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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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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法定赔偿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定赔偿制度是旨在确保司法判决准确率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一种方法 ,是对全面赔偿原则的补充。具体适用时 ,应当明确适用法定赔偿的条件 ,依据侵权的具体对象、手段等具体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 ,但不应当将主观因素作为影响赔偿额确定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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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对德、日、英等国侵权法中侵权死亡赔偿的范围和数额进行了比较研究,然后根据研究结果重新审视了我国法律中侵权死亡赔偿的相关规定,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我国侵权死亡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性质应为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赔偿数额可由法律直接确定具体数额或划定一定的范围.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大量适用法定赔偿.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适用顺位应予统一明确;适用模式应统一适用幅度式赔偿,区分侵权人主观上的恶意或善意;适用对象必须明确;法定赔偿额的确定主要应考虑四个因素;并实现与程序法的良好协调.  相似文献   

5.
论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中国起草民法典的深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受到重视,适当地加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侵权和合同纠纷、妨害民事诉讼等多个领域,并以侵权行为人或违约方的“故意”或“恶意”作为适用的基本条件,则能补充当前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漏洞,全面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功能、必要性及利弊分析等方面的阐述,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部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对因国家侵权(包括行政侵权)造成行政相对人精神损害做出了经济赔偿的规定。在行政赔偿中增加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时代发展的需要。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法官的适当自由裁量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禁止滥用原则,数额适当原则,关注个体公平的差异性原则等。  相似文献   

7.
知识产权客体自身固有的特性使知识产权容易遭受他人侵害,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而且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为了防止其被滥用,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受害人主动提出申请,针对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现有或可期待利益减少或有严重侵权情节的行为人;惩罚性赔偿额的标准不应规定上限和下限,也不应规定参照倍数,以免侵权人将赔偿金的风险作为经营成本予以转嫁。  相似文献   

8.
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构成了民事侵权救济的两大模式.鉴于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现行立法对环境侵权救济仅规定补偿性赔偿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在实践中无法从根本上制裁环境侵权行为;只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才能达到遏制与预防的效果.并且,就国内外立法现状而言,在环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有着充分的实践可行性.但是由于惩罚性赔偿本身的惩戒性与严苛性,其运用应当局限于一定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9.
国家赔偿制度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本文仅对国家赔偿制度中的刑事赔偿责任问题作一探讨,从理论上论述了刑事侵权赔偿责任具有三个基本特征:责任起因的特定性、致害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分离性、责任形式的物质性,对容易混淆的刑事侵权赔偿责任和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详细划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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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兼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与规范之中。它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体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将该原则确立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其正当性。该原则具有重要功能,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进行正确分析和定位,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应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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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表面上看起来是传统物权在知识领域的拓展,而实际上,却有着多种与传统格格不入的要素掺杂其中、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走向了自由主义传统的反面,对国际伦理产生不小的冲击。此外,知识产权制度的扩张也预示着全球发展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并在事实上形成了新型的霸权,从而使得国际体系复杂化、更加威胁到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公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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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一经国家机关授予,即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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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借用女性主义的批判工具,认为知识是在男/女、公/私对立体系下依照男性的逻辑建立,揭示知识产权体系的深层理论结构是头脑/身体、人类/自然的等级二元论,体现的是男性对女性、强者对弱者、人类对自然、智力劳动对体力劳动的支配,从而要求知识产权法在完善的过程中,应注重保护弱者的利益,平衡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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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各国经济复苏的战略选择,自主知识产权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和关键。然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如何增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金融支持便成为我国抢占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制高点的关键。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必须加强科技金融支持,以期推动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产权化、市场化和产业化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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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动漫产业是世界性“黄金产业”,与产业相关的专利保护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非常重要。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其制作的阶段密切联系,后期阶段的衍生产品更为重要。选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衍生品不仅审查要求低,容易获得保护,而且又满足了保护严格的特点。在对动漫衍生品进行外观设计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动漫的第一、二阶段产品的著作权保护,以及商标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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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将知识产权确定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不过,法学界仍然存在不同意见,通常围绕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双重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和授予性发表各自观点。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双重性、专有性、时间性方为知识产权独有的特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或全部或部分地具有无形性、地域性和授予性特点。结论是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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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继立 《理论界》2013,(9):91-94
类型化的思维方式具有开放性、整体性、具体性等特点。对知识产权进行类型化,能够实现知识产权内部体系的统一,确保其体系的开放性。作为一个重要的私权利类型,知识产权的"意义"在于其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和要求,其保护对象是客观的、新的"知识",而"知识"的本质是"符号结构"。知识产权的类型化具有多样性、多层次性、类型变化频繁以及国际化等特点。对知识产权进行具体分类要防止过度类型化的倾向。  相似文献   

19.
当今世界,知识资源的分布和知识产权贸易收支处于高度不平衡状态:发达国家控制着科技制高点,获得几乎全部技术转让和许可的收入。新的国际知识产权竞争秩序对发展中国家也极为不利。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纷纷制定本国或本地区的知识产权战略,谋求更加有利的竞争地位的情况下,也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但是,这个纲要却缺失了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战略的部分。所以,应当在现有基础上,从战略定位、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和战略措施等方面增加我国知识产权国际战略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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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处理知识产权,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因其独有的特性,知识产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获得与收益的取得具有不同步性,必须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在离婚时对知识产权收益进行分割可以采取平均分割、估价分割或保留分割请求权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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