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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我国移植和借鉴了西方法律制度,建构起了中国现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并形成了现代的法律思维。但是,我国公众的法律思维没有随着我国法治的现代化而根本改变,仍然受我国传统法律思维的影响,进而阻碍了现代司法理念和制度在社会中的运用。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不得不考虑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在我国现代法律思维与传统法律思维仍然冲突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2.
说明判决理由不仅是判决书的核心和灵魂,也是判决结果正当化、司法合理化和法的妥当性的重要指标,是法官思维水平、专业知识、法律素养以及裁判水平的直接体现,要求法官的思维要符合证明逻辑规则,在判决时做到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有效制约,可以防止法官个人的主观臆断,增加判决书的理性色彩,使判决书具有更高水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说明判决理由关系到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和法院的公信力,体现了应然性的价值取向,对于保障审判公开,对于司法审判进行监督、遏制司法腐败,对于沟通国家、社会与当事人的关系,说服当事人接受判决起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3.
目前,不同研究对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概念的表述差异明显,且均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在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视域下,任何类型的案件都可能成为其评价对象,裁判者之外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裁判受众。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评价需要对裁判属性、受众态度等因素予以全面考量。司法裁判可接受性评价无法保证受众对裁判的接受,只能提升受众接受裁判的概率。因此,更为适切的概念表述应为: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是在综合考量裁判属性、受众心理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受众接受裁判可能性的预判。完善后的概念将司法裁判可接受性定位为司法裁判合法性的有益补充,不仅纾解了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与合法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而且提升了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与现有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的协调性。  相似文献   

4.
基于法社会学的民间立场与法律接受理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实际上是接受主体、接受对象和裁判主体三者之间的关系。从接受对象来说,司法裁判活动既是形式逻辑的认识过程,也是含有价值评价因素的实践认识过程。就接受主体来讲,除了利益考量和理性权衡之外,司法裁判还必须考量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的普遍期待。就裁判主体而言,要使司法裁判具有可接受性,需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秉持公平、公正的立场,以及对各方当事人的亲和性。法治乃全体国民之事,司法场域更是法律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交汇与交流的平台。只有围绕无数的司法个案,经历法律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之间长时期的相互进入与纠缠的过程,中国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才能真正地落地生根,司法裁判才能在个案与整体两个层面具有更大的可接受性,真正为社会公众所认同。  相似文献   

5.
暂缓判决是创新少年审判机制的有益尝试,不断对暂缓判决进行发展和完善,扩大其适用范围,建立全方位深层次有效的考察工作机制,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方式把暂缓判决明确下来,是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一种完善.  相似文献   

6.
随着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司法化已经成为当代国际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国际司法机构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乃至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受到重视,而其作用的切实发挥取决于判决的遵守与执行。通常自愿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是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必然结果,但设立判决执行监督机制也是必要的。通过着重介绍国际司法机构判决执行监督机制的性质,比较主要国际司法机构判决执行监督的程序及有关实践,分析判决执行监督机制对国际法,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作用,揭示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国际司法机构的判决执行监督机制与国际法的监督执行类似,但与国内法的执行存在根本区别;其次,判决执行监督机制的效用受多重因素的影响;最后,有效的判决执行监督机制可能加剧国际司法机构的分散化激增造成的国际法碎片化问题,如何正确的看待和解决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7.
司法裁决可接受性理论的提出,主要是充分采纳受众的意见,以在主体间达成基本的司法共识。这符合司法价值取向的实践属性依归。然而,此理论在我国司法行政化语境下遭遇诸多困境,形式上表现为要承受盲从民意或社会效果审判带来的问题批判,实质要害在于此理论是为法外异质因素转化为法内裁决标准提供正当化依据,背离法治论者恪守的“以法律为准绳”理念。采取论辩程序的理性规制与重建司法裁决依据的标准等两种具体优化方案,能够有效地消解理论困境带来的裁决弹性化与不确定性,从而建构出满足受众应对可能生活需要的可接受性裁决。  相似文献   

8.
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修辞方法与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古代司法判决中的修辞不是法官故意炫耀的文学技巧,而是作出令人信服的论证和寻求合理性判决的方法。以修辞作为司法判决的说理方法是法官的理性选择,修辞方法在实现司法功能时并未让法律陷入不确定性之中。法律修辞是法律人在充满价值冲突的具体案件中作出合理法律判断的重要法律方法,在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蕴含着人文主义的修辞方法应当被重新记起。  相似文献   

