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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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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冷冻胚胎是在现代辅助生殖技术飞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它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应用的产物。在司 法实践中,法律对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以及继承权缺乏相关的规定,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亟需法律对 其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冷冻胚胎尽管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但因还未出生,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其在法律 属性上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只能是“物”。但是,冷冻胚胎不是一般的“物”,因 其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也就具有部分人格尊严的属性,应为具有人格权属性的特定伦理物。意欲成为父母而通过 手术产生冷冻胚胎的夫妻是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在权利人死亡后,其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人所继承。但是,基于冷冻 胚胎具有孕育生命的潜质属性,其继承人享有的是受限制的管理和处分权。  相似文献   

2.
体外胚胎作为现代医疗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在改变人类生殖体系的同时,引发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通过对目前国内相关学者所提出的“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等学说的批判性思考,揭示其在理论层面的局限性,从而得以否定以上三种学说的合理性。而后从伦理学、法理以及比较法等角度对该问题进行系统性的论述,揭示体外胚胎的法律地位,即人格利益属性。在该定性的基础之上,借助于有关学者提出的基因权理论,最终将体外胚胎界定为基因遗传权的客体。因此,有必要对江苏无锡冷冻胚胎案的裁判结果予以重新审视。同时,建议在立法层面建立起体外胚胎基因遗传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完善侵害基因遗传权的救济措施,以实现对体外胚胎基因遗传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3.
冷冻胚胎作为一种人与物的中间体,具有物的属性,同时承载着权利人的人格利益。因此,供者双方对冷冻胚胎享有处置的权利。鉴于当下我国实践中立法的滞后使涉及冷冻胚胎的纠纷无法得到合理合法解决的客观现实,首先应该立法以明确体外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其次,对于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应遵循相关原则,在供者双方已有合意且该合意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则应依供者双方合意进行处置。但如果双方就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或者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供者真实意愿的情形下,则需要权衡各方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最后,从我国国情、人口生育政策、社会保障及社会秩序等角度出发,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给予冷冻胚胎以立法保护,以便合理合法解决涉及冷冻胚胎的系列纠纷。  相似文献   

4.
随着人类辅助生殖科技的飞速发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给饱受不孕之苦的夫妇带来了福音.与此同时,因这项技术而产生纠纷的案件也随之增多.但是,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从而造成法官在判决过程中缺少合理的支撑.因此,明确体外胚胎的所有权、处置权和继承权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目前,理论学界对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主要分为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中介说看似避免了主体说和客体说的不足,实际上并未对体外胚胎作出清晰具体的解释.体外胚胎是具有基因唯一性、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的伦理物.为了社会资源分配公平,建议我国对体外胚胎的保存期限定为婚姻存续期间且女性生育年龄内.  相似文献   

5.
体外胚胎区别于人,又无法等同于物,已成为对传统人、物二分格局的最大挑战。对体外胚胎之法律属性,我国立法并未涉及,国内学界众说纷纭,在个案审理中法院之观点也各有不同,由此折射出其定性之困。面对用途各异之体外胚胎和日益多元化之个案情形,单一的法律属性无法全面覆盖,无论是主体说、客体说,抑或中介说均有所缺憾。对此,可以类型化分析为视角,以人、物转化说与分离目的说为基础,区分胚胎存放之目的以及胚胎供体是否存活,对体外胚胎之法律属性予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6.
"体外胚胎"处于胚胎形成前期,尚不属于"胚胎",对其法律属性的讨论应建立在生物学基础之上。主体说、客体说、中间过渡说均不能很好地解释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宜将其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给予特别的尊重与保护。美国处理体外胚胎将近三十年的司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多种裁判思路,如评价原始协议模式、探寻最新合意模式、利益权衡模式以及混合模式。借鉴现有裁判的同时,应从法解释学理论出发建立体外胚胎处理更具一般性的规则。形式上,作为手术知情同意书一部分的体外胚胎处理协议,不宜直接认定其效力;内容上,对处理协议的解释,应符合法的规律、社会道德与生命伦理。对于新类型案件的处理,应重视利益衡量的作用;体外胚胎的处理中,女方未来成为生物母亲的可能性应作为其中最重要的衡量因素。  相似文献   

7.
无锡胚胎继承权案将受精胚胎在法律上如何界定这一难题带入公众视野。目前学术界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有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三种观点,以中介说为通说。二审法院从监管、处置权的角度做出判决可谓独辟蹊径,但对于本案中胚胎的性质、能否继承、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何在等实质性问题却予以回避。对受精胚胎的认识首先需要从其生物学本质出发,同时结合伦理道德、法律实践及大众认知等多个因素予以考虑。从受精胚胎发展的不同阶段出发,采客体说,将本案受精胚胎认定为可予继承的物,才能使当事人拥有请求权基础以及顺利承继合同利益,也是平息各方争议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8.
文章从比较法上探讨了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与人格权,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一种精神利益,是人之所以为人所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之一;人格权就是以这些精神利益为基础而依法产生的权利,它体现了法律强制力对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保护。鉴于自然人人格利益具有显著的抽象性和任意性,因此,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立法上不可能将所有的人格利益都纳入法律救济的范围,而是要选择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并具有法律保护价值的人格利益,将其上升为法律上之权利,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9.
"无锡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是全国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这种疑难案件中的价值评判、利益权衡和法律解释等问题,仅从部门法角度讨论尚嫌不足,同时还应置于宪法的指引之下进行理论分析。关于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法学界主要有三种代表性学说:主体说、客体说和中间说。法院终审判决与中间说最为接近。但是,法院终审判决并未真正解决冷冻胚胎权属问题后隐藏着的国家权力与公民自由的冲突。而从宪法学角度看,与冷冻胚胎及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人身权益,完全可以纳入宪法规范保护范围中,其后再依照比例原则,划定在辅助生殖技术领域中政府管制的适当界限,并在将不同代孕形式归入不同生活领域后,分别设定与之相对应的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10.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产生的体外胚胎是“物”,虽然具有发展成人的潜能,但其无法取得“人”一样的权利主体地位。体外胚胎不同于一般的物,法律应予以特殊保护。中国现有法律禁止胚胎买卖,对其他处分亦应予以适当限制。从尊重胚胎与人的生育权角度看,体外胚胎应允许被继承。离异夫妻对体外胚胎处分产生分歧时,应优先考虑不愿意生养孩子一方的利益,不得将体外胚胎孕育成人。夫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得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体外胚胎。体外胚胎无人继承时,应由负责保管的医疗机构处分该胚胎。  相似文献   

