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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以其名誉所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代表着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关系到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应受到信赖和尊敬的程度,影响着一个人的民事权利的取得.因此,名誉权是重要的人身权,保护名誉权是保护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侵害名誉权是侵害人身权的常见形式,但如何认定名誉权侵害,在理论和实践上有不同的观点.本文拟就名誉权侵害构成的有关问题作一论述.  相似文献   

2.
国外民事立法中,一般都有对胎儿人格权的延伸保护的法律规定。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三种学说,即生命法益保护说、权利能力说以及人身权延伸保护说,近来又有分期保护说。胎儿作为即将出世的未来公民,慈母般的民法典应当将对公民人格利益的保护向前延伸,赋予胎儿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提供有力救济以满足其所受损害之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3.
著作人身权转让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著作人身权的转让问题在我国争论已久。《著作权法》修改以来 ,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更加激烈 ,其范围已从某种著作人身权能否转让扩展到著作人身权的全部。著作人身权虽然在取得、内容、保护等方面不同于民法的人身权 ,但民法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同样适用于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可以放弃 ,但不应该也无必要转让  相似文献   

4.
人身权是重要的一类民事权利。人身权的客体不是民事主体的身体、人格或身份关系之对方当事人,而是民事主体应享有的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及身份利益。人身权保护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名誉权的认定和保护,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包含了多方面复杂内容。民事主体的自由权和隐私权是主体价值于现代民法中的宏扬和体现,我国民事法律应当尽快将民事主体之自由利益、隐私或秘密利益单独罗列为人身权利项加以特别注重和保护  相似文献   

5.
保护公民的名誉权 ,依法维护公民的名誉权 ,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对于侵犯公民名誉权和其它人身权的行为应依法制裁。文章强调 ,在充分保障公民言论权时 ,要尽量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相似文献   

6.
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 2 1 7条规定了四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由于外延上的不周延 ,存在着重大缺陷 ,与著作权法产生冲突。刑法对著作权权益的保护范围小于著作权法 ,并且注重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而忽视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该罪主观方面的必要条件限制了法律的适用。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著作权的保护期之间存在着制约关系。随着新著作权法的颁布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的设计已经滞后 ,应尽快修改  相似文献   

7.
产生于大陆法系的“法益说”的引入,在我国刑法学界曾引发不小的争论,且这种争论似乎至今仍未平息。“法益说”业已得到了不少学者的支持和认同,而这种支持和认同来自于对长期占据主导地住的“社会关系说”的反思和批判。笔者赞同在我国引入“法益说”,并试图从公民自由权的刑法保护这个切入点出发进行思考和论证,以期为“法益说”的贯彻提供一个新的分析视角和理论支点。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公民名誉权予以的确认。下面,笔者拟根据上述法律精神,结合司法实践,对公民名誉权诸问题进行若干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并就教于方家。一、作为一个完整的名誉权,不应仅仅包括名誉,还应当包括名誉感名誉,就是社会上一般人对某个公民的品格、声望、信誉、才能等方面的评价。这是一种社会评价。这种社会评价直接关系到公民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尊严;关系到他人对公民个人的信任程度;关系到公民个人民事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取得等。它是公民得到社会承认和尊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法中人格权制度的建立使得民事主体充分享有人格尊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在自然人死亡后,就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这就意味着死者并不享有民事权利,但这并不能否认死者的某些人格利益仍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从学界观点及司法实践来看,自然人死亡后其名誉、姓名、隐私等人格利益仍然不受非法侵害。本文从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相关的概念出发,指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等进行分析;提出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及归属,明确了侵害死者人格利益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最终对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进行了自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10.
<正> 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赋予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民事权利”的第五章中,设有专门一节对人身权作了规定,显示了我国《民法通则》中的一个重要特点。(一) 人身权制度由来已久。早在罗马法中就有人法,但当时主要是保护奴隶主阶级的人身权。在封建社会里,农民依附在地主的土地上,法律保护的是封建地主的人身特权,维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对人身权的保护,主要是借  相似文献   

