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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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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区域协同立法是指跨行政区域多个立法主体,为解决公共治理领域的共同问题,按照各自的立法权限和程序进行分别立法、相互对接的地方立法模式,其具有地方立法、跨区域立法和合作型立法的特征。区域协同立法的政治价值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决策部署,经济价值是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社会价值是提高区域治理现代化水平,法治价值是回应区域法治发展需求。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基础是整体性法治、居间性资源整合和区域性利益均衡。区域协同立法仍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同时需要建立健全沟通协作、立法参与、交叉备案、联合评估和统一指导等机制。  相似文献   

2.
理论上,地方立法协调存在紧密型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模式和松散型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模式的分类。结合国内外的实践经验,以主体为标准,将区域经济一体化立法协调模式分为区域组织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立法机关主导型模式更为合理。在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广佛肇一体化过程中的地方立法协调应以立法机关主导的模式为优选。在地方立法过程中,三市协同联动,以平等为原则,横向协商解决立法争议。争议无法协调,纵向报请共同上级立法机关裁决,最终实现法制体系协调。  相似文献   

3.
《社会科学辑刊》2007,(5):67-73
我国现有的分片分块、各自为政的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已不能适应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客观需要,因此,变革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协调地方行政立法冲突就成了目前区域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借鉴欧盟法在其成员国中直接适用和优先适用的法制协调成功经验,可逐步构建能在区域内各行政区划统一适用的区域行政立法体系。它是一种介于国家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规章之间的中间层次的行政立法模式,其不仅是适合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最佳选择,也填补了我国行政立法层次中的断层和空缺,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为此,应通过完善立法法和修改相关法律条款的方式明确区域行政立法是地方立法的合法形式,使区域行政立法合法化,并明确立法的主体、可协作的权限和范围,规定行政立法程序,解决法律渊源和位阶问题,理顺立法审查监督机制等。  相似文献   

4.
韩业斌 《兰州学刊》2023,(8):103-114
从我国目前的区域协同立法实践来看,区域协同立法存在着动力不足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现有的协同立法成功样本较少、协同立法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推动作用有限以及地方政府官员从事协同立法的积极性不足。造成区域协同立法动力来源不足的主要原因在于,区域立法合作协议的约束力较弱,同一区域范围内地方利益协调难度较大,区域社会经济一体化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需要引入新区域主义理论,以优化其动力来源。在新区域主义理论看来,一方面,需要健全区域利益共享和补偿机制,强化区域协同立法的外在动力;另一方面,改善现有的政绩考核模式,激发区域协同立法的直接驱动力。另外,还要注重地方自下而上的推动力量,尽可能地扩大民众的参与力度,强化区域协同立法的根本动力。三者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以便推动区域协同立法更好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陈光 《天府新论》2011,(1):79-84
《立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法律解释主要指的是立法解释。区域立法解释以我国制度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尤其是地方立法解释为基础。区域立法解释包括释义型和寻据型立法解释两种类型。作为一项协调机制,区域立法解释对于改进区域立法文本自身的逻辑体系,协调区域立法同社会现实及其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区域立法的合作属性,应成立一个立法解释委员会,专门负责区域立法解释工作。区域立法解释的作出,要经过提出解释要求或请求、成立区域立法解释委员会、拟订解释草案和分别交由相关地方立法机关表决通过或批准等几个程序。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区域法制建设已成为迫切需要,而以中央立法型供给模式和以行政区划为地域范围的地方立法型供给模式已不能适应区域法制建设的需要了。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协作的优势,并创新地方立法协作方式,使之成为区域法制构建中的主要法律规范供给模式。而制定区域共同规章、将示范法引入其中以及赋予一定层次的政府协议以法律效力,是构建区域法制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7.
陈光 《兰州学刊》2009,(9):149-153
区域立法在主体构成上是复合的,这与区域类型的多样性有关。当前对我国区域立法之“区域”的界定主要依据两个标准,即经济标准和行政标准。立法主体应包括立法职权主体和立法参与主体,这同样适用于区域立法主体。其中,一般地方立法机关是构成区域立法职权主体的最主要部分,而区域立法参与主体是区域立法主体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我国区域立法主体的运作机制而言,区域立法参与主体应该发挥更大甚至主导作用。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我国区域一体化发展不断推进,成为新的国家战略.在此背景下,区域内各地地方立法不协调甚至冲突的情形逐渐显现.为更好地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正视我国区域一体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探索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模式,明确立法协调的事项,搭建区域立法协调的工作机制,兼顾区域各方利益,扩大公众参与,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相似文献   

9.
区别于欧盟等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为保障的区域府际合作,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对地方政府间的横向府际关系及府际合作进行规定,府际合作缺乏必要的立法规范,影响合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制约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可持续发展。客观审视府际合作的宪法基础,推进府际合作的立法规范,解决府际合作中规范化、制度化程度较低的实际难题,为当下的区域府际合作所必须。  相似文献   

10.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各地方政府从竞争转向合作,共同治理跨区域公共行政事务是共赢发展之道。府际合作能否成功,取决于各地方政府能否就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有效协调。促成府际间利益协调从政策调整向法律调整转型,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时势所需。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府际间利益协调当以法制协调为导向,关涉府际间利益协调的立法,可以采取"综合立法—单行立法"相结合、"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并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互信共赢原则和公开参与原则,通过构建利益表达机制、利益磋商机制、利益协议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利益协调监督机制与利益纠纷裁决机制,从而将府际间利益协调纳入法律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11.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的健全与完善,直接关系到我国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率,是确保地方立法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我国现行地方立法程序的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对我国的地方立法程序提出一些改革和完善的对策.  相似文献   