11.
随着胚胎临床应用的增加,个案司法为立法提出了新的命题。冷冻胚胎应界定为介于"人"和"物"之间的特殊存在,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客体。司法裁判抑或立法应当基于利益衡量保护胚胎法益,可在我国现有的民法构建秩序和思维逻辑之上采用特殊法益的保护模式,分种类、划阶段地给予特殊保护。具体可以通过立法,明确冷冻胚胎的行权主体及内容,规范并完善现有行权方式,确立行权规则之限制等。  相似文献   

12.
人工体外授精子女(即试管婴儿)是科学技术发展条件下现代人工生殖技术成功运用的产物。其在满足了人类享受天伦之乐的同时,也对传统以血缘关系说为基础的亲子观念和理论提出了挑战。由于培育试管婴儿的精子、卵子的供体来源不同,便产生了子女往往有“多个父母”的现象,因而引发了一系列伦理、道德和法律问题,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证试管婴儿的法律地位。文章基于此,就培育试管婴儿的精卵子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辨析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从物权视角根据不同情形将该精卵子界定为物权之客体而有助于试管婴儿的法律地位认证的构想。  相似文献   

13.
论未来民法典对胎儿利益的立法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各国民法有关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加以比较 ,我国在保护胎儿利益的立法上应采取个别保护主义 ,即原则上不承认胎儿有权利能力 ,只在若干例外的情形下赋予其权利能力。胎儿权利能力的认定 ,应采取法定解除条件说。同时 ,立法上对胎儿所享有的具体民事权利的范围和保护方式应作较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人工生殖技术、干细胞研究和人类基因复制的发展,使人类胚胎的伦理与法律地位日益受到关注。我国社会主流伦理观念对胚胎享有人的地位持否定观点,当前在制定民法典的探讨中主要学说也未给予胚胎以独立的地位,而是作为与人体分离的组织定位为特殊的物。有关胚胎法律地位的"人"的模式不足取,但"物"的模式也面临着困境。我国民法典应当回应科技发展的要求,重新审视胚胎的法律定位,通过分阶段模式保护胚胎的合法权益,并从民法理论与立法两方面探索在人与物之间建立中间存在模式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5.
对应着主客体的对应关系,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应予肯定,且可通过“逻辑起点”、“必要要件”与“首要要件”来描述其犯罪构成地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实体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受刑事责任的行为能力。作为一种“相对恶的意志自由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具有“相对恶的意志自由性”这一属性,且其本质是“刑法规范违反性能力”或“刑事违法性能力”,是由“犯罪能力”到“受刑能力”的“过程性能力”和“结构性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不仅是“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核心”即犯罪构成“逻辑起点”的“核心”,而且是刑罚论最基本的“主体性前提”。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必要性是主客体对应的哲学结论,是“社会关系法”的当然结论,是犯罪客体解释力的当然结论。犯罪客体的分类与分层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犯罪客体可进行同类客体层面的分类和直接客体层面的分类:前者是发生在“国家法益的犯罪”、“社会法益的犯罪”和“个人法益的犯罪”内部;而后者可采用数量多寡、载体形式等标准进行。特别是复杂客体,应予以“手段性客体”与“目的性客体”或“原因性客体”与“结果性客体”的结构性把握。至于所谓“随机客体”等,是需予澄清的“伪客体”。由“总客体”到“同类客体”再到“直接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内容分层;而由国家层面的犯罪客体到社会层面的犯罪客体再到个人层面的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社会结构分层。犯罪客体的分层对应着犯罪客体的结构性,映现着刑法分则体系的体系性及其完备性。   相似文献   

16.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凸显,数据已然成为数据经营者竞相争夺的对象。然而,在数据产业发展的同时,数据权益却未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而我国现有立法缺乏对数据保护的具体规定。对于数据的法律保护,首先应当明确数据的法律属性,基于数据的双重属性,可将数据划分为个人数据和数据产品。同时,还应当明确个人数据与数据产品的权利边界,确定数据的权利归属。此外,数据保护应当遵守合理使用原则、数据授权原则以及利益平衡原则,并构建数据保护制度,从而切实保护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数据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17.
我国学者关于法律关系客体的论述,多有值得商榷之处。作者认为,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只限于行为,而且这种行为限于程序性行为。这种行为同实体法中的行为在法律根据、实际内容、主体范围、表现方式、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意义等方面,均有区别。这种区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均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应当禁止活体角膜移植手术。活体角膜不具有法学中物的财产利益性,而具有生命意义上的价值性,不能被物化为具体法律关系中一个独立的客体物。现实中,活体角膜基于生命健康权的完整性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保护的内容是凝结在活体角膜之中的生命属性和人格特性,而不是它的财产性。以危害他人生命健康为前提条件的活体角膜移植违背了医学伦理的底线,该种手术引起的医疗风险和潜在危害,特别是医生所应承担的医疗责任,无法通过知情同意原则加以解决和消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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