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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劳务派遣的问题和发展对策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劳务派遣与传统的直接聘用模式相比具有提升组织灵活应变能力、节约人力资源成本等优势,改革开放后获得迅速发展。近年来,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劳务派遣三方主体间的复杂关系经常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并引发劳动争议。2007年6月29日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三方行为,必将给劳务派遣行业带来巨大影响。新法即将实施之际,劳务派遣单位如何调整自身经营战略,有效实现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需求对接,向双方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推动劳务派遣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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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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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逆势飘红,既是人力资源管理更新升级的体现,也是当前经济大势下,HR们基于专业、效率和风险控制等全面考虑的一个明智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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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新型用工形式,在促进就业、降低用工成本等方面一直发挥其特殊的作用。但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制度规定存在的一些缺陷及用工单位受利益驱动,使劳务派遣制度作为用工单位规避法定用工责任的一种手段,而得到迅猛发展以至形成泛滥之势。由此伴随着大量被派遣员工的同工同酬、社会保障和加入工会等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使得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制极为必要。通过修法或司法解释方法提出完善劳动派遣制度的若干构想,以期达到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劳务派遣员工权益的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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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
劳务派遣的超常发展背离了立法本意,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其回归理性发展轨道的路径之一在于向正式雇佣转换。基于用工自由与社会公正相平衡、法律管制与放松管制相协调、劳务派遣的过渡性特征等政策考量,劳务派遣转正具有充分正当性。在法律管制升格的背景下,劳务派遣向正式雇佣转换成为刚性的要求,因之在法律上需提供转换进行的通道和规则指引。对超出法定适用范围的劳务派遣,可以强制性地法律拟制为在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成立直接劳动关系,但应以不违背劳动法理的方式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劳务派遣,亦可依当事人协商机制而转化为直接雇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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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人力资源市场中的劳务派遣问题,2012年修改了《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劳动派遣暂行规定》对新《劳动合同法》中劳动派遣用工进行了详细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派遣暂行规定》严格规范了劳务派遣用工,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实现同工同酬等权利,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如果企业对新法理解不深,就会造成用工方面的风险,尤其是电力企业中,劳动派遣工尤其多,就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来规避用工风险。笔者主要就自己电力企业工作的经验,就电力企业如何在新法的背景下有效规避用工风险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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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询书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8(4):92-95
劳务派遣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劳动用工制度,主要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派遣雇用人员为其提供劳务并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但该制度对派遣员工来说弊多利少,派遣员工、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三者之间存在着复杂而又不平衡的法律关系,因此,抑制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保护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应成为相关劳动立法的主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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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在劳务派遣方面存在一些不够明确、不易操作、认识分歧的问题,同时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该予以充分认识、积极应对,使劳务派遣制度对企业的发展发挥最佳效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