12.
曹瀚予 《山东社会科学》2022,(8):178-184+192
地方立法在进入精细化时期后,逐渐开始由细化、执行中央立法的执行性立法向着具有先行性、补充性和地方特色的创制性立法转变。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地方创制性立法在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一些偏差,表现为“形式增长”、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立法的“地方性”特点不鲜明等,暴露出地方立法存在对法制统一的传统理解与先行先试之间存在张力、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冲突等现实问题。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健康发展要求从法理上对立法理念进行革新,主要包括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13.
我国整合城乡基本医保的立法从地方立法开始,延展到全国性立法,历经了10年发展。地方立法的区域探索性、多模式、碎片化及其艰辛成长,全国性立法的原则性、方向性、粗糙性及其迟滞、争议,表明整合城乡基本医保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从宏观角度考察,整合城乡基本医保立法呈现了"从初步整合到全面整合、从提高管理效率到增强制度公平性、从区域立法到全国性立法"的变迁,揭示了"全面整合"城乡基本医保的全国性立法时机已经到来。"全面整合"全国性立法的制定,需要解决的难题有:"两个条例"与医保管理权的争夺、参保人分类与筹资的量能负担、保障待遇与再分配的社会公平性等,破解这些疑难是催动"全面整合"全国性立法的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14.
关于地方立法如何突出地方特色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地方特色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和价值的主要标志。在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如何从本行政区的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工作中一个值得研究、务必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一个关键环节。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一、结合地方实际,使立法规划体现地方特色地方立法工作规划是地方立法机关对其在一段时间内立法工作的设想和安排,比如制定本省、市、自治区十年立法规划、五年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等。其意义在于使相关机关和立法者明确近期、中期和远期的立法工作目标,使之更加积极主动地…  相似文献   

15.
现阶段,区域政务数据共享协同立法面临数据平台遭遇多重攻击、数据供需错位、数据本体质量偏低以及协同共享政府消极性等现实困境。我国区域政务数据共享协同的统一性和专门性立法应当采用“外在形式要件——实质内容要件”的二元立法方法。对于外在形式要件,可以采取区域、省、市整体协同立法模式,总体稳步推进全国人大、区域地方人大立法机构、区域政府联席立法工作会、各省市大数据中心的多层次主体立法。对于实质内容要件,应当以“数据状态安全法益作为一种独立且特殊的立法目的,结合政务数据分类分级细化立法区分的评定标准,构筑协同共享基础设施的防御安全立法体系,塑造政务数据协同共享的权责分配体系。  相似文献   

16.
立法人才是我国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地方立法人才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对我国法治事业的整体推进也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地方人大立法面临新的任务和要求,迫切需要完善立法人才培养机制。针对地方人大立法参与主体存在的立法理念有待充实、专业化程度仍需提高、人员结构不够合理、第三方参与立法的实效不佳等问题,应当结合不同类型立法人员的功能和特点进行立法人才专业化培养,通过完善人才培训、人才交流和人才储备机制,建立健全配套保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从整体上壮大地方人大立法队伍。  相似文献   

17.
实施品牌战略离不开商业标识法律制度的支持,商业标识法律制度可以规范品牌的创建、促进品牌价值的形成与提升并维护品牌的运作与市场价值的发挥.我国现行的商业标识法律制度主要由国家单行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与规章共同构成.该法律制度还存在着立法分散、体系失衡、内容欠合理以及各地方制度发展水平不一等诸多问题.要进一步实施品牌战略,应当通过商业标识统一立法来完善我国的商业标识法律制度.而我国要进行商业标识统一立法则需要处理好指导思想的选择、统一立法与商标法之间的关系、立法内容的确定以及国家立法与地方、区域法律制度的共同建设等多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颇受社会关注,并成为政治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会对民主建设、政府决策、公民意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不可盲目乐观。目前,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存在缺陷,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程度不足,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不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成效也不明显。因此,构建完整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法律规则,完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利益表达机制是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措施。  相似文献   

19.
在"两岸区域合作"中,如何在合作的区域中进行立法,是两岸区域合作中的重要问题,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实验区的建设也需要法治保障。在进行平潭实验区相关地方性立法的过程,应该遵循三项原则:(一)坚持"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原则,此原则可以看作是地方立法自主性、创制性的依据。(二)坚持地方职权立法中的"不抵触"原则,即"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原则。(三)坚持地方授权性立法中"遵循基本原则"的原则,相对于地方职权立法中的"不抵触"原则,更加宽松和灵活,使得地方授权立法比职权立法在权限上具有更大的发挥空间。而实验区在许多方面的创新,客观上要求突破一些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框架,实验区在两岸经贸文化交流方面"先行先试"的品格,有以下三种思路:思路之一,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别授权立法;思路之二,以某种形式将厦门特区的相关待遇延伸至平潭实验区,使平潭实验区的立法享受经济特区的立法权限;思路之三,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用足用好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立法权,在地方立法的创制性、试验性和先行性方面大胆实践,为平潭实验区建设走出一条法治化的新路。  相似文献   

20.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2003年到2005年,我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先后有15个省、直辖市或较大的市制定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但这些地方立法在立法模式、立法依据和立法目的、公开范围、公开方式、监督救济机制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将对正在制定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的地方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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