论信托终止时的财产归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于海涌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1(1):148-154
信托开始于信托之设立,结束于信托之终止。中国的信托法注重信托的设立,而对信托的终止关注不够。我国信托终止时财产归属的立法设计不仅简单粗糙,多有疏漏,而且缺乏可操作性,这将直接影响信托终止时的财产分配,可谓与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分析表明,中国信托法在三个方面具有较大的改进空间:第一,在信托财产的清算中,受托人处于十分关键的位置,一旦受托人滥用权利,将会对受益人、委托人和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尤其在信托财产无法满足全部债权时,债权清偿的先后顺序至关重要,因此,信托财产的清算应当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并应明确债权人的先后清偿顺位;第二,在清偿全部债权后如有剩余财产,在没有意定归属人和推定归属人的情况下,应当将委托人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归属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只能作为第二顺位的法定归属人;第三,在确定剩余财产的归属后,强制执行的对象将是信托财产的归属人,但针对归属人强制执行,当应明确其只需在取得信托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相似文献
11.
财产信托制度是美国现代成年监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成年监护制度的运行与发展,关系到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利益的保障与维护。经过多年的实践,美国成年监护制度中的财产信托制度迅速发展,取得了引人瞩目的社会效益。美国信托制度的理念内涵与实践经验,对于进一步改善我国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生活状况,提高其经济保障水平,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促进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蒋进 《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08,(7):77-82
私法的功能在于解决社会纠纷。社会纠纷是发动私法制度的必要条件。在这个意义上,私法只能以消极的方式影响社会的运作。而一旦私法企图以积极的方式影响社会的运作,法律制度便有被滥用的危险。怀着发展国内信托业的希望,大陆法系立法者于移植信托制度之时,运用信托公示制度升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现了从“信托财产的意定独立性”到“信托财产的法定独立性”的转型。然而,无论是从信托公示的必要性,还是从刺激国内信托业的发展而言,“信托财产的法定独立性”均无从提供正当化的说明。 相似文献
13.
万勇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1):23-27
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基本要素 ,由于信托的特殊性 ,信托财产与传统民法的财产有很大区别 ,正确给信托财产定位 ,是信托业得以健康发展的核心问题。信托财产的一般特性在于其人格性 ,而这种人格性的赋予是以交易成本最小化为动因。尽管信托财产人格性设计对受益人的利益有偏袒 ,但从社会成本而言 ,其目的在于促使交易成本最小化。当然 ,对信托财产的人格性定位并不绝对化 ,由于利益平衡的需求 ,往往在特定情况下对信托财产予以人格否认。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定位比较模糊 ,因此我国《信托法》应当进行相应修正 相似文献
14.
栗燕杰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1(5):25-31
慈善信托是当代慈善发展的基本运作模式,是调动市场力量与社会资源参与慈善的有力工具。《信托法》上的公益信托名实不符且不能适应慈善信托的发展需要,为此《慈善法》最终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以期矫正。在《信托法》有关规定尚未正式宣布失效的背景下,慈善信托配套法规政策的出台完善是应重点关注并需要审慎处理的焦点问题。应本着《慈善法》的理念目标、基本原则,从放宽认定标准、设置监管分工、明确受托人、监察人的资格及权利义务、完善扶持促进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提升具体制度机制的科学性与操作性,促进中国慈善信托的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5.
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于海涌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0(2)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庭抗礼是信托财产产生"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的根本原因.中国不可能因为没有衡平法而由此永远与信托制度绝缘,但信托法移植到我国以后,其运行环境是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进行的,我国既没有双重所有权的理念,也没有衡平法的传统,因此在我国的信托立法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悬而未决,成为立法中的"真空".事实上,信托移植的终极目标不在于是否采用双重所有权的形式,而在于实现信托制度的核心功能:理财功能和防范功能.分析表明,如果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法律移植的难度,而且能够充分发挥受托人的理财功能,同时对受托人的防范功能同样可以得到有效的发挥.由受托人享有所有权是我国移植信托制度的可行性选择,建议我国在信托立法中明确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赋予受托人. 相似文献
16.
“富民”理想在我国古已有之,由于我国历史上一直奉行的家族财产共有制,强化等级秩序,剥夺卑幼行使财产处分权,否定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强化对土地的控制,妨碍土地的自由买卖,抑制了中国古代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从而最终没能使中国走上“富民”的道路。 相似文献
17.
朱娇蕾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6):571-574
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根源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而信托公示制度是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由于法律文化之差异,信托制度在法律移植中的融合问题并未得到很好解决。本文拟阐释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与公示制度,以期在信托制度中国本土化进程中就具体内容和程序提出相应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农地信托中信托财产的性质为何,农地信托设定后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动,已困扰我国学界多年.目前既有的承包权—权利转移说、承包权—权利不转移说、租赁权—权利转移说等多种学说均未能完美解决农地信托的理论谜题.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为解决上述谜题提供了新的机遇.将农地信托中信托财产界定为农地经营权,并将这项权利配置为"高度物权化的债权",有利于彻底解决农地信托的理论谜题. 相似文献
19.
于海纯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6(3):92-96
特殊目的信托(SPT)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载体,而可证券化资产亦即信托财产关系安排是证券化的实质.厘清SPT架构中信托财产的法律本质、特质和"真实交易"的认定,可以为在我国现实法律环境下选择或设计SPT的制度架构,提供理论指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