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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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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留置措施本质上属于保障调查程序顺利进行的审前羁押措施,性质上属于准刑事强制措施。留置措施必要性审查的理论依据在于比例原则、羁押例外原则及令状主义。考虑到顺畅衔接刑事逮捕、保障刑罚实效等方面的现实动因,留置措施应当被限定为在动用其他监察措施难以保障调查程序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具有最后手段性的监察措施。享有留置决定权的监察机关在事前及事后均须对留置必要性进行审慎评价,以防范留置措施适用的恣意扩张。只有吻合留置措施必要性全部指标的被调查人,才能肯定留置措施必要性。为确保留置措施在法治框架内稳健运行,还应完善留置措施的替代措施、变更制度以及监督机制等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2.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检察人员转变执法观念,需要不断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和羁押替代性措施,需要制定合理的检察管理制度加以引导、给予保障.  相似文献   

3.
羁押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必须运用得当。对待羁押制度必须持谦抑、慎重的态度,需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全面审查,以尊重和保障其人权和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条件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审前羁押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尊重保障人权原则,防止不应当或不必要的羁押。因此,为了维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对我国现行审前羁押制度进行改革,以实现其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职能之间的平衡,推进我国司法现代化进程。  相似文献   

4.
审前羁押定期审查是新《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项内容,该项制度设立的背景有二:审前羁押比例高、期限长;超期羁押、不当羁押等审前羁押救济原则缺失。该项制度也有其设立的必要性: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原则;实现对公权力的制衡;贯彻和实现无罪推定原则;贯彻诉讼迅速原则。针对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前羁押定期审查制度,应从审查原则和审查程序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涉罪外来人员逮捕措施适用过多,影响了涉罪外来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有违执法的均衡与公平.对涉罪外来人员在适用逮捕措施方面的平等,其核心点是如何能够保障其平等地享有非羁押诉讼权利的实现,这也正是其难点所在.为此建议采取如下对策:第一,细化涉罪外来人员无逮捕必要条件认定标准;第二,完善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相应配套监管机制;第三,对取保候审的外来人员轻微刑事犯罪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第四,强化外来人员不捕案件后续跟踪监督机制;第五,加强对非羁押诉讼的社会宣传和对被害人的释法说理;第六,健全非羁押诉讼的社会支持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6.
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较长时间的监禁,其人身自由受到较为严重的侵害.这种未决羁押在立法价值选择及其目的性方面有其存在的正当性.未决羁押制度本身与人权保障相"对立",我国实践中羁押权缺乏制约,有其不公正之处,但是从法律控制的角度来讲,一定的原则和措施,能够保障未决羁押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是整个人权保障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仍然有不足之处,与国际标准还有很大的差距。其中审前羁押的恣意性、对追诉活动的依附化以及救济的虚无化和适用程序的非司法化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其结果必然是严重侵犯人权。因此从制度上来改进目前的羁押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价值。  相似文献   

8.
现行羁押治理评价体系大多未纳入刑事拘留适用,为实质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必要对此加以反思。功能定位层面,域外主要法治国家均在强制措施体系中严格贯彻“强制到案”与“羁押候审”二元分离,以此为标尺,我国刑事拘留呈现两者混同之双重定位,应予以澄清,并避免将拘留异化为逮捕之常规前置措施。适用场域层面,在立法规定语焉不详之情形下,应结合纵向历史解释与横向比较考察,以比例原则划定“紧急情况”为拘留适用之限制条件。立足前述层面,可以发现我国刑事拘留适用呈现“非紧急性候审化”特征,具体表现为拘留率高企、超期拘留久禁不绝、刑拘直诉大行其道。对此,应当改革拘留适用条件与期限规定、推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完善非法拘留程序制裁机制,以矫正刑事拘留适用异化倾向。  相似文献   

9.
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被界定为均衡的审前羁押价值理念,其有助于剔除审前羁押程序的行政化、诉讼构造的流水线化及羁押功能异化等问题,而选择的路径便是对审前羁押程序进行司法化改造,使审前羁押决定部门处于中立地位裁判侦查机关与嫌疑人的纠纷,重拾该程序应具备的参与性、结果的确定性及可救济性,通过审前羁押程序司法化的改造寄望于还原审前羁押的预防功能。  相似文献   

