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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曲礼》中“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语古今说者多以为是庶人不用礼,大夫不用刑之意。如《礼记》郑玄注于“礼不下庶人”条下说:“为其遽于事,且不能备物。”于“刑不上大夫”条下说:“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便以为《曲礼》原意是指庶人不用礼,大夫不用刑。郭沫若同志主编《中国史稿》(第一册)亦持此说。最近的例子,尚有一九七九年出版的刘泽华、王玉哲等著《中国古代史》(上册),云:“礼只适用于奴隶主阶级,刑则专门对付和镇压奴隶大众,所以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其实这是误解。周代庶人用礼的记载显见于经传。在《礼记》中,有《王制》:“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殄。”《内则》:“凡接子择日,冢子则大牢,庶人特豚,士特豚,大夫少牢,国君世子大牢;其非冢子,则皆降一等。”又有:“大夫燕食,有脍无脯,有脯无脍。士不腻羹胾。庶人耆老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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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过去就有各种不同的疏解,近来在讨论孔子“礼”的思想中,各家也有不同的解释,这两句话究竟反映什么社会的礼制,其实际内容如何?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是指的刑罚,“礼”是指的礼制。刑罚是统治阶级压迫敌对阶级的工具,是有鲜明的阶级性的。这里“大夫”与“庶人”对举,显然是两个不同的阶级,“礼”与“刑”对举,当然也是阶级的“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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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用“刑不上大夫”说明中国古代法律的阶级性,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由此认为中国古代既无适用于贵族的法律,贵族犯罪也不受刑罚制裁,便曲解了“刑不上大夫”的含义,违背了历史事实。 “刑不上大夫”出自《礼记·曲礼上》,原话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王朝为了维护奴隶制社会秩序,确认宗法等级特权制度,镇压奴隶和劳动人民的反抗,建国初期就制定了“礼”与“刑”。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对大夫讲“礼”,以礼“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礼记·曲礼》),调整贵族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治理庶人用刑,即所谓“刑以防其奸”,(《礼记·乐记》)用暴力镇压调整贵族与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我国古代大夫以上的贵族在法律上所享受的特权,是西周宗法等级制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西周统治者处理内、外部关系的总原则。正因为如此,几千年来它就成了法律面前不平等的代名词。马克思曾经把这种不平等的法称之为“特权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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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谈到西周、春秋时代的礼乐刑罚时,人们常用《礼记·曲礼上》中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几个字来概括,认为当时的当政者,对庶人只讲镇压屠杀和刑罚,而不讲礼治教化;对大夫以上的统治者,则只讲礼乐教化,而不用兵革和刑罚。如郭沫若主编的《中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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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9)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之说出现于多种古典文献中,而围绕此一问题多有争议。近代以来学者批评此为法律的阶级压迫性。然而深入考察文献会发现,这一问题在汉代经学内部就已经有过非常充分明晰的讨论。"礼不下庶人"实际上处于对庶人的经济考虑,不责庶人以礼,并以此引导其向"士"人看齐。而围绕"刑不上大夫",产生了三种观点,今文家认为不刑大夫是为着尊贤,而许慎则以"古周礼"驳难,认为大夫仍受刑责。郑玄借《周礼》构建起一个严密的系统来调和了两种观点,既维护了公正又保证了尊贤。古代儒者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实际上都指向了更高的德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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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调整人们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对吗? 在社会上的人们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情况下,他们的行为能总和到一起吗?法的规则对统治阶级是民主,是他们的意志的反映,对被统治阶级是专政,是强加异己的意志于他们。把这两个方面根本对立的行为规则用“总和”来表示,是揭露法的本质,还是掩盖了法的本质呢?何况有的在实际上就不是“总和”而是分别规定的。如“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小民乃惟刑”(《尚书·召诰》)“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周礼·秋官司冠》)在这里,大夫是一种行为规则,庶人是一种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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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八议”、“官当”、“请”、“减”、“赎”等制度表现了刑法上的身份等级。太平天国运动、清末修律以及辛亥革命、南京临时政府有关公民平等的立法活动,初步确立近代社会中的公民平等。从身份等级到公民平等转变基于经济、政治和思想等多方面的原因,对加快社会进步和推进民主化进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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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民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1)