11.
名誉权属于人身权范畴。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对人身权作了专节规定,其中也规定了名誉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本文主要讨论名誉和名誉权的性质和法律特征。一、名誉的性质和特征名誉,从字义上讲,是指个人或者集团的名声。《民法通则》没有给名誉下定义。关于名誉的概念,说法甚多。限于水平,本文不打算给名誉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名誉,通常认为是一定社会中对特定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的社会评价。名誉的性质是:1、对个人或社会组织的社会评价,体现了名誉的根本性质;2、名誉与人身不可分离,与…  相似文献   

12.
传统著作权理论认为作品系作者人格之外化或延伸,著作人身权与作者人格无法分离,故其无从转让;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转让之规定亦尚付阙如。然社会实践尤其于信息以"裂变"速度传播的互联网络领域,转让著作人身权之现象不时发生,学界于此形成了禁止转让说、自由转让说和限制转让说三种不同理论主张以维护或解构传统著作权理论。但既有学说在解释著作人身权之可转让性问题上则语焉不详,缺乏解释力和说服力。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论,发表权和修改权具可转让性,而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否;我国立法以此构建著作人身权转让制度具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3.
传统民法认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由于尚未出生,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而其健康利益受到侵害时,也就无从主张权利救济和损害赔偿。但在现实生活中,侵害胎儿健康利益的情形大量存在。从对胎儿健康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看,"法益说"比"权利能力出生说"更有利于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同时,"保护先期人身法益"这一原则也逐渐为各国司法实践所确认;然而相比较一般民事主体而言,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更有其特殊性。我国法律对胎儿健康法益的保护问题涉及甚少,立法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4.
当前学界关于著作人身权性质的认识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并无二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著作人身权实为财产权。事实上,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并非同源,但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修改权与著作财产权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从而使其体现出一定的财产性。面对著作人身权保护的诸种新模式,重新界定著作人身权的性质成为关键之所在。  相似文献   

15.
在关于著作人身权妨碍著作财产权交易问题的讨论中,主张摒弃著作人身权制度的取消说和主张著作人身权进入商业流通的转让说虽不无可取之论,但因其主体论说无法自圆其说而不能解决问题.著作人身权虽与主体之间具有一定的可分离性,但这与著作财产权的可完全分离性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著作人身权进入商业流转有悖设权初衷,等于变相取消了著作人身权.应从现实国情出发,借鉴英、法等发达国家创设与改革著作人身权制度的有益经验,从而探寻重构著作人身权制度的路径.建议我国著作权立法在规定著作人身权不可以转让但允许适当放弃的同时,对著作人身权作出必要的限制,以利于著作财产权交易,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相似文献   

16.
《南都学坛》2015,(6):110-113
在著作权法领域,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保护的特点和内容是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但也是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中一个最具争议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有所规定,但国内相关论述并不多见,该制度尚未引起学者们的足够重视,学界也未形成理论化、系统化的观点。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保护的特点应包括其主体特点、客体特点和学术期刊自身的双重属性。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术期刊的著作人身权、财产权和专有权。因此,加大对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保护的特点和内容的研究,不仅在著作权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促进学术期刊的健康发展、保证学术成果及时准确地交流等方面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直接反映作者与作品之间不可割裂的关系。赋予作者以著作人身权,是对作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当今世界已步入知识迅猛发展的经济时代,知识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力要素。推动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早已正式加入WTO,目前版权贸易的发展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因此,对著作人身权性质的研究曼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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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直接反映作者与作品之间不可割裂的关系。赋予作者以著作人身权,是对作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当今世界已步入知识迅猛发展的经济时代,知识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力要素,推动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早已正式加入WTO,目前版权贸易的发展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因此,对著作人身权性质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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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是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权是继承制度的一个中心问题,与公民的财产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死者(被继承人)生前遗嘱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承受死者生前财产的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继承权,除依本人自愿和法律规定消失外,任何人不得侵犯。继承权的消失是相对继承权的享有而言的。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或出自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继承人不再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根据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处分态度,我们可将继承权的消失分为积极的消失和消极的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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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保护范围是"民事权益",在具体界定上,应当进一步厘清,侵权责任既保护民事权利,也保护民事利益即法益。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权利是"7+N",即《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规定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利益即法益,包括其他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以及其他财产利益。民事主体的这些民事权利或者法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确定承担侵权责任,救济民事主体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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