10.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T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仅对6人适用指定监视居住,调查表明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指定监视居住的功能异化为羁押措施、侦查保障措施,指定监视居住替代逮捕的功能未能实现。完善指定监视居住适用问题的措施包括:规范指定监视居住期间的讯问,合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监视居住场所内的人身自由,强化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内外监督等方面。  相似文献   

11.
略论英美宪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美宪法比较重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如对公民人身权利规定得比较全面详细,对逮捕、拘禁、拘留、搜查等措施规定了具体而严格的条件,并特别要求说明采取这些措施的理由;对公民人身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确立了人身保护令状制度;重申了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原则等。这些"他山之石",对解决我国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问题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12.
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是在原有数罪并罚规则基础之上,针对多样化的犯罪现象与司法适用而设置的规则。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异种自由刑并罚内容,吸收原则与并科原则各自蕴含着合理性依据。然而立足于整体数罪并罚的规则,此种规定却存在二者相互矛盾以及刑罚轻重的冲突,给理论研究与实践适用带来困扰。基于此,通过对域外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规则的考察,借鉴其中折抵和限制加重原则的内容,提出我国异种自由刑并罚规则的改进建议:对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的并罚采用综合折抵原则与限制加重原则的方式,而对有期徒刑、拘役刑和管制刑的并罚继续采用并科原则,从而更好地实现数罪并罚的适用。  相似文献   

13.
未决羁押与对已决罪犯的行刑性质完全不同.文章从刑事政策目的合理性之立场出发,通过对未决羁押的社会效果的考量,提出了未决羁押制度的合理化内涵.在此基础上,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我国未决羁押的制度性缺陷及其所导致的实践中未决羁押的扩大化问题,认为科学合理地规定我国未决羁押的条件,建立相应的司法审查与救济机制,同时采用有效的羁押替代措施,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4.
域外羁押审查可以概分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模式。职权主义模式将是否羁押视为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当事人主义模式则是法院被动听审。我国审查逮捕立法与听证化改革均未赋予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的权限,导致无论是历次修法还是当前的听证化改革,都因缺乏对模式的准确定位而陷入纯技术性的调整。我国的审查逮捕司法化改革,应当首先探讨模式定位问题,在回归职权主义本来内涵的前提下,赋予检察机关广泛的调查权,并最终建立程序密度高低有致的差序审查格局,而不应当将改革重点放在对有限案件如何进行对审审理之上。  相似文献   

15.
未决羁押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反映出不同的性质,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也有不同的意义,基本上已经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分析西方各国未决羁押制度的现状可以总结出各国未决羁押的特点。从这种比较中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未决羁押的现状和特点,也可以看到我国学术界对未决羁押性质的模糊认识所带来的问题。如欲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需要确定未决羁押的法定化,建立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机制,未决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使未决羁押成为一个较封闭的司法控制系统。  相似文献   

16.
隐性超期羁押现象在我国大量存在,主要表现为延期羁押、借期羁押和无期羁押。隐性超期羁押现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办案人员执法观念存在偏差、有关立法存在缺陷、相关机制不健全、取保候审适用率低、办案资源配置不合理等。解决隐性超期羁押问题,必须树立科学的执法观念,完善有关立法,健全相关机制,完善取保候审制度,优化办案资源配置。  相似文献   

17.
隐性超期羁押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隐性超期羁押是看守所内普遍长期存在的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因,其表现形式包括:不具备法定延长事由的羁押、对需要证明特殊身份的证据错误理解的无限期羁押、利用立法空白多次延长的羁押等等。隐性超期羁押生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观念上、制度上以及机制上。隐性超期羁押的防治应从观念更新、制度创新以及机制跟进三个方面加以完善,但隐性超期羁押纠防将遭遇体制上的障碍。因此隐性超期羁押的最终解决将是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相似文献   

18.
司法审查机制是现代国家审前羁押制度的核心。它的目的在于制约公共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规定了相对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权力制衡原理的要求。但是,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机制的缺失,无疑是实践中不同程度上存在的滥捕、错捕、不适当长期羁押和超期羁押的重要原因。因此,建立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机制,实属必要。  相似文献   

19.
数罪并罚原则适用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对数罪并罚的并科、吸收、限制加重等原则从公正、功利等方面予以评析 ,认为吸收、限制加重原则弊大于利 ;而并科原则虽然利弊皆存 ,但因其具有刑罚公正、符合平等性以及范围较为广泛等特性 ,应当扩展其适用范围 ,对数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等刑种 ,均可适用并科原则确定所执行的刑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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