对于《礼记》的“礼不下庶人”的记载,学者们大多深信不疑,将它看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礼法特点。其实,“礼不下庶人”是讲具体的礼仪规定的,不能抽象成阶级原则;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事实上看,庶人都是有“礼”的。目前学术界流行的酬酢之礼不下庶人、庶人无力行礼、庶人假士礼而行、战国以前礼不下庶人、贵族之礼不下庶人、宗法礼不下庶人等说皆有难以自圆其说之处。究其原因,是由于理论前提、思维方式、论证方法等方面的错误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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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封建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封建所有制经济的必然反映。封建制的法,就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巩固封建经济基础,保护地主阶级利益、镇压人民的暴力工具。封建制的法有极其鲜明的等级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礼”就是等级名分,“刑”就是刑罚惩罚。“刑”只适用于没有任何权利的“民”即奴隶和农民,“礼”只适用于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有人触犯刑律,则享有不受惩罚的各种特权,如“八议”,如“请”、“减”、“赎”,如“当官”等等,皇亲贵族和各级官吏及其亲属犯罪,或赦免、或减刑,或以官职当罪,或用钱赎罪、降级或革职。仅“赎”一条,就坑害了无数赤贫和少地的农民。贪官恶吏巧立名目、敲诈勒索,农民只有呼天抡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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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周代是我国礼俗的大成时期。在周代的诸多礼浴中,尤以婚姻礼俗最为引人注目,有礼“本于昏”(《礼记·昏义》)之说。而其中“同姓不婚”又为最大戒律,向为研究者所重视。然自汉唐的博士硕儒乃至今天的专家学者在对“同姓不婚”的理解上仍存在着原则分歧。本文拟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谈点个人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这个问题的深入研究。关于“同姓不婚”的记述以《左传》与礼书为最集中。如《左传》襄公二十八年说:“男女辨姓”。昭公元年说:“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等等。又如《礼记·坊记》说:“取妻不取同姓。”《曲礼》说:“取妻不取同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大传》说:“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等等。汉人许慎说:“诸侯娶同姓”(《五经异义》)。意在否定周代有“同姓不婚”的规定。古籍中确有“诸侯娶同姓”的记载,如晋献公娶狐姬、骊姬(《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晋平公内“有四姬焉”(昭公元年),鲁昭公娶吴孟姬(哀公十二年)等。但这些都是个别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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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荀子的礼法观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荀子在阐发礼的起源时,注意到了礼所包含的相应于法的规范功能,从而异于孔盂对其道德教化功能、对其与血缘关系相联的那样一种脉脉温情的强调。他认为礼的社会功能涵盖了人生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能“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荣辱》)所以“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议兵》)。这种意义上的礼与法密不可分。荀子称礼义为“治之始”(《王制》),而法为“治之端”(《君道》),“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成相》),“隆礼至法则国有常”(《君道》),这些强调的都是礼与法的一致性,他并由此提出了“礼法”的范畴:“故学也者,礼法也”(《修身》),“礼法之大分也”,“礼法之枢要也。”(《王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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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不器”是《论语》中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但孔子并没有做出更多的解释和阐发,后人多认为此条是对君子修养方面的要求。本文从孔子政治思想的核心“仁——礼”关系分析入手,集中论述“器”与“不器”实为孔子“以仁释礼”、“仪礼相重”的又一具体阐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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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古时有“礼”、“刑”而无“法”,就是说只有一套评判人们言行是非的标准,没有第二套。出乎礼入乎刑,礼去刑取,便是最理想的境界。自李悝《法经》以后,“法”这一套新的评判标准从“礼”中分离出来,“刑”成为“法”的附设手段。这时便有了两套评判标准。“礼”和“法”的矛盾在春秋末及战国时期表现得异常激烈,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倾向仍主张“为国以礼”、“以礼为教”,竭力贬低“法”的作用;以法家为代表的激进倾向则竭力贬低礼教,主张“以法治国”、“以法为教”。结果是汉以后的儒法合流,外儒内法,霸王道杂之。从汉代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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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在中国社会中一直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自周公制礼作乐开始,礼成为古代国家治理中最具整体性、规范性、权威性的制度安排。对古代历朝的民众来说,礼对生活的影响是全方位的。虽然礼的形式是自上而下的,具有明显的等级性,但是礼的确立与实行却关乎每个人的生存。《礼记·曲礼上》有言:“人有礼则安,无礼则危”。“有礼则安”意味着一种和谐有序的生存状态的确立与实现,这种状态对于个人而言意味着心理上的安宁祥和与生活中的安全稳定。总体说来就是,中国古代以礼治使个人认同和谐有序的生存状态,使“礼”立于个人,促使其维护和推进礼治的延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