9.
语言的运用具有社会实践性和建构性。法律以语言来指涉社会和历史的起源,并把法律文本与言语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主体间通过理解与服从促成一种关于规则的共识。法律内部的道德性无法仅根据法律本身体系是否完整、逻辑是否清晰严谨来判断。会话包涵的现实利益分析中涉及多元因果模型,经过拆分离析和有目的性的选择,必然在进入立法者视野下时融进导向明确的目的性。  相似文献   

10.
对司法判决进行有效地证立是司法过程的一项中心任务,文章从三个角度对司法判决的证立进行了初步的探讨。首先,司法判决的证立模型:简单案件中司法判决的证立模型是三段论和图尔敏模型,疑难案件中司法判决的证立模型是包含内部证立和外部证立的双层结构模型;其次,司法判决的证立理由:简单案件中司法判决的证立理由是法律规则,疑难案件中司法判决的证立理由是裁判规则;第三,司法判决的证立标准:简单案件中司法判决的证立标准是合法性,疑难案件中司法判决的证立标准是合理性,并且以指导性案例为例对上述司法判决证立过程进行了检验和论证。  相似文献   

11.
中国古代"重口供、轻证据"的司法理念,对古代裁判文书制作产生了只写口供,不写证据的影响。近代"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又导致裁判文书只写出事实、证据而忽视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采信与及裁判结果形成的表述。在"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下,我国裁判文书应改革目前状况,加强对证据采信、裁判结果形成与诉讼情况的表述与反映。  相似文献   

12.
作为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继承者、社会主义的开创者,在领导苏俄革命和司法建设过程中,列宁阐发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司法平等的思想和理念。列宁认为,要实现司法平等,就需要从制度上保证从同类人中选任审判员和陪审员;从法律上确认公民司法面前的平等资格;从司法程序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平等保障;国家还要提供给当事人以平等的诉讼条件。  相似文献   

13.
司法独立形态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走向社会正义的重要途径和保证。它与法律运行的特点、方式,以及法律规范调节社会关系所形成的结果有关。司法独立的实现,需要具备某些前提条件和必要的制度环境。司法独立作为一项法治原则,具有某种局限性。司法独立是引导和保障司法公正的途径和手段。实现司法独立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但不是司法改革的全部内容。  相似文献   

14.
司法需要独立,司法独立的实现,由其动力因素决定。推动我国司法独立得以实现的主要动力是司法独立理念的厘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法律工作者和公众良好互动关系的建立。  相似文献   

15.
在唐代,由于书判是朝廷科举铨选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判文的创作颇受朝廷、士人的重视,朝野文士皆习判词.加之唐代士人对判文写作能力重视的社会风尚,促成了唐判的空前繁荣.可以说,唐代所特有的注重判词写作的选官制度以及社会风尚直接促成了判文本身的成熟和兴盛.  相似文献   

16.
使用符合译文的语言表述习惯,把握符合译文读者表述的标准,寻找译文读者熟悉的对应的表述,注意传达原文思想时的技巧,充分考虑读者的可接受性,是翻译出好作品的关键。  相似文献   

17.
司法能动主义发源自美国,肇端于违宪审查,它是普通法制度背景下的一种司法理念和司法形态。纵观美国两百多年司法史,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此消彼长,交替发展。美国(及西方类似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是讨论司法能动主义不可脱离的固有语境。忽视或脱离这个语境,肯定会或多或少地偏离它的本意。同时,司法能动主义不仅是一个可以多角度认识、多层面解读的多义性概念,而且表现出动态发展和不断丰富的开放性特质。  相似文献   

18.
司法观念的现代化是司法现代化的先导,它要求摒弃工具型司法观,走向目的型司法观。工具型司法观从本质上否认了司法自身独立的价值追求,具有很大的现实危害性。它表现为维护封建皇权的工具、阶级斗争的工具、经济建设的工具等。目的型司法观就是“以人为本”的司法观,强调充分保障人的权利,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理性要求。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目的型司法观的构建奠定了宪政基础,但这一司法观的构建将是一个漫长而痛苦的过程。  相似文献   

19.
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背景出发,结合法律理论发展的国际趋势以及人们对司法的实际需求,分析我国司法工作中的几个热点问题,如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法律解释权、司法如何反映社会需求以及司法的理性化监督等,探讨如何实现良好的司法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20.
法律解释由解释的任务、标的和主体三项要素构成,它与审判活动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逻辑联系。“司法解释”的概念,应是对这种紧密联系的回应和强调。法律解释的平意方法以及解释中避免混入价值判断,并非保证法律适用客观性的关键所在。确立法官的解释权主体地位,使司法解释显性化,既具有必然性又具有必要性,这才是推进司法独立的当务之急。以最大限度保全或最小程度丧失法律的确定性为标准,在配置法律解释权的多种方案中选择最优的来保障解释客观性,最终获选的是由法官进行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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